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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论文

1、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历程的简要回顾

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始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山西、黑龙江、辽宁、河北、广东等部分省份开展。1982年,原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开启了农作物品种的国家级审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确立我国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各省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逐渐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规定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如何管理未予规定。此后,在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出台的省级农作物种子条例中,除明确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外,多数省份对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等。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则组织开展了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国家级鉴定工作。

2、我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制度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相关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据此规定,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多数省份也分别确定了省级主要农作物,被3个以上省份确定为主要农作物的有西瓜(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广西等10个)、向日葵(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4个)、花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等4个)、辣椒(湖南、江西、江苏等3个)、白菜(北京、山东、黑龙江等3个)、甜菜(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3个)、高粱(辽宁、吉林、内蒙古等3个)。因此,目前实行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有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共7种,实行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上述7种外,加上省级确定的,每个省有8~9种。在各省制定的农作物种子条例中,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方式也有相同之处。如山东、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自愿审(认)定;广东、吉林等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也可申请审定;安徽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鉴定登记;甘肃省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登记;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上海、内蒙古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湖南、陕西、云南、天津、新疆等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管理。

3、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品种审定管理方式混乱

品种审定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最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新品种选育的成果评价上,通过品种审定引导育种方向。一个品种通过审定,意味着一个育种科技成果的诞生。品种审定通常相当于成果“鉴定”,同时还出现了与品种审定含义相近的品种“认定”等。《种子法》实施以后,我国种业进入了市场经济发展时代,品种审定的主要作用转变为市场准入,政府通过品种审定制度,防止劣质品种进入市场,以保护农民(用种者)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由于《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于是,各省(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作出了不同方式的管理规定,如前所述,有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还有认定登记、鉴定登记等,名称不一而足,但实际的程序都大体相似。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是自愿申请的,其主要作用在于成果评定(评价),而有的省(市、区)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要经过认定登记才能进行推广,是强制性的,其主要作用就体现为市场准入。一方面,相似的品种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名称;另一方面,相同的管理方式名称,其含义和作用却不相同,容易引起误解和混乱。

3.2审定标准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长期以来,品种审定标准主要是以产量为中心。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产品长期处于相对短缺状态,以产量为中心的审定标准通过引导育种方向,为不断提高我国粮食和农产品产量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产品供给已经实现了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农产品呈现多样化需求,农业生产目标也由注重产量向注重效益的方向发展。优良的品种应是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品种,而不仅仅是具有高产潜力。而在现行的品种审定标准体系下,非高产品种往往是难以通过审定的。这就造成有的品种虽然通过审定但难以大面积推广,而一些符合市场需求的品种却因产量达不到审定标准不能通过审定,难以进入市场。

4、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建议

4.1规范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方式

首先,对审定、认定、登记、鉴定、备案等管理方式进行定义规范。农作物品种的测试评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DUS测试,即对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测试,判定一个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二是VCU测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病鉴定、品质分析等),是对品种的农艺性状、使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的测试,包括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品质特性等。品种审定主要进行的是VCU测试,农业部新修订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品种审定要同时进行DUS测试,因此,品种审定就同时包含了DUS和VCU测试。为此,建议将品种审定定义为由官方进行DUS和VCU测试,只适用于主要农作物,具有强制性;品种认定定义为由官方进行VCU测试,适用于非主要农作物,不具有强制性;品种登记定义为由官方进行DUS测试,不进行VCU测试,适用于非主要农作物,具有强制性;而由育种者或其委托民间第三方对新品种进行的非官方VCU测试,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品种鉴定;取消品种备案及其他品种管理方式的称谓。

其次,对各种作物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国家进行统一规定。建议维持现行品种审定制度,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非主要农作物中,一些在局部地区占有重要地位的作物,建议进行登记,具体作物种类可由国家或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目录;通过登记的品种,可自愿申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业机构组织进行VCU测试,测试合格者进行认定;其他未列入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VCU测试的基础上,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认可。

4.2修改调整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现行的品种审定体系下,虽然各种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不尽相同,但无一不是以产量为中心的。产量指标是品种审定的最重要因素,一般要求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尤其是近年来部分作物品种试验中采用了平均值作为对照,使品种的绝对增产率要求进一步提高。以产量为中心的品种审定,一是与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同时,过高的增产幅度也使试验数据可靠性受到质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品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实行品种审定的最重要目的是防范风险,规避因病害、倒伏、适应性问题等造成农业生产的巨大损失,故产量不应成为品种审定的最主要考虑因素。作为市场准入的品种审定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产量作一个最低的要求,如不低于对照即可。为此,建议修改现行的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降低品种审定的增产率指标要求,建立以品种安全性为中心的审定指标体系。

作者:陈学文 单位: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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