2. 起草国家、地方、行业法规、条例的主要参加人。
3. 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
4. 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管理方面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5. 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经济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6. 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
7. 从事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政策研究咨询、农经教学培训、农业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第1条件或(2至12)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 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所采纳;或在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的立法草案及其修改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4. 主持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推广,取得良好的效益或效果。
5. 主持研究并制定农业现代化试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等调查方案与发展规划,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6.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促进集体资金、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金、资产流失,取得直接效益30万元以上。
7. 在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加强规范管理中取得好的经验(包括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章程等),被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转发、交流推广。
8. 在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所改进和提高,并提出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9. 搞好农村经济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和经济咨询服务,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10. 在负责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稳定发展农经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创新创业有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可、推广。
11. 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从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12. 在农业法制管理中严格执法,依法护农,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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