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现状
国内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为: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初次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被给予了专门的保护,其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随后,2001年9月《著作权法》被修订以满足软件保护的需求;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相一致,2001年12月我国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此,著作权法(版权法)成为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
2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目前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理想
目前,我国主要以著作权法(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以文字形式体现的文学、艺术作品。同时以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作为辅助保护方式。然而,专利法主要用于保护新的技术方案或新的设计,商业秘密法则主要用于保护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滞后现象
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经了从数值到非数值计算,从机器语言到高级语言编程,从结构化到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过程。从计算机出现到现今,计算机软件发展非常迅速,其开发技术往往在短时期内可以发生重大的变化。而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要立法为200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滞后。
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3.1软件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成果
软件生命周期定义为:计算机软件从开始计划开发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整个存在阶段。按软件工程角度分阶段,软件的生命周期由软件定义、软件开发和运行维护3个时期构成,每个时期又由多个子时期构成。每个时期的阶段性成果都不一样,呈现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可行性分析报告、总体设计文档等。这些成果都是计算机软件中智力成果的表现,在某一程度上都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但由于每一成果所包含的劳动和价值程度不同,则对其知识产权的预期也有所区别。
3.2每一时期成果存在形式
一个软件的生命周期内,成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档,图表,代码等等。若是深入分析,还可以有更多的形式。所以针对多种成果制定具体的保护形式,对于形成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至关重要。
3.3合理保护智力成果方式
成果的不同,其劳动和价值也不同,对于软件生命周期内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成果,制定合理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很有必要。建议从中国软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国内外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条约,结合软件生命周期的特点,从而形成合理且可以达到理想效果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或机制。
4结语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必将调动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政府制定保护条例或制度提供依据,推进发展,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陈文婷 单位:安徽中医药大学医药信息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