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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综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颠覆了我国古代传统以来“以德治国”的习惯,也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更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这一创举可谓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虽说“法治”与“法制”仅有一字之差,两者皆为法的一种现象的社会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但是在内涵方面,两者却有重大的区别:首先,我们说“法治”,它更偏向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而“法制”,则通常指的是国家法律和制度总的简称。而两者同时又密不可分,紧密联系,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和制度的诞生,为国家进行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二,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齐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而所谓依法治国,其实是指依靠《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大学生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

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重要部分就是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关系,那么对于肩负着新时期历史使命的大学生来说,对这两种关系的认识可谓相当重要,而培养在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也应基于这两种关系来展开教育。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目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情况不容乐观,特别是高职高专的在校学生和专攻理工科目的高校在读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学习热忱偏低,未能正确认识知法、懂法、用法的必要性,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更谈不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了解及对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和国家公权力的认识。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律基础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以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两门独立分开的课程,从2008年起,两门课正式合并为一门课程,从教材的知识覆盖面不难看出,本来介绍法律基础的章节十分有限,而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篇幅更是少之又少,仅有一小节用以介绍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粗略提到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对于帮助学生理解前一章节的社会主义法治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学生该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应引导学生理解依法治国任务的必要性与主要任务;其次,应当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诠释与意义,使学生切实了解到与自身相关的一些权利义务;再者,让学生了解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摒除以往行政部门至高无上,有冤无处诉的观念;最后,指导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时要注意面面俱到,平均地认识《宪法》与各大型部门法,切勿产生“重刑轻民”的思想。

(一)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任务,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首先要求大学生们必须培养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法治基本观念。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要做到以下内容: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来都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内容上来看,法律权利使人们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总的来说,法律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使人们在有限的范围内享受一定的自由或利益。而法律义务则是要求公民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否则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赋予给我们的自由必须限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一样,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必须是有法可依,只能在宪法所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且两者的种类和行使范围必然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发展程度、政治文明程度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受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约束。权利和义务虽看起来是相互对立的,但是两者都不能脱离其对立面独立存在,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宪法中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等值的,有相应数量的权利必然也有对应的义务,如果权利和义务的数量不均衡,很可能会导致社会处于无秩序状态或独权主义的产生,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来认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值,也是大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或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时必须明确的一点,严格杜绝大学生只追求权利而忽视法律义务的现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功能互补的关系,法律权利主要以利益导向和积极激励的方式指导公民在守法的前提下实现合理的权利和获得正当的利益;法律义务则以其强制性和法定性来约束公民某些消极行为的发生,或促使某些有利于社会的积极行为出现。总的来说,公民义务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前提,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延伸。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公民既要树立权利观念,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要有义务观念,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二)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从目前的社会现状,源源不断的新闻当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国家公权力与公民合法权利之间产生的矛盾。而在这一场又一场“权利”与“权力”的较量中,胜利的一方往往都是国家行政部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由于开放的信息平台,海量的信息资讯,使得大学生已经对国家行政部门产生不良的既定印象,甚至认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对立起来的。这种观念的出现,标志着我们的大学生对政府信心倒退,对社会现象没有一个全面的思考,而更重要的,是当代大学生缺乏对国家公权力与法律权利之间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对法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关系的分析,大学生们首先要把握一点:两者在一定的状态下可以相互转化。在古罗马时代,家长可以审判和惩戒家庭成员,包括对他们进行体罚,把他们卖往外国为奴,或者予以解放、逐出家门,甚至杀戮。随着历史的发展,审判、确认犯罪行为、量刑都已经慢慢变成由国家权力机关处理,脱离了个人制裁的行为模式,这就是一种典公民权利过渡到公权力行为的典型例子。由于社会形态不断变化,经济不断发展,我们对哪些行为能够纳入公民合法权利,哪些行为应由国家公权力行使需要有严格的界定和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是毫无依据的,而是严格地按照社会发展状况的现实需求规定的,必须与国家本质和方针政策方向一致,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基础上适当地将某些权力集中、上升到国家层次。同样地,国家公权力也不可能永恒不变,它同样要根据社会发展速度与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地接受实际生活中反复操作的考验。从上文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对犯罪行为的追诉经历了一个由私权利转化为公权力的过程,此过程经过实践反复检验后是可行的。随着社会发展,单单靠私人行为打击犯罪已不合时宜,大量的违法犯罪成为“漏网之鱼”,这不仅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危害到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因此,最终追诉犯罪的责任落在了国家身上。但国家的公权力过大又可能导致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增多,亦即从另一方面损害着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最后,国家把公诉权力发放给司法机关,从而实现了司法独立。时至今日,公诉权已经为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特别在刑事司法方面,保证国家公权力的实施更是尤为重要。也体现了在某种历史状态下,私权公化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公民权利和国家公权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次,公民合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在功能上有互补的关系。国家公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又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和外延。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在于保证公民合法权利得以顺利实行,排除妨碍公民合法权利实行的一切行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在于检验国家公权力的存在是否合理,它是划分国家公权力的重要标准。国家公权力是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合法权利是国家公权力的存在意义。由此可见,两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并不是形成对立面的两种行为。最后,掌握当公民合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产生矛盾时的解决办法。虽然说国家公权力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排除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国家公权力,严重损害人民的合法利益。当遭遇行政部门或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时,切勿产生存在即合理,行政部门至高无上的错误观念。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当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从自身开始做好防止公职人员滥用国家公权力的工作。对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行为,也应积极举报,抑制因国家公权力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总的来说,帮助大学生正确地理解与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意义,当代大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才能真正的完成时代赋予大学生的使命,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更好地进行我国法治建设,实现在法治前提下真正的民主。

作者:谭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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