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教育与法律人的理性
(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乃是法治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根基所在,因为教育的兴衰关乎着国家的兴衰,而法律教育的兴衰同样同法治国家的建设休戚相关。因此,若想要长远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则需要源源不断的生命力,而这样的生命力则来自于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然法律人才的培养必然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核心则是全面培养法律人的法律素质,从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思维形成等多种方面,进行立体式的培养。纵观我国的法律教育,贯穿始终的仍旧是以理论知识的培养为主,通过对于各类法律的研习和反思,加之对国外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改进当下立法的缺陷同不足,提出完善的理由和建议,这样的理论研究占据了法律教育的大半壁江山,由此构成了以理论知识为基础的法律教育模式,然而,理论知识纵有其生命力,乃是其科学探究未知世界的方法论,以科学的方法指导研究,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却忽略了法律这样一种同人类社会息息相关的实践科学,其本身的特点,理论是指导实践之基础,然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却带给了我们思索的余地,在过去诸多理论仍旧熠熠生辉之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其中的某些理论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或是已经不能更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于此,反思成为了变革的源头,法律这一实践性学科,不应当只将精力过多投入于理论的研究当中,而应当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用理论的工具指导实践,同时从实践之中反观理论的优劣,在这样不断的循环思索中,解除法律本身所遭遇的困境,做到理论与实践之统一。由此,法律教育开始注重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之中,融入了案例教学,并且课堂之外,通过将学生送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实践部门进行培养,也使学生收获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特别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推广开来的“诊所式教育”模式,为法律教育之中的法律实践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也为身处博雅塔之中的法律学子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实践平台。然而,法律教育到此并未完成其应有的使命,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内在的精神培养(即包含法律理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法律人理性的培养必然应当作为法律教育的应有之义,因其对于之后法律人从业的道路影响是甚为巨大的,法律人的理性关乎了职业伦理同善恶选择,其将法律人对于法律的信仰内化而成内心恪守的准则,是其职业生命的红线,时刻保持一种清醒的认识。因此,对于法律人的理性培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法律人的理性。何为法律人的理性,如何培养法律人的理性,长期以来,这样的问题思索较少,皆由于法律教育对其关注不够,因而导致当下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法律职业群体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无不与此密切相关。由此,讨论法律人的理性问题应当作为法律教育必须正视的问题。法律人的理性,对于这样一个定义的理解,我们应当作适当的拆解,将其一分为二,分为“法律人”同“理性”两者进行理解,法律人顾名思义,乃是懂法、践法之人,惯常的理解,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等法律职业人员,然则,对于它的理解,其外延应当更为广泛,应当包括立法者,甚至是从事与法律行业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作此理解的依据在于,法治建设应当是全面而立体的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始终离不开社会当中这些角色提供的支持与帮助的,因此现实中,同法律这一行业相关的人群,都应当界定为法律人,这是妥当且符合实际的。对于理性的理解,之后会做详尽介绍,这里自不待言。明确了法律人的范围,即是框定了法律教育之中法律人理性教育的边界,即是,对于一切与法律有关的人群,我们都应当进行法律人的理性教育,虽说,可能实践之中,其教育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全面推广法律人的理性教育是必不可少的。究竟法律人的理性应当作何理解,由于法律从业者的理性乃是法律人理性的标本,所以我们在阐释法律人的理性时就以法律从业者的理性为依据。法律人的理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践理性。即是法律人在从事法律相关活动过程中,所应具备的理性。“实践理性并非某种单一的分析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组相关联的方法。它是一个杂货箱,里面有掌故、内省、想象、常识、设身处地(empathy)、动机考察、演说者的权威、隐喻、类推、先例、习惯、记忆、‘经历’、直觉以及归纳(对恒常性的期待,这是同时与直觉和类推相关的、人的一种自然倾向)。”[8]这一理性,必须同法律人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唯有通过大量的实践活动才能够形成一种职业的理性,最后内化成法律人本身的一种判断或是指导,指引法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时,能够遵循理性的抉择。
2.职业理性。即是法律人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所恪守的行为准则,作为其活动的约束,影响着法律人对于其行为的自身判断(包含价值判断、善恶判断等),职业理性的培养更多表现在职业理论的一种培养,但并不是伦理培养的全部。职业理性会因法律人所处的行业不同也有不同的表现,例如:法官同律师之间,就会各自拥有其职业领域的职业理性,但是此中也包含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些共有的理性,如,法治的理念、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应当具备的理性。3.理论理性。即是法律人在理论知识学习和积累过程中,通过不断地内化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解,从而具备的一种理性。这是一种指导实践所必备的,法律人在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会因收获知识的多寡以及对于某些法律理论知识或是受到的法学流派的影响而产生不同的表现,诸如形成之后在从事法律相关行业的活动中表现出不同的样态,如,引言中所提到的自然法学派同实证法学派之间出现的斗争,这皆是因为理论理性形成的不同背景而导致的,由此看来,理论理性的作用无疑是十分巨大的。
二、理性缺失所带来的现实困境
法治国家的建设刻不容缓,然而法律人作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其自身的品行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群体整体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这样一个检验的标准是毫无疑问的,然则,实践当中,我国却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奇案”,这样一些“奇案”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在对法律人进行法律教育时,究竟是什么环节出现了问题。笔者在此想要举几个影响巨大的案子进行分析:首先,南京的彭宇案成为了近些年来,争议颇大的一个案子,也成为了公众对于法官群体批评甚巨的一个案子,彭宇案之所以能引起那么大的反响,在于办案法官的一纸判决,颠覆了长此以往中华民族所形成的一种传统道德观,国人认为彭宇本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却因为整个事件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无法还原事实本身,导致彭宇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仿佛是本是乐于助人的传统道德的弘扬,却要遭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这里,我们不去分析法官判决的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我们应当分析这名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判决书中的措辞以及整个论证的过程是否合理。该名法官在判决说理的过程当中,用了一个普遍民众都无法接受的推论作为主要依据,这是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论之一,即是,当彭宇不能证明自己是出于助人的角度去扶起老太太时,我们应当认定其是事件的肇事者,并且,出于惯常人的考虑,只有先有了肇事的行为,才会想要做出之后的一系列行为进行弥补,即是彭宇之后扶起老太太,并将其送往医院且垫付药费的行为,法官将其认定为对于肇事行为的弥补,从这个论证过程来看,这里无疑是存在十分大的问题的。彭宇之后的行为怎么可以作为其肇事行为的依据,还将它当做惯常人的标准,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也是不符合当下生活的实际情况的。其实究其根源,问题出在法官身上,因其本身作为一名法律人,却无法形成一种该有的法律人的理性去妥善的分析这个案子,而是仅凭主观的臆断去阐述整个过程,这便是矛盾的根源所在,由此可看出,法律人的理性对于实践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其二,北京的李某某强奸一案,也成为了近年来,社会影响十分巨大的案子之一,然则,通过这样一件“大案“,也看出了当下社会,法律人的理性缺失,给法治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任意披露,可以成为律师赢得诉讼的重要手段,并且媒体在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司法的左右是相当严重的。通过以上两则案子的阐述,我们不禁要反思这样的一个问题,法律人的理性缺失,所带来了怎样的现实困境,笔者认为,法律人理性的缺失,导致了法律人在践行法律的过程当中,不能够很好的运用其自身的法律理性来分析和判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正因为实践理性同理论理性的缺少,导致了彭宇案中啼笑皆非的判断,而又因为职业理性的缺少,导致了李某某一案中让人咋舌的情形(律师滥用当事人隐私,媒体绑架司法),若是法律人不可树立正当的理性,那必然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更多负面的能量,而现实中的困境将会愈演愈烈。
三、如何正确树立法律人的理性
在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其上的例子其实是不胜枚举的,在寻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每一名法律人,都在进行着思想的博弈,价值的判断,然则,法律人在其践行法律的过程之中,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牵动着当事人的命运,甚至,关乎着法治建设的命运,因此,每一个法律人应当用职业的理性来约束自身,即是以一个法律人的理性标准来要求自己,在处理遭遇的问题时,而不仅仅是用一个平常人该有的理性来对待处理,更是应当用不同于普通人的理性来应对问题,也唯有正确树立起法律人该有的理性,才能够避免出现其上那些经不起推敲的案例,也才能维护法律人之所以为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当然素质。而如何正确树立法律人的理性,其实在一开篇的引言中,我便作了很好的伏笔,那个时代的流派之争,一方面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它向我们展示和开启了一扇真理的大门,即是,无论法律人站于哪家哪派的立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运用一名法律人的理性来判断和分析问题,笔者看来,应具备如下的几点理性:首先,最为基本的应当做好法律理论理性教育,这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最为基本的素质,法律人唯有研读法律、研究法律,方能从浩如烟海的法律知识中取得其最为核心的观点和认识,并且通过法律理论的学习,逐步在内心和思维中融入理论的理性,习惯用法律的思维去解决和应对问题,将习惯变为一种自然,若想成为一名标准的法律人,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研读法律的能力,这一切都是纸上谈兵,因此,法学理论作为历久弥新的宝贵产物,一定有其宝贵的价值,因而,法律教育的起点仍是理论教育,而法律人树立的理性也应当从理论理性而起。其次,应当树立起法律人的实践理性,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如何将形形色色的法律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之中,这是一门法律人引以为傲的艺术,一名好的法律人,不仅仅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更加难能可贵的是实践的经验,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其无法完完全全能顾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所以只有在实践的工作中,法律人方能习得真是的法律,如果说应然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价值去向,而实然法才是考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最好标准,而检验一名法律人最好的标准,也来自于实践的评价,因此,只有树立起法律人实践的理性,让其在林林总总的案件之中,发现真理之匙,才能为法律人搭上一座通往社会现实的桥梁,这也正是博雅教育中,法律教育应当保持重视的问题。最后,还应当树立起法律人的职业理性,社会的分工导致了职业化趋势明显,然而,法律人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历史无疑十分悠久,追溯到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法律人阶层,在那个时候,法律人就以其独特的职业特点,维护着国家的统治兼顾着国民的利益。
由此可见,法律人长期形成的职业理性,是有其丰厚的时代内涵和历史意义的,因而,现当下,法律伦理与法律职业品格教育,有其十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意义,因其是塑造职业理性的基础,同时也是划分法律人同其他职业群体的分界碑,法律理性之所以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品质,以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作为基本内核,并经此逻辑品质上达法律的伦理品质,即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等法律的价值选择,而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生活理想熔铸其间。[5]因而无论是价值追求或是其应有之理性,都是同其他一切相互区别的,由此而言,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应有其内化为自身品格的职业和道德的理性,并且通过结合伦理道德的考量,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价值判断标准,为或不为的试金石,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理应恪守的准则,若非如此,就如上例之中李某某一案中代理律师的种种行为,因其职业伦理的沦丧,而导致法治建设的崩塌,由此可见,唯有从源头做起,从法律教育入手,培养法律人一种职业的理性,方能够引领其走向法治发展的康庄大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当只是一句空话,而是应当是每一个法律人内心恪守的准则。它要求我们,在面对每一件案件或是整个社会不同的声音抑或是质疑时,我们能够始终以法律的精神为自身处事的准则,或许现阶段,因为法律它本身是存在其局限性和缺陷的,它无法做到事无巨细,无法保证能够应对得了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矛盾,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人仍应当坚信法律它所秉承的那样一种正义,它始终代表着人们内心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向往,就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作的论述一样,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了国家,因此,在法律这一问题上,国家在行使立法权的同时,理应考虑到了公民的诉愿以及要求,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比一般人拥有更高的法律理性,即恪守法律所引领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遵守作为一名法律人所应具备的职业底线,服从于法律本身,而不是屈从于社会公众的舆论和权力干预的现实。正如开篇所提出的“恶法亦法”或是“恶法非法”的思考,其目的不只是在于让我们了解各家各派的各种观点,而是应当发掘它深入的价值,然后提炼出当中的精华,供行于法律道路上的你我分享,最终形成内心深处对于法律所保有的那样一种热忱和敬仰。
作者:黄思逸 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