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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成因和防控

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活动的同时,面临着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等企业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危害最为严重。

一、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指在民营企业存续期间,企业行为触犯刑法,或者企业内员工行为触犯刑法,或企业外人员实施针对企业的犯罪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刑事责任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能是毁灭性打击,导致企业破产。根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和《2015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下简称《2014报告》和《2015报告》),统计企业家犯罪案件657例和793例,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548例和650例,分别占案件总数83.41%和81.97%,在两个年度的数据中,涉及犯罪企业家分别为799人和921人,犯罪民营企业家共677人和751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84.73%和81.54%。这一系列关于民营企业犯罪数据变化的统计,虽不能涵盖我国所有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案例,但在很大程度上,显现出其刑事法律风险正在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提高民营企业对潜在刑事法律风险的主动防控意识,增强民营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是当前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产生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不仅有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有制度等因素带来的风险。1.民营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意识不足一是民营企业家自身刑事法律意识缺失。刑法对于企业及企业人员的一系列禁止性行为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并强化对市场经济的刑法保护。经济犯罪的明文规定,不仅具有行为引导功能,而且为防范企业外的刑事法律风险侵害起到了一定程度保护作用。不少企业家不了解刑事法律,民营企业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缺乏对刑法信赖和畏惧。二是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缺失。在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的大多民营企业家看来,风险和收益是并存的,认为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民营企业家对商业风险的认知能力相对较强,对民商事法律风险也有一定认知能力,但对刑事风险认知能力却表现的十分欠缺。2.民营企业内部管理缺陷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以中小企业为主,家族企业占了绝大多数,大部分未建立真正的现代化管理制度。民营企业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但在相当程度上也只是为了规避制度风险和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并没有真正改变企业内部管理的家族特征。多数民营企业未设立风险防控制度,易导致企业家在融资、纳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刑事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风险防控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仅使企业家在相关环节面临的刑事风险增加,而且民营企业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导致风险不断恶性发展。3.刑法谦抑性的忽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受到法律规制,刑法是严酷的,谦抑性意味着刑法应该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后手段,在规制社会风险方面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但刑法在市场经济领域却呈现出非理性扩张趋势。《2014年报告》和《2015年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所涉罪名出现规律性特点,主要集中在分则第三章,刑法采用的概括立法方式,立法本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刑法典的稳定性,却又增加了立法的模糊性,导致民营企业犯罪的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边界的不清晰,虽然不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对处罚范围进行逐步完善,但其中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性适用仍最具代表性。刑事立法和司法应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反思如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确保市场主体的自由。

三、民营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对策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可以预防的,此外刑事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也可通过合法途径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挽救。1.事前预防与事后控制相比,由于不涉及讼诉程序,事前预防成本较低,因此事前预防是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前提,但对刑事法律风险预防意识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较高。(1)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刑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最严厉规范,民营企业在关注其他风险的同时,应当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树立起刑事风险意识,了解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界定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及时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2)建立防范机构。充分发挥“董监高”作用,重视法律咨询和法务机构建设。只有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从根本上把传统经营的“人治”变成“法治”,避免家族式决策和经营机制,才能确保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3)优化民营企业社会关系。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与合作者和竞争者关系,与媒体关系,与政府关系以及与相关机构关系等。笔者认为,关键是处理好政企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官员腐败与民营企业犯罪之间的存在着伴生现象,暴露出民营企业犯罪侵犯的法益出现扩大化趋势,因此正确处理好政企关系,是优化企业发展社会关系的重要因素。2.事后控制对已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应该理性面对,从自我保护和控制损失的角度,最大程度减少损失。(1)民营企业的自我保护。新修订刑诉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其中辩护权和申请权,对于事后控制起到关键作用。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提供了更广泛的辩护空间。申请权主要包括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享受的诉讼权利也不同,民营企业自我保护的选择也有着一定的差异。一是当民营企业家或企业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我保护。当被拘传、拘留、逮捕时,首先应核对办案人员身份,确定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其中,要注重对管辖权的核对,以避免非法管辖而产生的错办。其次,立即要求委托律师,并通过律师会见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如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避免出现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侦查和诉讼行为。最后,被讯问时,要防止诱供和刑讯逼供而制造冤案;被讯问后,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防止漏记、错记而形成不利己的供述。对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是当民营企业家或企业作为被害人的自我保护。首先,应保护好证据,避免证据丢失毁灭。其次,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提出控告,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事实。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积极与对方进行和解,不仅能及时获得经济上赔偿和缩少诉讼成本,而且有助于化解企业矛盾。(2)刑事法律风险损失的控制。损失可分为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这些损失除了民营企业家及企业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无罪陷入刑事诉讼外,还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管理受影响,甚至损害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上市公司还可能市值蒸发。民营企业可通过一系列合法措施控制已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造成损失。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依法积极争取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不能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及时委托人员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如果作为被害人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及时挽回损失。此外,民营企业要重视刑诉法对企业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保护。

作者:赵浩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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