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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开放政策演变及指导思想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1、谨慎而渐进的步伐

由于保险业是我国发展较晚、实力薄弱的产业,所以国家采取了谨慎而又渐进的产业开放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曾一度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当然,限制的领域在逐渐减少。具体而言,对保险中介公司的限制,从既限制代理公司又限制经纪公司,逐渐减少到2007、2011年的只限制经纪公司。在2015年的指导目录中,已经取消了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限制。另外,对保险公司的限制也从既限制财产保险公司也限制寿险公司减少到2007、2011、2015年的仅限寿险公司。换句话说,寿险是目前唯一对外商投资有限制的保险领域。

2、准入要求由严到松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公布过三个与外资保险机构有关的管理规定。1992年,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监管外资保险公司的规定,但其覆盖的地域仅为上海地区。随着保险对外开放的加深,2001年国务院发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随之在2013年发布对条例的修订。将条例修订前后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开放初期只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及合资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开展业务;而2002年以来,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独资公司形式在中国营业。对进入中国开展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要求也有明显变化,其中对于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历史的要求则从3年下降为2年。同时,增加了对于偿付能力及母国监管部门同意的要求。

3、税收从“超国民待遇”到内外平等

从税种来看,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公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外,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区的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免征5年营业税。从税率来看,1997年中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统一降为33%。而同期,外资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明显低于中资公司。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保险公司,不分内外,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200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至此,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待遇实现了平等。

4、履行“入世”的承诺

在我国十几年漫长而艰辛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保险业的开放始终被外方尤其是美国和欧盟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首席谈判官、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在2006年的北京CBD国际论坛上说:“中国入世谈判最艰难的部分是保险,而且中国入世谈判最后一个堡垒也是在保险领域里面完成的。”与欧盟的谈判也是如此。在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协议后,欧盟表示中美谈判取得的这一成果只涵盖了欧盟要与中国谈判的80%的内容,还有20%的议题需要欧盟自己来谈。原因在于,欧盟认为它在电信业以及保险业领域居世界领先水平,因此要求中国在这些领域作出更大的让步,以巩固其在中国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中国保险市场的的巨大潜力吸引着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而这些保险公司利用其在母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促使其政府向中国要求更有利的政策。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入世谈判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步伐。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此后的三年里,中国政府完全履行承诺,到2004年底,保险业结束入世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二、中国保险业开放政策的指导思想

中国保险业开放政策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以市场换技术”是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初期选择的一种战略。此外,我们还发现为中资公司争取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始终贯彻在保险业的开放政策中,其目的在于增强中资公司的竞争能力。这两种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

1、业务领域:由保险公司到保险中介

熟悉中国保险业的人都清楚,中国专业保险中介公司的发展尤其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比保险公司还要薄弱,最晚开放的领域一定是中国最薄弱的领域。以保险中介机构为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开始于20世纪末,而到2007年末保险代理公司的总数已超过2300家。监管部门一方面试图为国内中介机构的发展尽量争取时间,另一方面也试图用增加机构数量的方法增加其业务竞争能力。

2、设立形式:从分公司到子公司,从合资到独资

早期,我们只允许外资分公司和与中国金融机构的合资公司设立,后来增加了外资子公司的形式,同时也不再限制合资公司选择中资伙伴的行业。可见,监管部门希望外国保险公司优先选择国内的保险公司,然后是国内的非保险金融机构组建合资公司,目的就是通过合资给内资公司或人员学习技术的机会。对于合资公司中国伙伴50%比例的限制也体现了这一思想,希望内资公司可以掌握经营管理权,从而达到学习的目的。另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申请开设新的分支机构,要进入一个新城市,必须由总部重新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同时,每设立一家分公司,其总公司应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其效果无异于提高进入门槛。直到2004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允许此前已经设立的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改建为独资保险公司。


开放初期,外资保险机构须将其承保的全部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这对作为再保险接受人的国内公司来讲是学习承保技术的机会。而现在,法定分保已经完全取消,并且已经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汉诺威再保险公司、RGA美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从事再保险业务。

4、营业产品:由限制到放开

市场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外资寿险公司不能经营团体保险,外资财险公司不能经营境内企业的保险,这给予了国内保险公司发展空间。随时间推移,从2003年底开始,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2012年又放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5、营业区域:由特定城市到全国

受中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影响,我国的保险发展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区差异。以2006年保费收入为例,东部地区16省市、中部8省市、西部12省市的总保费收入分别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1.94%、21.49%和16.28%。外国保险公司当然也明白这一点,正如Binder等人所看到的,65%的富裕家庭和1/3的人身保险市场来自于北京、大连、广州、上海、深圳、苏州和天津等7个已开放城市。因此,外国保险公司最感兴趣的是中国经济较发达也是保险业发达的城市,我们所看到的中国政府的承诺开放城市的进度表一定是双方博弈后的结果。

以上分析发现,在为中资公司争取发展空间与“市场换技术”的思想指导下,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并在履行“入世”承诺的推动下,实现了全面开放。根据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将达到3500元/人。为此,保险业需继续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可寝室管理论文以推断,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将继续向纵深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将真正成为对内对外双向开放的国际化市场。

作者:范晓珊  张翠珍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岸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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