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
(三)解决过本专业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对本专业技术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长期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过高级农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开展科研或推广工作。
第九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奖项2项或二等奖奖项3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等奖的前9、7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培育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前2名);或培育的非主要农作物、园艺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委员会鉴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前1名);或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获得证书;或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等新产品获得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及企业标准登记等(前2名);或研制的新兽药、新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等(前2名)。
(三)获得与农业有关的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第1发明人)。
第十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特别说明:本网站内容都来源于互联网,供浏览者学习、欣赏,使用原则非商业医学期刊投稿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使用者如对本网站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力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