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基础、文史、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冶金材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从事理论课教学、生产实习课教学、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l、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规,熟悉技工教育的规律和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完成教学工作的经历和能力。能独立完成学校的某项教学任务或教学组织工作,参与某项教学课题研究工作,并能正确解决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l、对于从事理论课教学的教师,能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至少完成一个教学循环。有编制教学计划和教学辅导材料的能力。平均每年实际授课量320学时。
2、对于从事生产实习的教师,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实际操作能力。能独立担任1个专业的实习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的全部教学过程。有编制教学计划和设计教学课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平均每年20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平均承担实习学生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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