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研究,往往基于知识产权立法和学理。立法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制度为狭义概念,以商业秘密权等相关制度的涵盖而构成广义概念;学理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则通过其与宪法、民法的关系勾画出研究范围。现有研究对知识产权理论深度和广度的丰富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实践对其体系的影响,却没有得到学者们的重视。而创新范式和创新环境的不断变化,会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在封闭式创新环境向开放式创新环境过渡的今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哪些内容?其有怎样的发展趋势?本文以成都市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政策为例进行分析。
一、制度环境:复合创新环境的特点
封闭式创新和开放式创新是目前两种典型的创新环境或创新模式。封闭式创新(closeinnovation)较为传统,其基于企业自身研发成果的市场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开放式创新(openinnovation)是未来创新模式的趋势,其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的研发,而强调利用外部研发力量,通过研发外包(outsourcing)、众包(crowdsourcing)或其他合作形式,取得知识产权,再通过购买或协议的方式,取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以获取经济收益。开放式创新的定义是由Chesbrough在2003年最早提出的。开放式创新的概念用于解释为何拥有丰硕研发成果的行业领先企业,最终未能从研发成果中获取经济利益———综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和创意取得研发成果,相比于依赖内部控制和自身研发力量及市场化途径的传统封闭式创新范式,更为高效,也更能实现市场转化。封闭式创新型企业向开放式创新型企业过度时,不可能一夜之间摒弃内部研发机构,转而完全依赖外部资源,所以会出现两种创新范式并存使用的状态。同样,当创新环境从封闭式创新环境向开放式创新环境过度时,不可能一瞬间关闭封闭式创新的生存通道,创新环境必然存在既适合于企业内部自身研发又适合于企业内外部资源并用的状态。而这一状态,笔者定义为“复合创新环境”。复合创新环境是封闭式创新向开放式创新过度中的创新环境。其既依赖企业自身的研发力量,也强调对外部研发资源的利用,既依赖内部控制实现研发成果的市场转化,也强调通过外部合作实现研发成果市场化。封闭式创新、开放式创新和复合创新三种创新环境的特点见表1。目前的成都市创新环境,即呈现了“复合创新环境”的特点。第一,企业内部研发力量运用与外部资源研发利用并重。目前成都市各类企业仍然重视内部研发,仅2014年全市新增加的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就超过100家,企业用于研发的经济投入达到100亿元。①同时,外部研发资源的利用也趋于频繁。成都市现有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研究院、成都汽车产业研究院、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等产业研究院,作为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了企业外部创新资源的利用。第二,企业成果转化中内部控制与外部合作并重。获得“成都市成果转化推进奖”的企业均具备“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并具有“专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同时,在“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中,有29542项科技成果等待合作以实现市场化。②第三,企业自身保有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交易并重。成都市目前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2500家,而这些企业类型的认定需要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还对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数量、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软件登记数量等有明确要求。同时,2012年四川省技术交易总量达到11697件,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达到1196140.42元。③
二、制度内容:防范侵权与促进交易
封闭式创新环境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需要以防范知识产权侵权为重点。开放式创新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求以知识产权确权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为重点。而复合创新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则需要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复合创新环境中的IP制度见表2。具体而言,复合创新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以下内容:第一,知识产权权属确认制度。在开放式创新范式中,知识产权的合作开发和委托研发较为普遍。由于知识产权共有现象和知识产权开发中委托关系的存在,确定知识产权所有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归属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23条对专利权归属的约定进行了规定,第29条对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权归属进行了规定。在知识产权创造阶段,配套的政策可包括创新导向政策和创新鼓励政策。无论是开放式创新还是封闭式创新知识产权研发都需要政府出台创新导向政策,引导科技创新的方向。成都市政府出台了《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构建了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创新鼓励政策。无论是协同创新还是自主创新政府都给予适当鼓励。《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都市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分别对申请专利和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了财政支持,《成都市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对协同创新示范区的建立给予了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第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监督制度、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监督制度。在开放式创新范式中,知识产权转化需要利用外部资源,以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收购的形式进行。在此过程中,需要监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制度,以确保企业内外部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清晰了解的过程得以公正进行;需要监督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的制度,以确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价值链上各组织能以有效的公正的绩效评估确定合理的价值分配,且不会因为信任风险、控制权争议、语言文化差异等因素引起知识产权实现过程中的争议。“成都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提供专利申请和运行的风险分析和预警提示。《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19、21、32、34条对专利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以监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公正开展;第20条对专利许可合同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以监督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的合理进行。与此制度对应的支持政策,包括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以帮助企业成功寻求外部资源,实现创新成果市场化。“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中数以万计的专利,在等待寻求合适的合作者。第三,知识产权权益保障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无论何种创新范式,在知识产权价值市场化的过程中,都需要避免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权等侵权事件的发生。《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对专利保护和专利纠纷案件提供了协调和调解机制,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为了鼓励知识产权市场化,还需要政府提供创新成果转化鼓励政策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政策,等等。例如,《成都市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中对“承担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和“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都给予了上百万元的大力支持。成都市为促进知识产权投融资的开展,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站”、“五个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等等。知识产权制度的侧重点存在变化趋势。随着开放式创新范式的运用越来越频繁,复合创新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越来越强调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监督制度、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监督制度的构建。而这两项制度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相对薄弱。
三、制度效果:激励科技创新
一般理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传播和转化的作用。但是,实践中一些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阻碍科技创新的作用。比如,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来自欠发达地区的代表认为严格的全球性知识产权制度会阻却该地区科技创新相关产业的发展,由此呼吁注重审查TRIPS协议中发达国家具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边界。一些文献也表达了与这些谈判代表同样的观点。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会阻碍科技创新呢?相关理论研究中,确实存在着“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具有何种作用”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具有驱动和激励作用,即使在知识产权占有率偏低的欠发达地区,企业仍然会通过创新谋求发展。另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具有阻碍和抑制作用,较高的技术引进成本、产品二次开发成本等,会阻却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利用。还有学者甚至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为正确,因为同样的知识产权制度所激励和阻碍的创新种类有所不同。那么,复合创新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科技创新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在此以成都市2010年至2014年五年间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予以说明。成都市的知识产权制度起到了激励科技创新的效果。2010至2014五年来,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申请总数连年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数量,2010年至2014年,分别为5875、8644、10886、17327、22096。近五年来,专利申请总数分别为31261、37466、48901、59370、64975。如图1所示。专利授权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分别为25981、21228、32563、33256、31935。④见表3。另外,2014年新增各类企业研发机构100余家,企业研发投入100亿元,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四川省创新型企业180家。
四、制度趋势:三方面的不断完善
在复合创新环境下,笔者就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以下建议:1.健全知识产权登记备案制度,以完善知识产权权属确认。存在缺陷的知识产权权属登记备案制度,会影响交易安全和以知识产权出资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专利法》第1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合同无效的事由,就具备生效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将“登记”规定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既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其效力,即存在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现象,而这无疑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健全知识产权登记备案制度,可以以登记对抗主义,保护第三人利益。即转让知识产权或实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未办理登记备案,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政府部门可以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查询平台,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相关查询,进而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2.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以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价值分配监督制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优质的中介服务,才能满足知识产权市场的需要。知识产权服务业业务由传统的代理业务,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新领域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有序发展,可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分配的有序进行。2015年1月出台的《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了“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并纲要性地从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法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自律措施的构建,三个方面提出了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监督的思路。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的构建,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首先,可以分类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服务标准和评价标准,以市场法规的构建和完善,指导服务机构的行为。其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信用体系查询平台,以督促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服务。3.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以完善知识产权权益保障。但凡颇具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产品,受到他人的剽窃、篡改、仿冒、假冒的现象并不少见。而权益人在维权过程中,又通常会遭遇赔偿数额低、维权周期长、维权效果不佳的困境。从成都市知识产权权益保障来看,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出动执法人员、检查相关商品的次数并不低,但知识产权侵权状况仍不容小觑。因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可以加强知识产权权益保障。首先,可以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形成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的威慑。其次,可以适当减轻知识产权权益人的举证负担,医学论文范文以被告举证责任的增加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职权的扩张,予以平衡。
作者:王黎黎 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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