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制定过程
近年来,信息技术日益向着泛在化、网络化和服务化的方向发展,信息化已从以建设为主的阶段全面转移到以服务为核心的阶段,信息技术服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8]在现有的信息技术标准体系中,服务标准十分缺乏,成为制约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2009年4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明确提出“加快制定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为了贯彻落实规划要求,2009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成立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负责研究并建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制定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相关标准。这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的我国首个IT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成立以来,工作组主要围绕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管理、治理、外包等专业领域开展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并针对云计算服务等新兴领域开展前期标准预研工作。与ISO20000、ITIL等标准相比,我国IT服务标准包含的内容更丰富,也更适合我国的国情。标准化的意义还在于,可以让我国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参照标准加大技术投入,提供标准化的服务,从而推动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2009年以来,笔者参与了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制订过程,并负责推进湖北地区的标准应用与试点工作,对标准制定过程有着较为深入地了解。因此,本文主要采取参与观察法(Participant-observation)获取直接的数据来源。此外,研究数据还源于一些档案资料(Archive Data),包括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的草案、《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白皮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应用试点报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的网站以及成员单位网站等。以信息技术服务质量标准为例,表1给出了标准化工作的关键事件,由此可以了解标准制定的整个过程。迄今为止,标准制定工作已取得了重要进展,其中的三项成果《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2部分:交付规范》、《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正式成为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对修订我国《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标准在WTO服务贸易多边磋商、中欧服务贸易谈判中也得到了应用。 2012年5月19日至25日,国际软件和系统工程分技术委员会(即ISO/IEC JTC1/SC7)年度全会在韩国济州岛召开。我国提出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需求和评价:IT服务质量模型》国际标准提案被第六工作组WG06采纳,预获得的标准号为ISO25011。这标志着我国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式启动了信息技术服务的国际标准化进程。
二、标准化联盟的企业参与动机
从标准化方式来看,标准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法定机构和程序产生的标准(De jure Standard);二是没有经过正式化或正规化,通过市场竞争自发性产生的标准(De facto Standard);三是通过行业联盟成员的合作与共识产生的标准(Consortium Based Standard)。[9]其中,第三种标准化方式往往是由行业需求所驱动,由开放性、中立性的行业标准联盟(Industry Standard Consortia)发起和组织,依赖于联盟成员间的相互合作和资源投入来共同制定和推广标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制定采取的是开放性的联盟组织形式,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任何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加入该联盟并参与标准制定。但是,企业参与整个标准制定过程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因此,了解和掌握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和标准制定过程的动机是保障标准化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联盟形式的标准化活动涉及到众多不同类型的参与者,是一个典型的多方合作行为。根据合作行为理论(Col-lective Action Theory),企业对于标准的兴趣、资源可获得性以及标准化活动的管理有效性共同决定了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资源投入和贡献程度。对标准的兴趣影响企业对于合作行为的感知价值,资源可获得性关系到企业可能投入的资源多少,联盟组织管理的有效性则影响多方协调以及合作的效率。此外,供应商与用户参与标准化的动机也有所不同。供应商往往是由合作行为的结果,即标准所带来的市场利益所驱动,而用户往往是由参加标准化活动所能获得的过程收益所驱动。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以及研究者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过程中的调查发现,表2列出了标准化活动参与者的动机因素及其分类。
三、标准制定过程的社会网络机制
现有研究认为,IT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充满冲突的过程,甚至有学者认为标准制定就是“一场战争或革命”。[10]标准制定涉及到多个具有不同目标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在利益需求、市场地位以及行政权力等方面都具有多样性,由此构成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因此,标准制定过程不是由单一主体来决定,而是取决于整个参与者网络的群体行为,经过多轮次的沟通、合作甚至冲突,最终达到妥协一致的结果。因此,标准化过程不仅仅是由技术因素所决定,而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参与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同时从技术的角度和社会学角度来看待人类与技术的关系,主要强调的是参与者网络的多元化特征,用于解释技术发展过程中哪些参与者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标准化活动的众多参与者组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网络的特征和群体行为对于标准化过程都具有综合性的影响,因此参与者网络理论是研究标准制定过程的有力工具。此外,网络效应理论认为,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动机也与标准应用的网络规模相关。标准应用的网络规模越大,标准的价值也随之增加,企业就越有动力参与标准的制定。网络规模可从两方面来衡量:一是纵向网络,即供应链上下游的合作伙伴如客户或供应商支持和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二是横向网络,即业内同行对标准制定的支持和参与程度。根据上述理论,可以将标准制定过程的不同利益群体划分为正方网络(Defensive Network)和反方网络(Chal-lenging Network)。他们的交互过程、利益表达和冲突的协调、社会网络的结构类型以及对标准化过程支配权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标准化过程的走向和标准制定的结果。然而,在信息技术服务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并未出现很多研究中提到的激烈的冲突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标准类型不同,产品类标准对企业现有产品和市场影响是非常直接的,而过程类或服务类标准的影响往往比较缓和;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尚处于制定过程之中,冲突现象尚未凸显,还需要在后续推广实施阶段持续观察。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我国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正在向国际标准进军。《IT服务质量模型》国际标准提案已经被采纳,目前正由我国承担标准的研制和修订工作,《云服务交付原则》和《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的国际化工作也正在启动。然而,这还只是信息技术标准走向国际化的第一步,真正成为国际标准还需要较长过程,也面临较多的困难和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制定国际标准、抢夺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战略重点,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激烈的竞争。除了努力提高标准研制的质量之外,我国还应充分了解国际标准制定的运行机制,尤其是标准化过程中社会网络的重要作用。发达国家往往在这个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较大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比较忽视这些隐性的环节。[11]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合作,通过社会网络协调相关各方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建立标准的同盟,通过构建正向的国际社会网络为国际标准的制定创造有利条件。
四、标准化过程中的政府职能
标准化工作处于相对封闭状态,标准往往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制定,没有发挥企业与其他主体的积极性;有的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缺乏操作性,从发布之日起就被束之高阁;一些主管部门将标准作为法规和管理条例来推行,只是将标准作为一种行业管理的手段,忽视了标准为行业服务、规范市场、提升产业结构以及在对外贸易中的多重作用。这种传统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竞争的发展趋势下暴露出灵活性和适应性差等缺陷,导致我国标准体系难以发挥深层次的价值和作用,在国际标准方面更是缺乏“话语权”。与以往政府单独制定标准的做法不同,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采取了开放式、合作式的联盟形式,任何涉及相关利益的组织均可参与标准的制定。由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十分迅速,这种标准化方式非常适合于信息技术的创新性特点,开放性的组织形式和多方合作也有利于产生更优的社会效益。标准工作组的成员单位绝大部分来自于企业,同时也有较多行业协会、用户单位和科研院所的成员参与。各专业组的标准制定工作都由所有成员共同讨论和商议,标准架构遵循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集合了众多业内资深企业的意见,还参考了大型部委、电力、能源、电信运营商等行业现有的管理规范,体现出灵活、包容、利益平衡的特点。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简介详见
五、总结与建议
信息技术标准化问题是目前学术界和实践发展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一个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交叉学科研究方向。本文针对我国自主研制的一种新的IT标准类型,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制订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进行了研究。分析了IT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企业参与动机,研究标准制定过程中参与者社会网络的结构类型与冲突机制,探讨了标准化过程中的政府职能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论及“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时明确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面临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应在标准化体制方面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使政府从标准的直接制定者逐渐转变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标准的积极使用者,为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作者:张东风 陈涛 明承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