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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思考

加强和加深对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的研究,对解决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有现实且重大的意义。文章将通过对本省艺术作品保护现状的客观描述,借鉴地州和省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省在保护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所遭遇的瓶颈及问题上提供一定理论支持和实践帮助。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涵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早期曾经长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后来民法通则作为对法律概念定义方面最为普遍引用的法律规范之后就通行“知识产权”这一称谓了,而目前学界普遍采用的通说都以独创性为实质要求、保护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期限地加以保护作为认识知识产权概念的几个重要特征,在这一点上法学教科书都是以此为依据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出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总称”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最终目的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②,在上述文献中,学者们采用的定义语言方式各有不同,但各有自身的出发点,都强调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需要法定授权,主要采取行政查处手段,目的是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收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经过30多年的制度的建构和发展,目前主要集中于著作权领域、商标领域、专利领域。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取“双轨制”模式,即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既重视行政机关保护手段的发挥应用,也不排斥司法领域的救济途径,所以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制度。以此为导向几个部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权法》都在其法律文本中都做出了关于行政保护的专门安排,而且随着法律历次修订形成了以行政处罚手段为中心,重视处罚程序法公正公开,构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内容体系。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意义

艺术作品,是通过艺术体验和艺术构想创造出来的产物,艺术创造者通过创造的意愿和行为来实现静润心灵。《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其众多的表现形式,如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以及电视剧等其他形式的影音作品)。在保留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持支持观点的文章无一不详尽地阐述了行政机关采用保护手段的有益性:“行政机关处理案件以积极主动态度为先,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赔偿损失和没收侵权工具、罚款等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一经作出即可付诸实施,在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③,“知识产权纠纷多数量大,对执法人员专业要求特别高,而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分工明确、效率高和比较专业化的特点,便于当事人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直接到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故行政保护能够适应客观要求”④。上述观点都关注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当然以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不排除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选择机会,行政保护只是对司法的有益补充,两者有所区别,互不矛盾,当然这意味着在具体实施中万不能以行政代替司法,要极其注意行政手段的边际,这样才能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避免其因运行不当所产生的风险。

三、云南省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

云南省作为全国少数民族最多、文化多样性最为突出的省份,拥有丰富多彩、特点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充分展示出云南各族人民的生存智慧和非凡创造力。民族民间文化作为产生创造具有民族民间特色艺术作品的源泉,对艺术作品的产生有极大的题材供给、技术支持作用,在这样特殊的省情下进行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本身就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对云南省艺术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考察,例如省文化厅2014年“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上,通过“让文化遗产活起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并不单纯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活动,而是与现实环境结合在现场直接与公众互动,进行民族民间文化音乐的演唱或演奏、美术作品展、非遗展,专家文物鉴定和欣赏,普法宣传等项活动,展示出云南省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从上述新闻报道中看出,我省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还是相当予以重视的,云南省的传统艺术作品多从民族、民间文化中汲取养分进行构思创造,因此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客观上将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的灵感,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作者的创作激情,推动全省艺术作品的保护与发展。在云南省地州执法方面,以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经验最为典型,该州通过对文化市场领域开展整顿秩序、对出版物销售市场、音像制品市场、互联网上网场所、娱乐和演出场所、电子出版物市场全方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主要商业区范围针对监督和打击力度,使西双版纳州的文化产业实现了良性循环,特别是针对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对进出口的文化产品加大执法检查,净化了版权环境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规范了公共文娱场所经营秩序,保障了州内文化市场的文明与健康。这是云南省通过采取行政执法手段打击版权侵权行为的有利举措,是云南省近年来为数不多的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突出案例。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说,规范文化市场的合法经营,通过加大对艺术作品的行政保护力度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从而创造出更多优秀艺术作品形成产业良性循环的氛围,这对丰富全国文化产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云南省的地方文化立法中,有两部比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一部是于2000年5月通过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另一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于2013年3月获得通过。这两部法律条文中都有一些对艺术作品进行行政保护的规定,然而其类型限于民间的和传统范围内具有非遗性质的艺术作品。另外《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工作,并直接对其职责进行了详细列举,这是在地方立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详尽规定,同样《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五条也要求地方政府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并且需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规划;这些都是云南省地方立法作出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但是同时我们看到云南省虽然在制定和实施关于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方面有着成熟的立法经验,但这都是关于行政法方面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条文依然是少之又少,还须进一步在地方立法中细化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四、云南省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对策

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不同类型的艺术作品在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时有细微差别,但多数艺术作品采取著作权的保护原则与方法进行保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是否公开发表不是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的侵权举证存在着重重困难一直是影响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障碍,而学者对是否保留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争议也并未停止,但从现有行政保护的实际效应、行政程序的经济方便和快捷以及并不影响司法保护救济途径的运用观点下很多人仍然持赞成意见;而对于艺术作品占有市场经济应用巨大价值的实用艺术作品而言,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直接在法律中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和具体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套用美术作品的类型来加以保护的。借鉴国内其它省份的先进做法对于云南省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是大有裨益的,这都会有利于云南省文化产业、艺术作品的发展。在此上海浦东新区在全国开先河,通过成立统一的执法机构来改变“多头执法”的现状,做到“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服务,一支队伍办案”。这也给云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省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该区根据著作权法和实际地域情况,于2004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这是对上位法实施的区域细化,有利地指导了著作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是极为有益的。基于对其他省份的考察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首先,政府行政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与整顿,设立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量,合理利用行政执法手段;其次,省属相关部门制定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细则,注意学习省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案例中的不足和教训,这将对具体指导省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现实意义;再次,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改革力度,加大文化艺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最后,重视著作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不断深化合作,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审判,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扩大的态势。

五、结语

云南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这有待于政府等公务部门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持续努力,这样才有可能真正的发挥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从而对丰富我省的文化产业,保护我省艺术作品创作起到良好的积极作用。

作者:段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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