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通知 鲁人社发〔2013〕4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和水平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7日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
(一)教授
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等工作1年以上,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教育活动,任现职以来有3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的经历,能够对社团教育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
(4)专职辅导员对学生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当好学生的良师益友。
2.课堂教学业务精湛
(1)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其中专业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坚持党课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课教学。
每学期均能完成学校规定数量的公开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2)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专业课教师及时把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
(3)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4)课堂教学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5)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实践教学能力突出
(1)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近5年来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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