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农民长期在一个区域内生产生活,彼此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情感。如果通过一些活动使邻里情感进一步增强,就会为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提供情感基础,从而降低纠纷调解难度。具体来说,村委会可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农村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活动,如邻里互帮互助活动、趣味运动会等来化解邻里之间存在的潜在矛盾,增进邻里情感,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数量,降低纠纷解决的困难度。
关键词:政治,法律,政工师论文发表
农村中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解决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组织与机构,其调解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村官与乡镇领导的服务意识,使他们切实为农民利益考虑,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克服拖沓的办事作风。其次,多深入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了解农民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注重事前调解,而不是事后被动地调解纠纷。再次,主要村镇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以此提高调解纠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司法途径是维权的最后一道保障,法律规范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我国《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还存在相当大的不足,这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立法实践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到相邻关系的复杂性,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也要对某些事项做具体规定。对于一些法律没有涉及到而现实生活中又大量存在的,司法工作者或立法工作者要对此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相邻关系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007年我国出台的《物权法》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处理邻里纠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理论上这些法律规定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然而现实的情况又如何呢?2011年4月16日、17日长江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实践小组以访问形式对位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的建设村、松柏村进行了实地调察。通过对40户农户的调查访问,发现农村相邻关系呈现出了异于理论探讨的新问题,农村邻里纠纷呈现出复杂化的新特点。
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对相邻关系作了较大的补充,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及法律知识贫乏,使这些法律规定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当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时,大多数农民还是采取相对感性的解决方式。受访农户中,只有5%的农户听说过《物权法》,100%的农户表示不知道《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由于农民法律知识的贫乏,很难在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权,这就在很大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处理相关系纠纷的途径。这次受访的农户中,当问及遇到邻里纠纷时,90%的受访者选着首先找其他村民或村领导协调,10%的受访者选择忍气吞声。协商无果后,60%的受访者选择争吵打斗,40%的受访者选择向政府上访。这些解决方式使农民的利益很难真正的得到维护,也说明了《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农村实践生活中的尴尬地位。
农村邻里之间相互走动串门的频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深化邻里关系增进邻里感情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些邻里之间的小摩擦,这些摩擦日积月累,一旦因为某件事成为导火索,爆发邻里冲突在所难免。纠纷的双方动机可能不单是引起纠纷的事件本身,更多的是一种斗气行为。因此,靠简单的协调或争斗很难从根本上来化解矛盾。一些农民选择以司法途径来维权,这种方法是不是能很好的处理邻里之间的纠纷呢?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因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件的上诉率很高,而且往往会出现“一场官司几代愁”的现象。这主要是农民一般遇到极大的侵害时才会选择选择“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而这种官司又会引来其他村民的议论,当事人既为了利益又为了赌气,一旦败诉,大多数当事人就会提起上诉。即使判决生效以后,双方一般也会老死不相往来。
在城市,市民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协调不成的,可以找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法院等组织或机构进行调节。通过对农村的调实地查,我们发现农村中负责调解农民纠纷的主要是村委会以及镇政府。调查小组针对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向农民进行了访问。在“你认为村委会和镇政府能否有效的解决邻里纠纷?”的选项中,选择“不能”的占到70%。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不满意呢,我们了解到村委会和镇政府调解相邻关系纠纷一般存在效率低下、耗时长、流于形式、调解不合理等问题。如一位受访者2009年末因田阶被相邻土地使用人破坏而要求村委会调解,至今没有得到合理的答复。笔者通过实地考察还发现一些群众纠纷协调办公室甚至大门紧锁。农村邻里纠纷解决机构及其机民商法职称论文范文制的不健全势必会导致一些相邻关系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使这些相邻关系纠纷恶化,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观念也出现了深刻的改变,特别是电视等媒体传播、农民工返乡把城市的观念大量带入农村。这些新植入的观念与农村根深蒂固的原有观念不断发生剧烈的碰撞,造成农民思维上的混乱。就相邻权而言,过去的农民对待自己相邻权被小程度的侵害往往会采取容忍的态度。例如因排水、用水产生的小矛盾,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各让一步来维持邻里关系。现在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往往也会对通风、采光、通行、排水等权利提出比过去更高的要求。当出现相邻关系纠纷时,过去的农民大都是根据当地习惯、协商或争斗来处理,而现在政策法规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使农民扩展了纠纷的解决途径。农民一方面想尝试新的解决途径,另一方面又受到原有解决方式的束缚。
首先,法律条文极度概括,难以操作。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较大的补充,对规范我国农村相邻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仔细研读这九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不难发现这些条文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极度概括,难以操作。如《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现在农村中大量农民发展养殖业,因此产生的污染水排放,邻居如果按照法规也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法律规定存在漏洞,难以满足实务需要。发达国家民法对相邻关系类型的规定都较为完善,而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6种相邻关系类型。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类型不断增多。如调查中了解到农村中经常会遇到因田阶的利用而产生的纠纷,这种纠纷在我国立法上就没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审判的困难。
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很少有农民会选择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农民法律意
识淡薄。增强农民法律意思已经提了很多年了,但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我国在农村的普法工作大多流于形式,往往就是拉横幅、写标语这些宣言式的普法教育,很难产生实质性的作用。笔者认为,首先,农村中的普法工作要常态化,定期对农民开展法律教育工作。其次,农村中的普法工作在内容上要有选择性。农民的素质相对较低,不可能让其接受全面的法律教育,这时就需要向他们传授那些与其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最后,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要深入农村基层,切实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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