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农业专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农艺、畜牧、兽医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农业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高级农艺师被聘在岗、且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人员。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从事农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工作经验和负责重大技术推广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国家级科研、推广项目1项。
(二)作为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重点的研究、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
(三)作为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市(地)、厅(局)级重点的研究、推广及攻关项目3项。
(四)曾主持编写市(地)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并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颁布实施;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被省级同行专家认可,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技类一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设计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人);
(三)主持推广、生产、经营、开发、检验、鉴定等技术、服务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盈利50万元或间接经济效益连续3年达到500万元,并由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价证明材料。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字数4万字以上;
(三)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同时,负责编写过1种经采用的本专业培训教材、讲义,字数2万字以上(本条只适用于县市、乡镇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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