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兵职改发[2004]5号
各师、院(校)、兵团各专业职务系列、兵直各单位职改领导小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ΟΟ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高等学校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且经过教师资格认定(党校教师除外)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
3、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尊重并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4、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符合初聘认定条件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受聘四年以上,最近连续四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
2、了解本学科范围内学术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三)教学实践条件:
1、任现职以来,全面履行助教的各项工作职责,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组织课堂讨论,指导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协助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独立讲授过一门课程,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3、具有组织、指导实践工作的能力,在实验室参加实验工作连续半年以上,或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连续半年以上,或担任班主任连续一年以上。
(四)科研工作条件:
1、协助教授、副教授开展科研及科技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选题、查阅资料文献、制定实验方案、处理实验数据等科研能力;
2、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五条 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五年以上,最近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本专业扎实、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并能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教学为主的副教授
特别说明:本网站内容都来源于互联网,供浏览者学习、欣赏,使用原则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使用者如对本网站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力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