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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诚信和谐网络文化的主体要求

摘要:我国诚信和谐网络文化建设离不开主体的作用。网络文化主体一般分为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诚信和谐网络文化构建过程中,出现网络立法滞后、管理缺失等问题;个人出现诚信道德缺失、对网络不良文化抵御能力较弱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网络文化主体进行调适。党和政府要完善网络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网络立法;网民需要提高自律意识,增强网络信息辨别能力,培养网络公共理性。

关键词:诚信和谐;网络文化;主体要求

每一种现实的文化都是具体主体的存在样式[1]。网络文化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来传播与接受信息,通过人类在网络环境下实践出的一种现代文化形式。

1网络文化的主体

网络文化就是主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文化实践。网络文化建设离不开主体的作用。一般认为,网络主体可以分为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

1.1个体主体

个体主体主要包括一般的网民、网络文化创造者与网络文化传播者。在现实社会,人民群众是文化的创造主体;在网络社会中,网民是参与网络的主体,同时也是网络文化的创造主体。一般网民,泛指所有在互联网进行实践活动的人。一般网民作为网络受众,有特定的网络活动,比如接收网络信息、查询信息等。一般网民对网络有浓厚兴趣,是网络文化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网络文化创造者,是指从事网络文化生产的人。他们在网络空间利用声音、文字、图片、影像等生产出大量网络文化产品,将网络文化产品转化成经济效益。他们在网络中发挥了自己的才能,将自己的创意融入到文化作品中,不仅让网民得到精神满足,同时也让自己感受到了自我价值。网络文化传播者,是指将网络文化产品通过各种媒介传播出去的人。主要包括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机构从事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的记者、编辑等工作人员,他们主要宣传网络文化作品,让广大网民能够共享网络文化产品。一般网民不仅是网络文化消费者,同时也是网络文化传播者,往往会通过自媒体对网络文化产品进行点赞、评论等。

1.2群体主体

群体主体主要包括党和政府。我国诚信和谐网络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和谐网络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文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网络环境下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国家文化部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宣传部门及国家新闻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是对大陆媒体、网络文化传播机构进行监督以及对新闻出版、影视作品、网络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证网络文化要符合主流文化;网络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互联网的监督、监管和检查工作,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过滤不良的网络文化内容等。

2我国诚信和谐网络文化主体存在的问题

网络文化主体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文化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网络立法相对滞后,网络文化管理缺位,网民在网络环境下诚信道德缺失,对不良网络文化抵制能力较弱等问题。

2.1网络立法相对滞后

网络诚信和谐文化建设,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们无法预期技术发展将会带来的相应问题,从而造成科学技术进步与人类诚信进步存在时间差,导致网络诚信规则的建构与发展滞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虽然已经制定了网络文化、伦理诚信、社会制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规定多是应急而做,缺少系统性和前瞻性。所以,面对网上出现的不诚信、不和谐现象,在一段时间内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譬如,2008年“艳照门”不雅视频照片在各大网站迅速传播,此事件在网上发酵之后,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并没有立即对非法传播者进行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导致不久之后网上又接连出现诸如“兽兽门”“工行女门”“北京三里屯门”等不利于和谐网络文化繁荣发展的恶劣事件。正是因为我国在整治互联网事件中没有相关法律和规则作为支撑,导致网络此类不和谐事件屡见不鲜。此外,网络具有匿名性,网民在网络社会生活中无所畏惧,使得所制定的网络法律法规在实际实施和执行中并没有实现对网络诚信缺失行为进行有效监督[2]。我国目前仍未形成一套有效的预防机制和惩罚措施,致使网络不和谐行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2.2文化部门管理缺位

由于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较晚,网络文化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当前网络游戏的发展远远高于其他网络文化分支产业。文化部门在网络游戏审查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很多网络游戏存在色情、暴力等不良文化,污染了网络和谐环境。其次,国家文化部门在网络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不足。目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盗版现象严重。就国内而言,近几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发,比如韩寒起诉百度文库侵权案、“好声音”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及互联网侵权案件,直接损害了网络文化生产者的利益,不利于我国诚信和谐网络文化长远发展。造成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网络管理部门理应充当“把关人”角色,将一些网络不诚信、不和谐的内容过滤掉。然而,目前网络“把关人”的缺位,既带来了网络信息虚假性问题,同时也给网络信息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如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寻求网络主体的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管之间的平衡点,是政府有关部门、运营网站等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一个集中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机构,各网络文化事务分管于不同的部门,管理职能交叉,使得互联网文化管理呈现部门管理权重叠的现象[3]。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就容易造成了网络环境管理上的漏洞,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便会推卸责任,不仅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使互联网执法难以发挥效力。

2.3网民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网络是一个虚拟封闭的环境,网民在网络环境下可以摆脱社会角色的束缚,会变得更加自由。“在网络虚拟特性导致传统伦理约束力弱化的掩护下,网民容易陷入天马行空、为所欲为、独来独往、自我放纵的境地。”[4]部分网民在网络环境下失去传统道德价值的约束,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出现一些不和谐的行为。譬如,部分网民会利用网络技术盗取他人账号,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金钱等;与现实中面对面交流方式相比,网络交流是“人—机—人”的交流方式,在网络社交中人们更容易出现欺骗行为。在现实环境里,人们往往会受到传统道德的社会约束力,很少表现出极端情绪。但是网络给网民提供了一个释放自我的空间,一定程度上可以释放压抑的情绪,能够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于是网民自我约束能力开始下降,许多网民甚至缺失了网络公共理性。主要表现在网民主体的极端情绪化行为,在网络上往往会采取谩骂和相互攻击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比如有媒体曾报道过一个新闻事件,中国大陆游客在香港旅游期间,由于小孩在香港街头排便,整个过程被香港公民拍摄下来,这一行为引发了大陆和香港网民之间的口水战,大陆和香港网民在网络上相互谩骂、相互指责,这种非理性行为让网络环境变得不和谐。

3构建诚信和谐网络文化的主体性调适

3.1国家要完善网络监督管理机制

第一,政府要大力推动网络实名制的进程,加强完善网民诚信管理制度。201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面推进网络实名制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都将全面实行实名制,这将有利于规范网民的行为,对减少网络诚信失范行为有重要的作用。政府还要加强网络诚信管理制度,针对部分网民自控力较弱的问题,可以结合现实社会中的诚信体系建设,将个人的网络行动同其个人信用联系起来,建立个人网络行为资料的诚信管理制度[5]。并且结合网络实名制,构建网民网络诚信管理体系,形成网民诚信资料档案。第二,国家要加强网络立法。只有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出法律对广大网民行为的约束力,使网民在遵守规则之时逐渐接受并认同网络政策法规,为诚信和谐网络文化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第三,文化部门与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要共同协作,加强网络信息管理。首先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把关”,文化部门要严格审查网络文化产品,大力弘扬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文化作品。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要大力发展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对于网民发布的信息及时进行网络审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过滤掉色情、欺诈、反动等不良网络信息,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其次要加强对各大网络媒体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政府要大力弘扬优秀网络文化,引导各大网络媒体生产和传播先进网络文化,提高网络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3.2网民要强化网络道德自律意识

第一,网民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律意识。网民要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受到法律制约,时刻保持自律意识。对于网上难以辨别真假的信息,要做到不随意评论、不随意转载。网民不要传播危害社会的言论,不侵犯他人利益;网络文化生产者也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行业道德素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抄袭他人作品。网络媒体要传播主流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诚信和谐的网络社会发展。第二,网民要提高网络道德素养,坚持诚信原则,要对自己思想和行为负责。目前在网络环境下,人们的道德意识减弱,网络诚信缺失问题严重,要构建诚信和谐网络社会,更加需要网民提高自身诚信品质。网络和谐环境需要每个网民去维护,只有每个人在网络环境下坚持诚信原则,做到不欺骗他人,才能促进人与人的关系和谐,才能为诚信和谐网络文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从事网络文化生产的企业也要遵守诚信原则。诚信是行业立身之本,企业之间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维护网络经济秩序;企业要做到不欺骗消费者,树立良好的诚信品牌形象。

3.3网民要增强网络公共理性

第一,广大网民要学会提高辨别网络信息是非的能力。青少年是中国网民的主力军,容易受到网上良莠不齐的信息影响,青少年网民要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念,做到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不沉迷于网络游戏。网民还要树立爱国主义精神,自觉抵制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网络文化侵略,保持人在网络文化面前的主体地位。第二,网民要培养自我独立思考能力,强网络公共理性。史云贵认为:“公共理性就是社会行为主体在公共领域中的理性。公共理性不仅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道德,一种价值;公共理性是道德与理性的有机统一体。”[6]网络社会是一个公共的虚拟空间,网民主体需要遵守网络空间公共规则,具备公共理性意识。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让网民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网民需要在多元性的网络文化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主体思维判断能力,对待网络舆论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不能在网络环境下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第三,网民在网络环境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做到文明上网。网络媒体工作者在报道新闻事件时要做到客观、公正。对于有争议性的公共领域话题,网络媒体工作者要正确引导广大网民,让网民在平等交流中体现理性的思考,培养网民的判断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德顺.论多元文化主体的权利[J].社会科学战线,2010,(3).

[2]刘亚.论网络诚信缺失的根源及治理[J].网络财富,2010,(7).

[3]王强.把握网络“文化经济”[J].互联网周刊,2004,(4).

[4]孙翔云,杨扬.网络应用中的传统道德遵守[J].探求,2006,(5).

[5]鲁兴虎.论网络社会交往中的个人诚信缺失现象及其治理[J].道德与文明,2006,(5).

[6]史云贵.从政府理性到公共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路径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7:(6).

作者:陈实 单位:重庆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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