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管理越位与缺位
信息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其缺位重点体现在缺乏有效的信息规范制度。例如数字版权相关法案的缺乏导致知识产权问题的泛滥。但是日新月异的技术又会妨碍一个稳定的制度化的规范的形成,随时出现的新问题是既定制度难以解决的,因此这种“时间差效应”导致了信息异化问题的蔓延。信息管理的越位则是指管理部门严格的信息审查和监控机制,它规定了什么信息可以出现在人际互动而什么信息不能。这一机制的存在妨碍了公民的合理知情权与监督权,是行政权力越位的体现。信息的本真追求应该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和谐统一[6]。信息异化的情境下,人们过分追逐信息是工具理性的体现而非价值理性的体现,获得信息从一种手段变成了人们追求的目标,原本公平正义的关怀的人本主义终极价值遭到抛弃,人们反而变成了信息的傀儡,丧失了主体性。社会管理的淡化正是信息异化现象产生的重要诱因,因此,从社会层面加强对信息的控制与管理势在必行。加强社会管理是控制信息异化的必由之路,没有社会层面的控制机制,仅仅依靠微观层面的个人道德规制和信息技术改进,控制是难以奏效的[7]。
2基于社会管理视角的信息异化控制机制的构建
社会控制机制是保证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重要手段,合理的控制机制对于信息异化现象的治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命题。因此,基于社会管理的视角提出以下3个方面:信息民主建设、信息社会建制搭建和信息社会能力培育[8-9]。
2.1增强信息民主建设
信息民主建设意味着政府在网络社会民主建设中首先要保障信息产生和传播的通畅,即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此同时,公民的隐私权及其他人身权利不能受到侵犯。其次,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监督权,在保证信息流通性的前提下,要让公民参与到对信息的质疑、批评和监督中,实现社会力量与国家、市场的制衡与博弈。最后,形成信息的反馈机制,通过有效的手段解决公民对信息的质疑与批评,形成以信息为渠道的上下沟通机制。信息民主建设,包括自由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和公开透明的网络信息公开机制的形成。
2.1.1建立自由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自由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是保障信息流通渠道畅通、公民获取信息机会平等的重要措施。从横向上说,任何人作为信息使用者都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保障其他用户的权利不被侵害。任何人都要在平等非暴力的前提下互动(这里的暴力既包括语言暴力,也包括“约架”等的身体暴力),达到互动的理性沟通。从纵向上说,在当前信息不平等的环境下,信息“霸权者”与信息“弱势群体”之间的信息互动要平等自由。因此,政府与公民之间需要一个通畅的平等的信息互动渠道,民意民情能够自下而上顺利“上传”,政策方案也能够顺利“下达”。社会精英群体与普通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换借由这个平台可以自由互通[10]。这一平台的构建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网络环境是一个相对开放的自由环境,这就为信息的流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土壤。好的互联网平台不但增强了熟人社会的维系,更拓展了新的社会关系。信息流通面更加广泛深远,精英群体、处于社会阶层顶端的人们有更多机会关注到草根阶层,也会涌现出有识之士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这样,不但信息得到互动,资源也得以流通,一部分资源流入草根阶层,缓和社会矛盾,缩小社会差距,缓解因社会不平等造成的社会紧张与社会冲突。
2.1.2构建公开透明的网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使得猜测、谣言泛滥,成为信息异化现象滋生的土壤。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意味着人们可以利用公共的而非私人的手段获得信息,这就有效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只有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才能平衡信息不平等的深壑,促进上对下的信息传递。当前,我国的现实是权力精英患上“网络恐惧症”,认为臆测、谣言在互联网中广泛传播,互联网成为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集结地。因此,通过技术手段或权力的手段限制网络信息的发布。网络上公开公务员财产和“三公消费”的呼吁迟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这种“堵”的方法并不能消解人们的怀疑,反而加剧了政府公信力的丧失。而强制的意识形态指导的信息“节流”同样起到了反效果———这并没有加强主流价值观对人们的影响力,反而因为人的逆反和猎奇心理遭到强烈的对抗。当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然影响广泛,官员以社会的“管理者”而非“服务者”自居。现实中,民众则以“被管理者”的姿态甘愿受到权力的压制,而在虚拟社会,人们则能充分展现自己的“主人翁”意识。作为官员,他们时刻保持着对互联网的警惕,一旦出现某些不良信息立刻予以删除,而人们则会重点浏览、传播并保存。因此,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既满足了人们对信息的需要,也缓解了人们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紧张、焦虑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与冲突。
2.1.3信息民主建设中的政府角色自由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和公开透明的网络信息公开机制的形成,是拓展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对称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信息舆情问题层出不穷,其根源就是作为信息掌控者的政府和信息匮乏的社会之间的不平等和不对称,致使社会力量欠缺自主获得信息的能力,因此难以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而信息公开和信息交流使得社会获得了足够的信息,避免因信息缺失造成的怀疑与恐慌。信息民主建设,政府应及时转变发展理念与政府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11]。温家宝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一直致力于将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超越以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一揽子”管理的模式,变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社会内部矛盾的调解人,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发展理念的转变需要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置于同等高度,二者并重。在信息管理中,尤其突出增强互联网活力,将互联网内萌发的社会力量培育成能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现实社会力量。政府目前对网络的管理手段以刚性控制为主,而“网络恐惧症”是政府迟迟未能实现对互联网的真正有效管理的主要原因。网络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则是克服“网络恐惧症”的良方。政府需要做到变“敌对思维”为“多元协作思维”,变刚性控制为柔性引导,从而实现管理非控制、合作非对立的转变,避免出现“网络恐惧症”,及时将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并鼓励质疑的声音。信息公开机制应作为制度化的方式存在,包括日常政务公开机制和突发事件及时披露机制,可以通过运用互联网将信息及时有效公布。管理部门也可以运用网络的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在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同时又增强了民众的社会参与感与责任感,激发了人们对社会的关注,从而让信息成为人们参与社会和公共事务的基础和实现社会自我管理与服务的工具。这样,运用信息进行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代替获取信息本身作为人们在信息时代所追求的目标,避免了信息依赖、信息霸权等信息异化现象的出现[12-13]。
2.2完善信息社会建制的框架
信息社会建制是社会建制框架中的子系统,它描述了信息环境下制度、伦理层面,规范了信息产生、传播、应用过程中的行为。当前极不完善的信息社会建制框架给予了人们通过不正当利用信息牟取私利的漏洞,信息污染、信息犯罪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异化现象在法律的缝隙中滋长,因此,社会管理需要尽快完善其制度基础,使信息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律机制之外,道德机制同样需要引入社会管理当中,加快出台诸如文明上网、文明交流公约以辅助法律对人们的信息传播和信息交流行为的规范。
2.2.1自组织社会的形成信息社会建制的完善首先要形成一个自组织的社会。这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完善信息异化控制机制的重要前提。社会管理需要增强社会主体性,应锻造公民,培育或生产自组织的社会,争取信息透明和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使社会成为实在,形成市场—国家—社会相制衡的结构[14]。社会力量的崛起可以对信息流动加以引导,使得“国家—市场”的信息互动变为“国家—社会—市场”三方彼此互动,让权力和财富在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运行[15]。
2.2.2重视互联网的作用信息社会建制的框架,应给予互联网以广泛的重视,构建以互联网法律、规范、公约为基本框架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规范信息安全、避免网络恶意信息和侵权行为。目前,互联网社会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信息异化现象进行预防和处理,信息领域的法律如果仍停留在原则性指导意见的层面上,丝毫无益于对信息异化的控制。细化法律规定,扩充法律控制的范围,对每种异化现象进行详尽界定,并设置相应处理方法。在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或制度的过程中,积极与网民互动,让网民参与到法律或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保证充分的公开公平。这既有助于制度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又培养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除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在惩治力度上有所加强。很多信息异化现象都是很明确的违法行为,不但污染了互联网社会,也对现实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性影响。因此,及时发现,尽早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对于净化互联网环境,维护互联网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意义。只有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对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予以严肃处理,才能真正树立信息社会建制的权威性。
2.2.3构建信息伦理除了法律制度方面的要求外,构建信息伦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信息伦理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美国信息管理科学专家曼森曾提出了信息时代有4个主要伦理议题:第一,隐私权;第二,信息准确性;第三,信息产权;第四,信息资源存取权[16]。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定和强行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17]。信息伦理在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伦理建设相对落后,这固然有制度结构缺失之过,但是其社会的文化的短板相比于制度原因更为深刻。因此,将信息伦理的文化意蕴、人们的日常信息创造、接收与传播活动相结合,更有利于树立一个根植于中国文化的、方向明确、普遍接受的信息伦理。信息伦理的核心价值建设是构建信息伦理的首要任务。它应以公平、正义、向善为基本理念。信息伦理的核心价值作为信息伦理的基础性原则,需要广大社会成员共同认同并遵守。这些基本理念应包括信息权利与义务平等观、信息安全观、尊重隐私和知识产权、自觉维护信息环境、倡导合作与互助精神等。
2.2.4信息社会建制框架构建的具体措施加快信息立法的步伐,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控信息活动的全过程。一方面,应规范信息行业的行为,尤其是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大量产生的行业,尽快完善行业法律规范,形成有效的评价和监督体系,从信息产生的源头加强监管。应形成专门的管理部门对信息产生行业和单位进行评估,对不合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罚整改。另外,在信息传播过程当中应重视公开透明,避免出现因信息匮乏导致的夸大、误传甚至无中生有的谣言。立法规范信息公开机制,保证知情权和质疑权。增强信息伦理的教育,将道德机制与制度机制相结合。信息伦理是在信息互动中,从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要求出发,调节人们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意识的综合体,是以道德为基准的社会规范。相比于法律制度,信息伦理是一种柔性控制,一方面它能够用道德的力量控制信息产生,从信息产生的源头规范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让人们接受并传播符合伦理规范的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流动。信息伦理作为信息评价的标准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道德标尺,让人们有能力判别信息资源的优劣程度,从而准确利用信息。作为外在控制力量的法律制度和内在控制力量的伦理道德机制,仅仅通过一纸公文很难发挥其作用。信息社会建制框架的完善仅仅制定出来还不够,其关键应在于使人们接受并遵守。这就需要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凸显信息伦理规范的作用。无论是家庭、学校、各类社会组织都应倡导符合道德标准和社会责任感的信息利用,如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和抄袭等。信息社会建制框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规范了信息从产生到传播的全过程,杜绝网络诈骗、防止“黄赌毒”信息传播,规范数字出版行业的行为等,一切行为就有了法律依据,对于信息异化的控制便有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将道德机制的规范作用引入互联网(正如现在很多文明发帖的倡议),在保证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同时规范网络言论,避免“语言暴力”现象。完善的信息社会建制框架可弥补管理部门对信息管理的缺位,是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
2.3培育公民的信息社会能力
信息社会能力的培育有很多方面,并且多数都能对信息异化现象进行控制。培育信息社会能力是为了在信息环境下锻造公民,使其合理、正确利用信息,实现人文价值。增强公民信息社会能力,使公民在获得信息和传播信息过程中的弱势地位逐步改善,以此达到公民在信息获取、判断、应用中对异化现象的反制。
2.3.1教育:培育人们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需要培育的是每位信息传播和接受者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让人们有能力判别信息的真伪不盲目从众,以怀疑的态度对待各种信息。因此,知识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一些常识,如宗教和邪教、科学和伪科学等知识,杜绝类似地震预测的谣言出现,抵制谣言的产生与传播。谣言利用大众猎奇心理和非理性的从众心理,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破坏性影响。而多数人又缺乏相关知识揭穿谎言,使得谣言广泛传播。随着教育的不断深入,理性独立思考能力的锻炼与加强,谣言现象势必越来越少。
2.3.2新媒体:培育人们的公民意识虚拟社会的崛起,互联网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使人们的独立性和创造性不断发展。一个好的趋势是,它们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通过发挥互联网的力量调查信息的可靠性,然后再进行传播。例如,众多网民自发组成公益性辟谣组织,帮助广大网民鉴别信息的真伪。互联网内部出现的抵制信息异化现象的个人和组织,体现了互联网强大的自我调节的能力,这正是控制信息异化的重要社会机制。重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力量,让新媒体成为人们掌控信息的重要工具。新媒体越来越多地被利用到公共事务的处理当中,政府微博平台、电子政务信息等实践正在不断发展。而在社会的建设与服务中,新媒体依靠其快捷的速度、强大的传播功能和广泛的舆论影响力,逐渐成长为一个集信息、观点、民意为一身的舆论平台,不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媒体的舆论力量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体性社会觉醒的萌芽。公民可以通过新媒体参政议政、发表见解、表达诉求。民众个人通过现实社会途径难以实现的事情可以通过新媒体让更多人产生共鸣、响应,凝聚成更大的社会力量推动民众利益诉求的表达。以社会名义而非个人名义的行动更能受到重视并施加有力影响,也更容易地让每个公民更好地行使他们的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反过来,这也促进公民社会意识、自主意识的觉醒,促进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公共领域的形成。新媒体充当了“安全阀”,供人们发泄。传统媒体一方之言的尴尬处境被新媒体的“百家争鸣”取代。人们对信息的渴求以及因此累积的不满情绪不会因为传统媒体的忽视而无法得到宣泄。特别是在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反应上,互联网帮助人们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消解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恐慌与不满。同时人们匿名或公开发表观点,表达自己的情绪,舒缓心理上的紧张。
2.3.3“草根精英”:培育网络意见领袖信息社会能力的培育还应该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尤其是网络意见领袖[18]。在信息舆情问题日益显现的当代社会,意见领袖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些在虚拟空间中的意见领袖起到了一种引导信息传递和人们行动发展的方向,提出信息传播者和接收者,即社会成员认同的一般化信念的作用。意见领袖依凭民众的认同成为新的代表草根的“精英”,借助互联网建立社会网络,网络之间的联系松散而不固定,甚至随时都有旧网络的断裂和新网络的建立。互联网的开放性增强了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意见领袖的“利益无关性”使其更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而网络的跨地域性质使网络意见领袖与网民有着疏离的距离,正是这种距离使意见领袖不具有得到直接利益的目的,意见领袖发布信息全凭借“一片热心”,这种非功利性使网络意见领袖更受到人们信任,从而更具有说服力。同时,身份经历的接近性与认同性使网络意见领袖更易得到公众的认可。网络环境中人们对于网络身份的在意程度以及被网络中孤立的恐惧远远小于现实生活。网民对于网络意见领袖的信任少了权力、利益等外界压力,而更加真实、更加本性、更加天然,这使得网络意见领袖对网上公众的影响也更加有力、更加深入人心[19]。网络意见领袖更像是一个组织当中的领导者,他们被广泛认同,代表着他们的支持者,是公共意见的代表者。这种整合性是社会力量产生的重要源泉。网络意见领袖的整合作用可以凝聚社会力量。这些人往往具有其特定领域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公开平等的与这些意见领袖保持互动,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完善政策措施,并通过良性的互动将官方的政策解读传播给更广泛的民众,消除因政策误读造成的误解和其他社会问题。正确面对反对的声音,重视对网络意见领袖的引导,将会对网络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起到重要作用。而普通民众仍要保持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和社会责任感,不轻易被他人言论左右,通过自己的判断和思考对信息进行接收与评价。
2.3.4价值理性:培育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信息社会能力的培育应重视以社会公平、正义、公益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感的培育,让人们在公平正义的指引下对社会施加积极影响,摆脱人们对信息的工具性追求,朝着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价值努力。这方面成功的实践有“爱心衣橱”、“微博打拐”、“免费午餐”等民间网络公益活动。目前,这些实践的影响力依然有限,需要更多元的力量支持。
3结束语
信息异化现象的出现是信息技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互联网的发展更加剧了信息异化的扩散。在技术控制之外,运用社会管理的方法解决信息异化现象导致的种种问题是十分关键的。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信息流通行为,协调信息互动方之间关系,促进信息对称,秉持信息权利和义务平等,消除信息异化产生的不利后果,维持良好的信息环境,保护正常的信息秩序,为人类在信息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它在社会层面充分调动了人们的参与感、创造性,以建设更美好的社会为根本追求,使人们不再以追逐信息为目标,将信息的工具性应用赋予了正确的价值意涵,从而引导人们正确使用信息、驾驭信息而非被信息奴役,从根源上消除信息异化的产生[20-21]。社会管理创新正逐渐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党的十八大对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作出新表述。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转型时期的新形势下,社会管理需要改变原有管理方式,让信息在阳光下产生,在合理自由中传播,在监督中运行。
作者:张立彬 马腾 单位:南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