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38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2014年后,原《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2号)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文化厅
2014年5月13日
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文物、博物事业发展,根据《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室、文管所及其他机构中专职从事文物保护和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曰起延期6年申报。
三、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
5、中职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条件
基本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承担并完成陈列、考古、保管、群工、鉴定、讲解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或辅助性业务工作;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起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