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绥蒙解放区的概况及其财政机构设置
绥蒙解放区是晋绥解放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抗日战争时期晋绥边区所辖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在新形势下的一个发展。它北有横贯全境的大青山,南临黄河,平绥铁路直穿整个境内,将集宁、归绥、包头三大重镇连接起来,形成绥蒙的腹地。在抗战胜利的前夕,党中央就把发展绥蒙地区的工作放到了重要地位。绥蒙政府在绥蒙解放区开展的工作大概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1945年7月绥蒙政府工作人员首先到了偏关,开始组织开展绥蒙的工作,将原来的塞北行署留下来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重点组建了政府办公机构、财政机构、粮食机构。同时政府制定了工作条例,规定了各机构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等。在绥蒙政府成立初期,其主要工作是配合共产党部队向日伪发动反攻,收复失地,收缴敌伪物资;组织群众开展清算反霸斗争,进行民主建政,动员物力、财力支援部队;发动群众武装,开展自卫战争;发展生产,拥军优属等工作。在1948年9月20日,晋绥行政公署发布命令,正式任命杨植霖为绥蒙政府主席,闫秀峰为副主席。并重新组织了绥蒙政府各机构,把分散在晋西北后方的大部分人员都调了回来,并在相应的机构内重新任命了一些工作人员,此为绥蒙政府的第二阶段。最后,绥蒙政府在1949年6月与绥远省人民政府合并。1948年11月,随着新时局的变化绥蒙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解放区的财政工作和管理。绥蒙政府在成立之初就设有财建处,当初管理工作的干部共计15人。在县一级设财政科,每一县财政科设5名工作人员。后来又在上级区工委领导下新建了财粮工作组,代表绥蒙政府处理本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财粮事宜。每个工作组由相当于分区级的科长任组长,下设会计、科员,共增加20人,同时,成立了财经委员会。加强对财政、金融、粮食、贸易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政策性的指导与研究,科学地指导全区村财粮组织及贸易、税收工作,按实际需要吸收工人、店员、知识分子参加工作,同时还开设短期财经训练班,培养财经干部,通过这些措施,绥蒙解放区财经干部队伍得到不断地壮大。
二、绥蒙政府的财政政策
1940年左右,中国革命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在那特定的历史时刻,毛泽东在1942年年底发表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文,该文深刻总结了陕甘宁边区大生产运动和经济工作的经验,提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把农业放在首位的方针;强调共产党员不懂得经济就不算革命;在发展合作组织、提倡股份经济、以及生产必须实施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等方面都有精辟的论述。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边区和各根据地经济工作的基本纲领,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着全国解放战争胜利即将到来,人民军队发展壮大,解放区也日益扩大,财政供给大大增加。为此,绥蒙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财政制度和决定。财政收入总的原则是:由于敌人的抢劫,掳掠,横征暴敛,游击区人民负担特别加重了,我们应该积极打击敌人的抢掠,设法排除敌人加予人民的负担,从保卫人民的利益的前提下,动员人民自愿地给我们负担,保证人民军队的供给。在原则上应从轻征收,确实减轻人民的负担,特别要照顾基本群众。按照这些总的原则,绥蒙政府规定了财政收支总的制度:公粮、税收、逆产、各种罚款、缉私款以及公营企业生产盈余和交通邮电收入等,都属政府收入,全部上交上级财经部门;村款、市政款、学田、庙产、地方救济、教育基金收入,均属市县地方收入款,由市县政府管理使用。并作出全年或半年预算;各单位生产收入应为大公家务收入,并纳入预决算;区级以上党政军部门所有经费、粮株、被服等开支,均需按供给标准作出预决算。有关财政方面的具体政策,绥蒙政府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如下税收政策:
(一)为了刺激和保护生产,对农业税收实行单一的农业累进税,废除了苛捐杂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日伪时期农民仅正项负担一项,即占其总收入的20%以上。各种零星摊派也是20%以上,农民每年的各种负担至少在40%以上。再加上地租、籽种、口粮等消耗,农民所获无几。而在绥蒙初创时期,农民最高负担未超过其收入的20%,一般的只不过7一8%,加上减租、调地,农民生活得到基本改善。
(二)在工商税收方面,执行了新税收政策,改变了原有的不合理税则,并且简化了税目,由19种减为8种,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税收,减轻了工商负担。过去工商户在负担当地政府的税务上,有的担负其收入的一半。现在大商户负担下降到20%左右,中等商户仅为其收入的10%左右,规模较小的商户公为5%左右。在税务负担大大减轻了政策下,绥蒙解放区的工商业得到优待和快速的发展。集宁、丰镇两市铺户由700户增至1300户。又由于贯彻了新的税收和奖励政策,同时,绥蒙政府又照顾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在新的形势下,绥蒙地区城乡之间的货物交流在不断地扩大了,促进了城乡手工业发展。
三、绥蒙政府的财政收支概况
(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绥蒙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本着收入名目力避繁多的原则,大略提出主要收入种类有:1.公粮变款:在我们吃不完而政权力量可以达到的地区,可大量进行公粮变款(农币,药品、法币、银币抵交),绥北以五千石为目标,绥南二千石为目标,清水河二百石为目标。2.没收与截留敌人资财。没收反动派的财产,截留正在运输或囤集起的敌人资财,但处理务必适当,防止混乱现象发生。3.税收:在游击区征收往来货物的过境税,应设流动税卡,打过境税;凡有利于本地区的进口货物,征以轻税或免税。对有利于敌占区的货物出口,则征以重税或禁止出口。4.粮草变款:系粮食折价及公粮、公草变款。公粮变款。在民主政权可以达到的地方,大量采取公粮变款措施。在价格上按当地粮价八折抵公粮收款,用农币、药品、牲畜、烟土、法币和银币抵粮交纳。5.吸收游击区牲口,到后方贩卖。政府保证大收买,一则解决自己的财政困难,一则还可解决种地的生产困难和增加运输力。6.没收罚金:对情节较轻之通敌地主老财,酌量罚款。当时绥蒙新解放区环境复杂,在争取和平停战的局面下,为顾全大局,税收是比较灵活的,从对敌占区的货物的流通和禁止就可以看出。从绥蒙政府1946年财政收入概算(预算)情况看:绥蒙区全年财政收入为大洋2107178元。其中税收和各种罚款收入分别为565000元和557000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3%强,其余部分收入则分别来自部队、政府团体生产自给以及政府贸易盈利,共计845000元。,由于当时在绥蒙地区国共双方正处于不断的战争形式下,其实税收没有一个固定收入,军区和政府等部门开展的生产自给也是很少的,军政部门的财粮供应仍是非常困难和没有保障的,其实际收入与概算收入有很大的差距。
(二)财政的主要支出在1945年11月20日,晋绥边区行署就给各下属行政区下发了关于经费支出的规定通知,绥蒙政府在边区政府的领导下,财政支出的项目是按照规定执行的。开支主要分为两大类,常规性开支和临时性开支。规定的常规性开支主要有津贴费、公杂费、伙食费、牲口及装备费、擦枪费(按规定全部自给)、军装费、医药费等二十种。1946年概算支出为大洋743378元;临时性支出大约有20余项,包括服装费、枪衣弹袋费、复员费等,概算支出1689694元,总计预算支出为2433072元,比概算收入超出325894元,而实际支出远不止于此数。支出分军队、政府、党务和蒙古四个系统。各系统在支出中所占比重为50.5%、41%、4.6%和3.6%。
四、绥蒙政府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
(一)营业税收的改革绥蒙政府的营业税收实施和调整是随着绥蒙解放区政权的建立和解放区的经济发展逐步确立并日趋完善的。在抗战胜利后,晋绥边区政府也随着战况的变化调整了营业税税收条例。1946年月2月22日,晋绥边区政府颁布了《晋绥边区修正营业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主要是调整了营业税收的税率。税收调整了课税标准,由抗战时期是按三个月一次征收,以纯收益3,000元为起征额,征百分之一,最高征百分之二十,在解放战争初期,晋绥边区下发的营业税征收条例规定,营业税征收起征额为纯收益额在20,000以上,起征率为百分之一,最高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二十五以上,不再累进。并且规定一年征两次,即半年征收一次。在当时的环境下,再加上当时金融的不稳定,工商业状况变化较大,这样征收的好处是可以减轻工商业者的负担,在当时的环境下,边区政府制定的税收相对于农业负担来说是较轻的。在征收的具体做法上,绥蒙政府吸收过去的经验,税务机关在贸易机关的配合下,发动群众,鼓励工商业者据实上报收益,同时也作详细地调查研究,掌握材料,熟悉行情,而且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要熟悉各商号的进货、出货、欠账、现款的交易情况。在1947年3月18日和1948年11月15日,晋绥边区政府两次颁布了《晋绥边区修正营业税暂行条例》,从这两次颁布的条例来看,随着当时战况的变化,对于营业税从征收的对象到征收的行业以及征收的办法都详细规定,但也有一些变化,如1948年颁布的条例,在该条例第四条中规定:为使工商业者负担公平合理,切实保护工商业之发展,由过去的累进比例征收,改为“评等定分”固定负担办法,分配任务,按分平均分摊。同时,这两个条例中都规定“对于一些小手工业者、小摊贩,在人尽其力,财尽其用的积极生产经营下,一年之收入仅能维持其生活无力负担者,经征收委员会讨论,可以免征其营业税。”.营业税收的不断调整与改革,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造成的,其出发点是为了在支援前线作战的前提下,尽力发展解放区的经济,同时为了打击地主、大商、富农,并保护小商小摊贩的利益才不断作出调整。总之,绥蒙政府在绥蒙解放区严格执行了边区政府的规定,根据每一年的情况不同,及时地调整了营业税收,在绥蒙政府稳固进驻绥蒙解放区的较短的时期内,以丰镇、集宁为中心,实施开展工作,顺利地完成了征收任务,促进了绥蒙解放区的经济发展。
(二)流通货物税收的管理流通货物的税收是绥蒙政府在有限的时期内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增加税收的同时,也为当地发展生产、繁荣贸易、积极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按照边区政府在1947年2月28日颁发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看:1.应交税的货物,不论本区产品与非本区产品,只要进行流通交易,就统一征收货物税,征税时都按一定的百分比进行征收。2.并对出入境货严格管理,对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一经查出,一律扣留或没收。3.对于出入境货物税的税率的收取,没做统一规定,只要求按货物的价格为征收标准,具体征收由各分区税务局,当地最高政府机关,贸易支局,商联会及商人所代表组成的估价委员会进行估价再计算所征税率。4.对于商贩运出所在区域或运入所在区域的货物实行严格查验。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运送货物的商贩或机关部队团体,一经查实,均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查获偷漏或者违禁物品的人员,均给予奖励。5.为了保护解放区的生产和重要物资,条例还规定一些对于解放区有利的物品实行免征进口税,对于一些重要物资禁止出境,像粮食、棉花、纱、线、牲畜、军工器材、交通通迅器材、印刷器材、道轨、铁丝及被服线等。对于一些土特产则鼓励出境,像蜂蜜、土产药材、杏仁、土豆、猪、肥皂、黑矾、鸡蛋、纸烟、各种水果、木炭、木制成器及各种药材均免征出境税。/在1946年政协会议后,由于对当时形势估计不够,绥蒙解放区放松了对外货的禁止,认为土特产市场不能维持,曾决定除了毒品外,一切外货均不准低税入境,即便其过境也从中抽税。外货开禁后,大量外来品充斥市面,导致根据地手工业受到打击。后来又随着形势的变化,修改了条例,把棉织品、颜料、牙刷、牙粉、纸张等一律严禁入境。这一来,市面上土货又占了大多数,并且货物也较以前少了很多,人民生活和机关干部用的一些必需品相对感到缺乏。总之,对于货物税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总收入,但因当时形势变化不断,老百姓的生活多少都受到政策的影响。
五、绥蒙政府财政工作取得的成绩
绥蒙政府在财政工作方面是在正确贯彻执行解放区“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公私兼顾,军民兼顾”财政政策的同时,又根据绥蒙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政策。当时,绥蒙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配合前线军队收复失地,扩大解放区,在绥蒙地区获得人民的信任。所以,绥蒙政府在财政工作取得主要成绩有:
(一)制定合理的财政政策,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首先从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开始,改变过去日伪时期繁重和复杂的税务负担。如绥蒙初创时期,农民最高负担未超过其收入的20%,一般的只不过7%一8%,加上减租、调地,农民生活基本改善。在工商税收方面,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税收制度,改变过去不合理的税制、简化税目,同时采取了一定的奖励政策,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发展了城乡手工业。如在1948年下半年,随着解放战争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绥蒙政府再次解放兴和、丰镇、集宁、陶林、武东、凉城、清水河、和林等八个县,并且一度还解放了包头。绥蒙政府在正确的财政政策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财政税收的措施,财政经济形势大为好转。同年第四季度的财政收入即达到人民币8618197元,支出为10060960元,支大于收入1442763元。而在1949年1月至4月份各月的财政收入开始大幅上升,分别为3743896元、5876280元、26992045元、20294751元,共计收入56906903元。同期支出为12742657元,盈余44164264元。1如果将两个财政季度按月平均概算,1948年第4季度各月平均财政收入2872732元,支出为3353653元,超支480921元。而1949年前4个月各月平均收入大幅度增长为14226725元,支出增长为3185664元,结余1104106元。两厢比较,收入增长将近5倍,而开支减少167989元,每月结余623185元。
(二)建立财政管理机构和合理的管理制度。绥蒙政府在初期财经科的基础上成立了财经委员会、财粮工作组,有计划地建立与健全区村财粮组织及贸易、税收机构,有计划地大批吸收工人、店员、知识分子参加工作,或开设短期财经训练班,培养财经干部,稳定扩大财经干部队伍。在管理制度方面,绥蒙政府在财政收支各预算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各部门的开支均按收支制度和预算进行报销,超出的一律不给报销,对于一些部门的编外工作人员,也都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还制定了详细的批拨支付、交代制度及报告制度,如批拨支付制度规定:预算外特殊开支,各县市均无权自行开支或批拨;凡上交款项、物资均须有绥蒙财经处支付命令;各单位工作费、临时费、预备费、事业费开支,在不超过上级批准总预算额内开支,由财经委员会审批。否则,须经上级单位批准。交代制度规定所有财经人员调动时,均须正式办理图章、文件、会计凭证、表册、帐簿、款项、财物及应办未办事项的移交手续。并由移交、监交、接收三方签名盖章方为有效;各机关、各级政府负责人调动时,属于财经手续,应作同样移交;交接后如发现问题,转呈上级部门,调回原移交人清理。报告制度规定市县和各级财政机关,应按月向绥蒙政府财经处、财委会报告财、粮、税收支情况及数额,并附报收支对照表以及执行政策情况、群众反映等有关财经方面的各种材料、意见和报告等。4这些详细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对于绥蒙政府的财政收入起到了很大积极作用,财政供给大增强,解放区的经济发展也有了新的起色。绥蒙政府虽隶属于晋绥边区政府的领导,存在的时间也不长,但它是抗战胜利后绥蒙地区成立的最高级别的地方政府,在解放战争特殊的时期内,在战火纷飞的环境下,在配合人民军队收复失地、扩大解放区的重担下,能够积极开展各方面的生产运动,尤其是能在有限的几个小城市开展工商业活动,制定出合理的财政政策,促进当地工商业的发展,改善和提高老百姓的生活,它的经验是非常宝贵的,这也为日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作者:宋利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