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发工资总额与已缴社会保险费的潜力
我们的各种数据就是怪异,公布平均工资不公布人数,那么我们自己估算一下,保守估算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各占50%,那么加权年平均工资数为37761元。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参保职工21361万人计算工资总额为8.0661万亿,按照工资总额28%征缴养老保险费应征缴22585万元,与“201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收入为18363亿元。”相比差额4222万元,这应该算作应缴而被漏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延迟退休一年可以少支付养老金200万,漏缴养老金相当于延迟20年退休少支付的数额。
二、职工总数与参保人数的潜力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年度数据”,再查“就业人员和工资”,2012年度数据尚未上网,2011年就业人员76,420.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5,914.0万人,乡村就业人员40,506.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对应的工资总额59954.7万元。再查询“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及其它”/“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城镇参加养老保险人数28,391.3万人,在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21,565.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理应为在职职工,城镇就业人员3.59亿,城镇参加养老保险2.84亿人,在职职工2.16亿人,城镇就业人员与这两个数据相差甚远,前者差7500万人,后者差1.43亿人。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在城镇就业人员中至少有7500万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799元计算,漏缴人员全部征缴至少可征缴社会保险费8778万元,按照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8,791元计算漏缴人员全部征缴至少可征缴社会保险费6046万元。即便按照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数大概每月1000元计算,这部分未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全部征缴至少可征缴社会保险费2520万元。
三、社会保险漏洞到底有多大
网友Wildwolfhowls的博文《征缴不利是造成社会保险“空账”、“缺口”的重大原因》透露山东某某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号称总资产300亿,员工5000人,年创利税近20亿。集团上市企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8亿,2010年年报披露员工2065人,登陆该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网站查询该企业参保情况是:某某企业集团总公司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均为零,该集团公司只为部分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并且没有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人数最多的年份1034人,绝大多数年份在730人左右。年报披露2065人的上市公司象征性的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最多年份只有249人。2011年度报告第十二页“在职员工总数1049人”而“公司需承担离退休费用的职工人数121人”,如今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已经全部纳入社会保险领取退休金,该上市公司还需要承担121人的离退休费用令人匪夷所思。
四、用人单位偷逃、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用人单位偷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瞒报职工人数;二是瞒报工资总额;三是要求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四是玩弄财务数据,将工资计入津贴补贴等等;五是将员工部分工资作为费用由员工提供收据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依法对这些偷逃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追缴和严厉处罚的话,全国社会保险费结余额肯定还会增加几千万。
五、挖掘社会保险费潜力的途径
1.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历经30多年的试点、探索、改革、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覆盖面还在稳步扩大,待遇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改革完善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活那样的偏差,例如社会保险费空账和社会保险双轨制的弊端近年来遭到社会的广泛批评。这种改革过程中的弊端一定会在改革深化的进程中得到解决。要不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确保这项利国利民的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2.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偷逃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们国家已经把社会保障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先后出台了《社会保险法》,涵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然不尽人意,偷逃、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违法犯罪问题时有发生,给社会保障事业带来隐患。因此,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
六、结束语
党和国家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和落脚点就是要让中国的劳动者老有所养,晚年幸福。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覆盖,让全中国人民安居乐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神圣义务,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各级政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所在。偷逃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偷逃社会保险费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制裁,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
作者:王冰 单位:吉林省四平市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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