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
高度的网络文化自觉可以强化网络道德,满足网络道德规范建设的内在道德情感需要。虽然网络文化属于后喻文化,但网络道德却是传承于现实社会和传统道德。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网络道德规范建设,应注重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与网络文化的融合,把具备深厚文化底蕴的传统美德根据虚拟社会的特点进行时代再造,使之符合信息时代社会行为规范的需要。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将会因此被融入新的时代元素,借助互联网提升自身的生命力和辐射力,改善网络文化与网络道德文化根基相对脆弱的现状。网络行为主体应自觉承担起网络文化发展的历史责任,主动选择蕴含高尚道德品质的文化产品,并以此为标尺不断地进行道德反省,检视自身的网络行为是否存在失范。与此同时,网络行为主体应通过学习实践增强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清醒地辨识网络中的低俗行为和失德行为,克服网络中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冲突的负面影响,自觉抵制那些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网络炒作,从文化自觉走向道德自觉、道德自律,为最终实现行为自觉创造条件。在目前网络文化自觉程度和网络道德水平尚不理想的情况下,需要有除了虚拟社会个体之外的其它外部力量介入,政府与各种非政府组织应充分发挥在道德监督、道德引导方面的作用,把虚拟社会的外部控制与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结合起来,通过褒扬善举德行、鞭挞失德失范的方式,为虚拟社会营造出良好的道德氛围,促进网络行为的规范化。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网络道德规范建设,能够取得文化和谐和道德自觉的双赢局面,是建构网络行为规范的有效方法。
二、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网络文化规范的建设
长期以来由于网络文化在内容形式、传播应用方面的规范不健全,导致大量网络文化负面产品充斥在网络空间当中,许多网络行为的失范与此有着重要关联。网络行为主体应自觉紧跟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从自己精神思想深处意识到网络暴力文化、网络色情文化、网络黑客文化所造成的危害,把互联网用于汲取先进文化和知识的重要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满足负面精神需求和心理需求的不良途径。网络行为主体应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因虚拟世界的隐匿性就放宽对自己的行为标准要求,尽量降低负面网络文化产品对自身网络行为的影响,真正在网络文化面前做到慎独自省。面对社会公众心理宣泄的需要,所有网络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应致力于建立理性的网络文化规范,使现有的网络文化具备更强的包容能力,帮助社会公众有节制地适度宣泄情绪,在不破坏社会运行秩序的前提下为现实社会减压。用这种方式能够消解极端化的不良情绪,避免因心理异化而诱发网络行为失范,逐步培育出理性、和谐、包容等良好的社会心态。为了让公众意见得以有序表达并及时获得反馈,还应从网络文化自觉入手,完善网络文化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提高网络文化的规范化程度,使多元化的社会治理获得长效化、制度化的实践基础。网络媒体作为网络文化传播的重要环节,应自觉担负起构建网络文化规范的社会责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信息传播,正确对待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充分发挥对失范网络行为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个体的价值规范建设
网络文化在强调多元文化共享性的基础上淡化了各种异质文化的差异性,网络行为主体不易察觉文化差异背后价值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使用与主流价值观相悖的价值取向来引导自身的网络行为,自然就会引发网络行为失范,并且网络行为主体通常不会觉察到失范的发生,这就需要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个体的价值规范建设。与现实社会不同,虚拟世界中的价值观冲突暗流汹涌,多元价值观的冲突非但没有减弱,其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反而在信息技术的催化之下变得更加深刻,主流价值观面临着多重网络文化安全风险。以网络文化自觉引领个体的自我价值实现,关键在于强化主流文化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兼收并蓄汲取各种思想文化之长,以持续的文化创新确立主流文化在网络文化冲突中的主导地位,促使网络行为主体主动去选择主流文化所代表的主流价值观,并以此来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在此基础上,在虚拟社会中建立与主流价值观相符的价值评价体系,结合网络文化的特点逐步扩大主流价值观的适用性和引导性,从而实现对网络行为失范现象的有效规制。虚拟社会中个体价值规范的构建,还需要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网络行为主体树立正确的自我价值实现预期。受到网络文化个性化因素的影响,网络文化主体较为注重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但过高的实现预期或偏离实际情况的实现预期会导致网络行为的异化。强调网络文化自觉中蕴涵的社会责任,能够让网络行为主体意识到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促使他们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把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网络生态文明规范建设
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涵盖了虚拟社会中的所有行为主体。大量的网络生态文明危机表明,外部的控制体系固然必不可少,但虚拟社会内在的自治性特点,决定了网络生态文明规范更多的是要依靠内在的精神力量建设和维系,而网络文化自觉则是这种精神力量的内生源泉。政府作为构建网络生态文明规范的主导性力量,既是网络生态文明外部约束机制的执行者,也是内在的参与主体之一。政府应以高度的网络文化自觉提升自身对网络文化的运用效果,提高信息技术与施政手段的融合度,为社会公众提供制度化的参政渠道,使社会公众的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规范且有序。在推进网络政治民主化的同时,应避免新型问政方式的政绩化和名利化,减少因此而出现的虚拟社会资源浪费,真正发挥电子政务、网络问政的实际作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加速服务型政府的构建。面对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网络民主监督体系,政府行为主体应自觉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防止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社会矛盾被激化为网络群体事件,在网络生态文明规范的构建中起到示范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市场、非政府组织也属于构建网络生态文明规范的参与者,同样需要以网络文化自觉提升内在的综合素养,努力与不断扩展的网络生态文明体系相契合。尤其是要克服工具理性扩张对价值理性的抑制作用,自觉用文明的社会实践活动服务他人和社会,成为网络中文明行为准则的建设者和践行者。
五、以网络文化自觉促进虚拟空间社交规范建设
虚拟社交领域是网络行为主体进行群体性交流的主要空间,在群体极化效应和社会流瀑效应的作用下,容易出现群体性的行为失范,扩大了个体行为失范的危害性。因此,需要以网络文化自觉为切入点,针对这一新型社交领域加强规范建设。处于群体交流应用空间的网络行为主体,应通过网络文化自觉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倾向、心理情绪、身份角色加以客观的自我评价,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虚拟社交准则,以此为基础进行自我检视和自我调控,防止自身成为非理性群体中的一员。每一位虚拟社交的参与者,都应该用正向行为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制定虚拟空间社交的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选择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网络文化作为网络社区文化,自觉抵制低俗网络文化产品对虚拟社交领域的侵蚀。网络空间的社会化演进,允许网络行为主体可以根据自我需要,在虚拟社交空间中扮演多种社会角色,但要以不违背道德规范和不触犯法律法规为前提,每一种虚拟角色都需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并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所说,“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学习扮演社会角色,即依照社会对人的要求和标准学会承担特定的社会角色,实现角色期待与角色实现的整合”。[4]虚拟社交的参与者也应该看到虚假网络信息和非理性情绪借助“情感链”传播的危害,在网络交往中以清醒的头脑、审慎的态度对待各种信息,建立虚拟社交领域诚信规范,使虚拟社交在善意无害的原则下健康发展。网络行为规范的建构涉及到多方面的规范内容,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多重障碍。基于网络文化自觉建构网络行为规范,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理性反思,也反映出了虚拟社会对网络文明的内在追求。最终网络行为主体将通过网络文化自觉实现行为自觉,从而推动虚拟社会形成和谐有序的良好氛围。
作者:陶鹏 单位: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 科教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