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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改革下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

一、医患纠纷诉讼的特点

研究医患纠纷诉讼的特点,目的在于从中找到完善医患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这样的比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可从医患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与其他医患纠纷机制的角度,亦可从医患纠纷诉讼与其他纠纷诉讼之间进行比较的角度,这样两个角度,前者涉及到选择何种机制的问题,而后者更具实践操作意义,因此本文采取医患纠纷诉讼与其他纠纷的比较中,寻找医患纠纷诉讼的特点。医患纠纷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属于比较难以处理的一种纠纷,且其涉及到医学领域,致使其与其他纠纷案件有着明显的不同:

1.案件大部分都依照侵权纠纷进行处理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受侵害方大多提起的为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这其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在于医疗护理中出现的过错经常将导致患者身体健康的重大损害,侵权之诉相较违约之诉,无合同约定之累,在实际损失基础之上,更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大多较大。那么这样一种诉讼方式的选择,就必然需要更加专业的审理判断,原因侵权责任的确立与否,乃在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的兼具,这四个要件无一不需要证据的支撑,又结合医疗活动的专业性,无专业的审理判断,则无公正的审理结果。

2.审理中涉及到专业证据及鉴定,审理难度比较大

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大量的证据依赖于医生开具的病历资料,目前医院存在的现状是,医生没有对病历资料引起足够的重视,尚未意识到病历资料不仅是医务活动的简单重复,更是疾病规律的记载,同时有可能成为出现医患纠纷时的证据。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对病历资料的管理上,医院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存在病后临时补病历资料、有家属手术同意书,但无术前麻醉通知书,病患住院期间的护理资料缺失。医患纠纷的案件由于涉及到确定医疗行为过错问题、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审查必须依赖于司法鉴定,审理期限被延长,且法院没有具有专业知识审理人员,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存在较大的难度,案件的审理速度减慢,导致在该案件的审理期间要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处理难度较大,审理的期限较长,最终结果就是结案率不高。

3.诉讼结果多为判决

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大部分纠纷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相关部门的调解得到解决,能够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都是难以通过柔和方式进行解决,调解结案的几率很小。这种案件都是双方在医疗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出现很大的分歧,双方都无法做出让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结案大多是以判决的形式,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非常少。

二、医患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医疗制度得到了改善,同时人们法治意识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医患纠纷增多。2002年,全国这类事件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超过了1万起。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内地每家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患纠纷66起,三甲医院中平均发生36起左右,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五点四二起;全国有70%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威胁、围攻甚至殴打医务工作者的现象。中国医师协会2008年10月16日至20日,在北京、湖南、甘肃、大连、沈阳、武汉等地,向350家医院就“医闹”现象做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350家医院中,“医闹”事件发生率为97.92%。医患纠纷呈现出多且复杂,诉讼处理出现很多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当前我国立法的双轨制,当前医患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就是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双轨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律适用出现问题,比如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时候,该如何适用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当前很多医患纠纷并不都是医疗事故的案件,有的只是存在医疗过错或者不足,法院只是在确定赔偿标准和责任出现一定问题。

(二)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由于医疗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大多数法官无法对医疗纠纷的问题作出专业的判断,大多依赖鉴定结论来处理案件。在诉讼环节中,鉴定结论认证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鉴定结论大多是依靠病历来认定事实,但是病历是由医院来保管的,因此鉴定中病历的真伪极其容易发生争议,而导致鉴定结论出现不准确的现象。有的鉴定结论即使鉴定完还存在模糊和表述不清楚的问题,依然无法给法官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三)案件受理的问题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在法院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当医疗机构作为当事方再一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之时,患者一方向法院申请侵权之诉,法院是否受理,怎么样审理才合适?这成为当前法院在受理医患案件比较棘手的问题,争议也比较多。

三、解决医患纠纷诉讼问题的对策

(一)医患纠纷诉讼法律适用统一明确

立法部门应当改变这种立法的双轨制,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要明确统一。针对当前司法实践运用出现的《通则》与《条例》出现不一致,那么根据法律位阶原理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面对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的时候,应当根据《条例》来认定责任和赔偿;对不属于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应当根据《通则》来处理。当《解释》、《通则》和《条例》适用不一致,只能根据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按照《条例》处理,其他则按照《通则》和《解释》处理。但是这个治标不治本,最根本的就是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医患纠纷,并且完善现有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范围,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完善医疗事故的鉴定

建立真正的鉴定结论的第三方,该机构要做到公开透明,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正确、中立、保持科学性,成立相应的鉴定委员会,并且适当将医疗专家引入到陪审中,帮助法官理解专业知识,并帮助法官识别鉴定结论。同时考虑医疗证据的专业性和证明力的问题,可以增加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对于不能出庭的鉴定人,要进一步的说明原因并进行解释,并加盖有第三方机构的公章。这样的方式可以使得鉴定结论的准确度更高,更能使人信服,并且使得法官可以更好的作出判断,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法院依旧按照医患纠纷进行审理

在司法实务中,鉴定结论是作为证据存在在法庭中,并不是立案环节必备的要素,因此在医患纠纷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另行进行司法鉴定,或者有其他的证据来佐证对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下,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必等待鉴定结果,可以依旧按照其他类型的医疗损害赔偿进行审理。注意就是该案件审理首先要做好双方的诉讼工作,按照我国相关的程序法进行审理。

四、结语

医患纠纷频繁发生,并日益演化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机。诉讼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防线,本文立足于医患纠纷的特点,通过法律明确统一的适用、完善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院受理案件的延续,从而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作者:于达海 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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