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创业不仅给经济增长提供动力,还是解决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1]。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着创造就业、结构转型等巨大挑战[2]。2015年3月11号,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了政府今后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中国经济的“新引擎”,并且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表明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大众创新创业重视程度之高、措施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可以看出,创新、创业已成为国家战略层面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中高速增长、结构优化的新常态,创业的人数却没有显著的增加。据《全球创业调查观察》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人的创业精神有所消退;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创业人数在过去20年里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创业率①却在2008年后呈持续下降趋势(见图1)。同时我国目前每年大约有超过700万大学生毕业,这一数据是美国的1.5倍,但是大学毕业生创业的人数却只有0.3%,而美国是18%。在面临大学生就业难、劳动密集型产业亟待转型等问题的今天,创业对保持经济增长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中国目前的情况是进入公务员体系或者国有垄断企业成为很多大学生的首选,公务员体系和国有垄断企业优厚的待遇吸引了大量优秀年轻人,使他们远离创造性岗位。而鲍莫乐(Baumol)指出英国由于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专利保护制度,创新和企业家能够获得高收益和回报,社会精英都被吸引到工商业领域[3]。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低创业率与个体职业选择偏好以及这种“人才误配置”陷阱有关系。同时世界各国面临即将步入老龄化、高失业率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巨变的危机中,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居民各方面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最关心的话题之一。那么,中国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对创业活动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否像西方国家一样促进了创业,还是成为阻碍创业的原因之一?创业涉及经济个体的职业选择,同时创业比选择受雇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保险机制的建立对于规避风险的员工决定进行一项高风险的创业活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按照通常的经济学理论,居民提高参加社会保险的额度有助于提升个人“安全感”,减少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忧患,从而放松预算约束,促进创业。事实上,大部分基于西方国家的实证研究都发现社会保险参与率与创业率呈正相关关系。例如梅特(Mette)和斯特凡(Stefan)、贝利(Bailey)、方睿智(Velamuri)发现保险对于未来的创业者来说其概率因果关系是正向的,同时发现参保的企业家所在的企业生存时间更长,但不太可能雇佣更多员工或赚取暴利或亏损[4-6]。前期文献认为社会保险对于创业的实现机理主要来自两方面:①当面临职业选择时,对于一般居民而言,参与社保能减少失业、生病、养老等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压力,为了谋求生存、提供家庭生活保障,当自雇的效用高于工资雇佣或失业的效用时,他们将会转入自雇[7]。②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增强了全民“安全感”,一部分个体为获得商业成功的满足感,体验商业给个人带来的巨大财富与成就感进而提高了个体自雇的创新意愿[8]。现有研究社会保险的文献大多集中在研究社会保险缴费率领域。近年来也有不少文献关注了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等问题[9-10]。关于社会保险对于个体行为的影响,现有文献多集中在社会保险影响家庭消费方面[11-12],尚未涉及对居民创业的研究。与此同时,研究创业的文献少有关注社会保险这一因素。例如,吴晓瑜等研究中国高房价对于创业的影响,利用2005年人口抽样数据发现高房价对于创业产生了负向的替代效应[1],综上所述,考虑到创业活动是一个经济能否长期可持续增长的核心源泉,而各种社会保险的参保率高低会通过多种途径平滑风险从而对居民的创业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因此,研究社会保险对于创业的影响,无论从政策还是学术的角度出发,都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将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实证评估社会保障参与情况对个人创业概率的影响。与既有相关文献相比,本文可能在如下三个方面作出贡献:首先,本文通过对创业的关注,指出了中国的社会保险是影响长期经济增长促进创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已有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税收等政策相比,通过提高社保参与提升居民创业行为可能会对经济增长有更大作用[13],本研究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其次,过去学者们主要关注制约创业的影响因素[7-8,14],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另一个角度———社会保障如何对创业产生影响,因此,本研究通过强调社会保险在创业中的重要作用而扩展了以往的研究。最后,本文发现社会保险对不同类型创业来说有所区别,表现在社保对生存型创业的促进效应比较有限,而对于自我实现型创业的促进效应十分明显,可以为社保制度完善、政策改进提供一定决策参考。
二、数据说明与实证
本文使用2006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对个人创业概率的影响。CGSS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发起的一项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抽样调查项目,调查对象是根据随机抽取的方法,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家庭户①,然后在每个被选中的家庭户中按照一定规则随机选取1人作为被访者。同时,本文将观测样本范围界定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女性年龄介于16-55岁之间,男性年龄介于16-60岁之间),删除了不属于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样本。在创业变量的衡量上,本文利用该调查城市卷数据中C_1a部分的问题,关于询问被访者目前工作(或最后那份工作)的状况②,从中筛选出“自己是老板,雇有1到7名雇员”、“自己是老板,雇有8名以上的雇员”这两个变量,将上述两种情况定义为创业者。主要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利用2011年CGSS调查数据,图2描绘了各省创业人口比例与参保率③的散点图,可以清楚地看出两者是负相关,图3是关于各城市创业人口比例与参保指数的散点图④,发现两者同样呈负相关。这或许可以说明社会保险参与会受到个人职业选择的影响,当然这也可能是因为二者是由某些因素同时决定的结果,对于社会保险水平是否真的抑制还是促进了创业还需计量检验做出判断。研究同时发现部分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存在系统性的差异,这可能与直辖市的政策环境有一定关系。例如,黄亚盛、迁仪的研究发现,上海市的企业家精神远远落后于其他省会和地级城市,主要原因可能是,上海市由政府主导和强力推行的产业政策抑制了私人部门的创业机会[15]。其实,本文发现,不单单是上海,像天津、北京等直辖市的企业家精神也是远远落后于其他省会、地级市的①。
三、计量分析
1.基本结果估计
首先采用Probit模型对回归方程(1)进行了拟合,表2中报告了各解释变量的边际效应,其中,连续变量报告的是其在均值处的边际效应。模型1只纳入了社保变量,此时社保变量的边际效应系数是在0.02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当逐步控制住其他变量对创业率的影响后,社会保险对创业的影响弹性为正且进一步提升,容易看出,社会保险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平滑了个体创业失败的风险从而与创业呈正相关。模型1到模型3的Probit估计结果显示,社会保险参与率对创业有正的显著影响。然而,简单接受表2中的估计结果显得有些草率。因为在估计方程中,社会保险是一个较明显的内生变量[6]。一方面,回归方程中被遗漏的因素可能使得社会保险变量与随机扰动项相关;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与创业之间还可能存在反向的因果关系。因为,社会保险参与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个人职业选择的影响。若社会保险变量是回归方程中的内生性变量,这将会使Probit估计结果有偏且非一致。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个与社会保险高度相关同时独立于创业的外生变量作为工具变量。本文将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人数占当地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作为当地居民是否参加相应保险的工具变量,并采用工具变量方法重新估计了社会保险对创业的决定方程(1)。从表2模型4-6的IVProbit估计结果①来看,社会保险变量的边际效应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说明参与社会保险显著地促进了个人的创业概率,这意味着通过提高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险金水平的确可能是一项有效促进中国创业的政策。同时,回归结果说明,在平均意义上,参与社会保险将会促使个人的创业概率提高2.1-2.5个百分点,这远低于法国亨伯特(Hombert)等[16]和丹麦梅特和斯特凡[4]等研究的西方国家的水准。可能的原因解释有两个:一是中国的社保制度要落后于西方国家,而在高福利、高保障的欧美国家可能会具有更好的促进创业的作用[17];二是与中国目前青年群体普遍的就业倾向有关,公务员体系或者国有垄断部门等这样一些正式、体面的工作是很多大学生的首选,吸引了大量优秀年轻人,使其远离了工商业等创造性岗位,“人才误配置”现象较为严重[18]。另外,表2中的其他控制变量估计结果显示,失业率的边际效应系数显著为正,这同我们的预期一致,高的失业率可能导致失业个体从事创业活动(“难民”效应);户口和婚姻、教育程度的边际效应系数并不显著,说明至少在样本区间内,它们可能并没有对创业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收入的边际效应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收入水平越高、家庭财产越多的居民从事创业的概率越大,这种“财富效应”对创业具有促进作用,同时社会网络的边际效应系数也显著为正,这是由于强社会关系网络有助于创业机会的识别与提升创业意愿[14],从而间接地对创业有促进作用。这二者对中国创业率的提升同样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同时工作年限对于创业的影响始终显著为正。说明创业者先前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创业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之前的工作经验对于创业资源整合有重要的影响,呼应了买忆媛、徐承志的观点[19]。同时配偶工作状态对于创业的影响也始终为正,这主要是由于一方创业失败后,配偶处于在职状态,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减家庭的经济压力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2.创业类型分布分析
若按照个体的创业目的来分类,创业活动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寻求商业机会的创业活动;第二类是为实现就业的创业活动[20]。同时,个人的创业目的可能主要与其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的就业机会有关。其中,对于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足够就业机会的个人来说,他们从事高风险的创业活动,主要目的可能是寻求商业机会;但对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缺少就业机会并难以找到满意工作的个人来说,他们进行创业活动的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实现就业。CGSS调查中并未包括个人创业目的的信息,但却包括了创业活动所雇用的雇员规模的相关信息。本文根据创业活动所雇用的雇员规模数,把创业活动分为了两类:第一类,是雇员人数等于或少于7人的创业活动;第二类,是雇员人数等于或大于8人的创业活动。与之前以创业目的的分类相对照,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认为,对于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缺少就业机会和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进而被迫通过创业来实现就业的个人而言,他们可能主要从事的是上述第一类创业活动,即“生存型”创业。因为,一般来说,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上缺少就业机会的个人,也相应地缺少资源和信息从事上述第二类有着更大规模的创业活动。同时为考察社会保险参与情况对“生存型”创业与“自我实现型”创业的影响情况,进一步将创业拆分为“生存型”创业(Entrepreneur_small)和“自我实现型”创业(Entrepreneur_nosmall)两个指标,并使用IVProbit方法对方程(3)和(4)进行拟合。结果显示(见表3中模型1和模型5),就整个参保情况来看,在控制住其他可能影响个人创业概率的变量之后,参与社会保险对于“生存型”创业的影响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社会保险对“生存型”创业有促进效应,在平均意义上,参与社会保险将促使个人从事“生存型”创业的概率提高1.1个百分点左右。同时,社会保险也显著地提高了个人从事“自我实现型”创业活动的概率,平均而言,参与社会保险促使个人从事“自我实现型”创业活动的概率上升11个百分点左右。社会保险对“自我实现型”创业活动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生存型”创业活动,这个结果与迪普(Depew)的发现[21]类似。对此的一个合理解释是,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平滑风险,提高个人的创业概率,但与“自我实现型”创业相比,“生存型”创业活动的规模更小,创业风险也相应更低,这便使得社会保险对相对低风险的“生存型”创业活动的促进作用要小于对相对高风险的“自我实现型”创业活动。进一步考察不同类型险种对于“生存型”创业(模型2-4)和“自我实现型”创业(模型6-7)两者的影响情况(见表3),发现失业保险对于“生存型”创业的影响显著为负,而对“自我实现型”创业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目前失业保险对于“生存型”创业的影响存在“抑制”效应,对于“自我实现型”创业的影响则存在“促进”效应。主要原因可能是,失业保险对创业活动可能同时具有“等待效应”和“风险平滑效应”。其中,“等待效应”是指失业保险降低了个人的失业成本,进而可能促使个人选择在劳动力市场上继续等待合适的空缺工作岗位,而不是通过创业来实现自我雇佣。“风险平滑效应”是指失业保险平滑了个人创业失败后的风险,进而对个人的创业活动产生促进作用。而“生存型”创业和“自我实现型”创业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个人从事“生存型”创业的主要目的可能是通过创业以实现自我雇佣,但“自我实现型”创业的主要目的可能是寻求市场机会,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不难理解,对于“生存型”创业来说,“等待效应”可能超过“风险平滑效应”,进而使得参与失业保险反而降低了个人从事“生存型”创业的概率。但对“自我实现型”创业来说,“风险平滑效应”则大于“等待效应”,结果使得参与失业保险提高了个人从事“自我实现型”创业的概率。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其对个人从事“生存型”创业和“自我实现型”创业的概率都具有正向影响,这说明养老保险对于两种类型创业的影响均有促进作用,因为养老保险对创业的影响可能主要以“风险平滑效应”为主。同时,上述结果进一步说明,在过去养老“双轨制”下,养老保险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感,这显著提高了个人的创业概率。在养老金“并轨”后,可以推断养老保险对于创业的正向促进作用还会大幅提升,这是由于在过去养老双轨制下,拥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不用缴费也能享有较高的养老金,他们一旦失去编制就意味着“从零开始”甚至“老无所依”,编制所捆绑的巨大潜在利益导致优秀人才对于职业流动存在顾虑,但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风险已不存在,这部分人群可能释放更大的创业空间。另外,医疗保险对于“生存型”创业和“自我实现型”创业都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健康恶化是个人在一生中都可能会遭受的风险冲击,并不会随着个人创业的成败而发生波动,因此,参与医疗保险并不会显著影响个人的创业概率。
3.异质性检验
前面的回归分析只是捕捉到了个人创业概率对提高不同险种参保率的平均效应。但是在理论上,社会保险对个人创业概率的影响,可能存在异质性。因为,个人从参与不同社保险种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随着个人所在单位性质和社会网络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鉴于此,我们将样本进一步细分为了“体制内单位”和“体制外单位”,以及“低社会网络组”和“高社会网络组”等子样本进行回归,以此检验不同险种参保率扩大对个人创业概率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本文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划分为体制内单位,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界定为体制外单位。“低社会网络组”和“高社会网络组”的划分则是以社会网络变量赋值的中位数为依据,该变量的赋值低于中位数(3.1354)的个人,本文将其归为“低社会网络组”,高于中位数的个人则归为“高社会网络组”。“低教育组”和“高教育组”的划分是以个人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年数为依据,若个人接受学校正规教育年数少于和等于9年,便将其归为“低教育组”;若高于9年,则归为“高教育组”。表4中报告了各分组样本的IVProbit估计结果。第1-2列是以单位性质分组样本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提高不同险种参保率对“体制外”组创业概率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却显著地提高了“体制内”组的创业概率,平均而言,参保率每扩大1%,“体制内”组的创业概率将会提高2.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较为轻松稳定,一部分个体由于自我实现、不安于现状等需求驱动,同时社会保险平滑了由于创业失败后的风险,因此其创业概率显著提升。第3-4列是以社会网络分组样本的回归结果。结果也正如预期的那样,参保率提高对“低社会网络组”创业概率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却显著地提高了“高社会网络组”的创业概率,平均而言,社保参与率每扩大1%,“高社会网络组”的创业概率将会提高0.052个百分点左右。因为,社会网络具有重要的信息收集和资源获取功能,有助于潜在企业家识别创业机会、获取创业所需的资源和与创业相关的隐性知识[22]。因此不难理解,那些拥有更多社会网络的个人,也相应的能够获得更多有助于创业的相关收益。第5-6列是以受教育年数分组样本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不同险种参保率提高对“低教育组”创业概率的影响并不显著,但却显著地提高了“高教育组”的创业概率,平均而言,社保参与率每扩大1%,“高教育组”的创业概率将会提高0.03-0.042个百分点左右。主要原因是,教育提高了个人的知识吸收能力,而有更高知识吸收能力的个人,能获取更多的有助于创业的相关收益,包括创业技能、识别创业机会以及捕捉创业机会的能力[23-24]。
四、结论
理论上,社会保险影响创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机制是社会保险平滑了个体创业失败后的风险[25],本文使用4期CGSS调查微观数据,实证研究了社会保险对中国创业率的影响,工具变量估计结果显示,提高不同险种参保率的确显著地提高了个人的创业概率,平均而言,社保参与率每扩大1%,个人的创业概率将会提高2.1-2.5个百分点。说明社会保险参与率的上升的确对创业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社会保险参与对“生存型”创业与“自我实现型”创业的影响存在差异,其差异表现在社会保险对“生存型”创业的促进效应比较有限,而对于“自我实现型”创业的促进效应十分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参保率的提高并没有显著促进劳动力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公平,说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鼓励了为追求更大的商业机会、自我实现等目的的创业行为,同时目前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对于“生存型”创业的影响存在“抑制”效应,对于“自我实现型”创业的影响则存在“促进”效应;但养老保险对于两种类型创业的影响均有促进作用,且发现不同的险种对创业的影响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对创业的影响同时存在“抑制”效应与“促进”效应。而养老保险在过去“双轨制”下,对于居民创业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效应,激发了居民的创业积极性,可以推断在养老金“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风险已不存在,养老保险对于创业的正向促进作用还会大幅提升,这部分人群可能释放更大的创业空间。另外,提高参保率对个人创业概率的影响存在异质性,总的来说,受过更多教育和拥有更多社会网络以及体制内的个人,从提高参保率中获得了更多有助于创业的收益。而过去学者们主要关注制约创业的影响因素[7-8,14],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另一个角度———社会保险如何对创业产生影响,因此,本研究通过强调社会保险在创业中的重要作用而扩展了以往的研究。根据上述结论,社会保险对不同类型创业来说有所区别,为鼓励居民从事大规模的创业活动,促进“自我实现型”创业行为,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并提高参保率水平。与此同时,为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升社保对“生存型”创业的促进效应。另外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不同险种对人们的未来职业选择偏好的影响存在差异,政府的瞄准重点是在养老金并轨后,应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如此则可以释放更大的创业空间。本文研究说明,社会保险参与率的提高显著地促进了创业活动,因此,中国经济能够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因为,在微观个体层面,创业活动不仅提高了创业者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满意度[26],而且,也是低收入群体实现向上流动的重要渠道[27];在宏观层面,创业活动增加了就业,促进了“创造性破坏”的创新型经济增长。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仅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创新型增长,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作者:陈怡安 陈刚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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