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2〕2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破格晋升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委员从评审委员库中遴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中小学高级教师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教育局提名,报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厅审查批准。
三、副高级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中级评委会成员由15~21人组成。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须在符合《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二、各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条件,制定出具体推荐考核方案,对职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同时向全体教师公布任职资格岗位、专业、等级、数量。
三、学校成立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一般为9-15人),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要填报相应职务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五、对上报人员材料由主管部门对照原件及业绩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后,报各级人社部门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单。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专家答辩按《甘肃省评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答辩办法》执行。
七、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委会所在部门签发任职资格文件。
八、具体评审工作程序参照《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
九、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者,经查证落实,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伪造证件、论文、成果等相关凭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要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填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本人当年评审资格,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本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经查证,对影响职称晋升的要取消评审资格。
四、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程序或单位弄虚作假推荐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后,除取消本人申报资格外,还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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