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它不能用数学方法证明其为真就不相信它,就何异于凡有怀疑的可能的事物我们都不认以为真,或不认为是生活上明智的规则,何异于说我们大多数的行动不是充满了不定与偶然”。3.还有,他在完成《神学政治论》后继写《伦理学》时还提出了自己对宗教概念的明确规定,如前所引过的:“当我们具有神的观念或当我们认识神的时候,我们一切的欲望和行为,皆以我们自己为原因,我认为这就算是宗教”。等等。这一切都表明,我们不应笼统地赋予斯宾诺莎以“无神论者”的称号,说他“用隐蔽的伪装的论据在讲授无神论”。他虽然把智慧和正义、仁爱溶入宗教,使之成为宗教的内容,但这只是在把哲学或伦理学的最高方面“提升”为宗教,而并不是在湮没宗教。
那末,人们何以会对斯宾诺莎学说有上述这样的误解呢?对此,我们不能不指出,漠视宗教与迷信的区别正是造成这种误解的关节之点。例如,汉译本《神学政治论》上有一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的“出版说明”,它称:“无可怀疑,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在反对宗教,反对中世纪的封建经院哲学中,他的这一部书以及其他著作起了进步作用。斯宾诺莎的历史贡献正在于此”。这段话把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之批判谬误的宗教(其本质是迷信)笼统地说成是“反对宗教”本身,在讲授无神论,这正是对宗教与迷信不作区分的表现和结果;历史的经验提示,或许这正与不加分析地拘泥于“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烟”的论断有关。这样看来,我们就可懂得明瞭斯宾诺莎宗教与迷信相区别的思想对于澄清上述斯宾诺莎宗教思想性质上的误解有多重要!当然,如果我们再1.明瞭了斯宾诺莎由于坚持实体一元论,认为实体(作为绝对圆满的神圣本体)永恒地具有广延和思维属性,并否认实体是发展的,否认思维是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以及只看到人只是自然中的一个“微粒”,只能被迫地适应自然,不能能动地改变自然等,而很难彻底地摆脱神的观念,否认上帝的存在这种实际的理论状况;2.明瞭了在人类历史上宗教有多种形式,人们对宗教本身亦有多种观念,传统的宗教神学并非唯一的普遍的宗教,与此不同的也不一定就是非宗教,以及在近代西方直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方涌现出一批战斗的无神论者,和17世纪斯宾诺莎“属于哪个民族,或者遵循什么样的生活方式”等这种实际的历史状况,那就更不会如此轻易地相信斯宾诺莎是无神论者,在讲授纯粹的元神论思想了。
毫无疑问,斯宾诺莎的宗教思想乃具积极的合理的方面,与无神论思想密切相关,堪称近代无神论思想的“摩西”。但是,这种历史定位与笼统地尊之为“无神论者”,说他持“纯粹的无神论思想”,则并非一回事。真正说来,它乃适应荷兰尚不成熟的新兴资产阶级为稳定资本主义新制度而需要发展经济和政治,亦需要有“一种适当的社会秩序”包括一种能为人们所遵循的新的伦理规范和道德理想,要求在批判传统的宗教迷信中把它们提升为宗教的结果。对他来说,若一个国家“敬神之心无由兴起,社会治安也不巩固”。
五、意义之三:引发人们作斯宾诺莎主义“当代性”问题思考
在《神学政治论》最后两章,斯宾诺莎还就与政治关系的角度谈论了宗教与迷信的区别。如说,在封建专制政治下,传统的宗教宣扬迷信,蔑视理性与自然,就必然骄横暴戾,要求凡圣经肯定的,人们必须肯定,不得触犯;并将持不同信仰和异质思维者视为“异端”,任意扩大法律范围予以迫害。而真正的宗教则主张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我要全力为这种自由辩护,因为在我们这里由于传教士的淫威和无耻,这种自由常常是被禁止的”。这就使我们十分注意斯宾诺莎对“哲学思考的自由”的论证;并引发对斯宾诺莎主义当代性问题作积极的思考。
首先,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论根据。斯宾诺莎曾就哲学和宗教说过,“哲学的目的只在求真理,宗教的信仰……只在寻求顺从与虔敬”,两者的不同如“南北两极一样远”。因此,“神学不一定要听理智的使唤,理智也不一定要听神学的使唤”,两者乃各有其领域。这样,他就强调宗教(神学)对于圣经中的基本教义加以阐明;至于断定信条、教义的真实性则留待理智,与信神无关(如上帝是精神抑或是别的,等等)。换言之,宗教的信仰应允许哲学的思辨有最大的自由而不加呵责。他终究不同于霍布斯,认为在社会状态中,“每一个人的理解力是他自己的”;人的天赋之自由思考判断之权或自由选择宗教信仰之权是“不可转让”的。他在这里乃用天赋权利说论证了人的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其次,禁止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于国家和社会的“危险性”。在这方面,斯宾诺莎指出,1.思想自由对科学和艺术是绝对必须的。否则,人们从事科学和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这无异于扼杀科学和艺术的发展。2.禁止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其结果必定是“人们每天这样想和那样说”,这必败坏正直和信义,培养阿谀和背信,亦就败坏了社会公道。3.实际上,愈是禁止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就愈会激起正直人士的抵抗,另一方面就愈会把法律侵入思辨和信仰领域,“对于神学上繁复的争论用法律来做决定”;从而也就愈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若这样,“宗教就降为退步的迷信,而律法的真正意义与解释就变得腐化了”。
第三,我们必须考虑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有一个“限度”问题。斯宾诺莎指出,真正说来对国家安宁构成危险的是由于意见和判断“所牵涉到的行动”。如果人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处处与国家的法律相背而行,那末公众的安宁就不能维持。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应根据人的行动来判断其是否忠于国家,使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管到行动,这属“公权”的问题:至于人的别的方面的断定,则听其自由,这属“私权”的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则要遵循国家的法律而行,明瞭为了国家的安宁,个人放弃任意自由行动之权是对的。斯宾诺莎在此强调,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懂得这个限度,分清公权和私权,而不把两者混淆起来。
最后,则是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保障问题。斯宾诺莎深信,在民主政治中人人都可以自由思想,都有宗教信仰自由;认为,“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政治的目的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他并警示说,凡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
以上就是,斯宾诺莎其宗教与迷信相区别思想所蕴含的关于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论说。应当认为,这乃是他倾心于德·维特共和派的观点,为论证17世纪欧洲和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进步要求而作出的最重要的宗教政治之理论探索;也是他对今人提供的最具启蒙性的方面。特别是他说:“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这更发人深醒,值得我们思索和借鉴。
另外,我们看到,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又讲过:“宗教用不着迷信的装饰,倒是,相反的,有了这样的装点,宗教就失掉一些光彩”;并期待说,“我们这个时代若能见到有种宗教也免于迷信的束缚,那么我们这个时代又会多么幸福呢!”这明显地表明,他写作该书乃为论证宗教与迷信有重大区别,真正的宗教不是迷信。而正是在这一论证中,他涉及到了什么是真正的宗教,什么是迷信?宗教就是迷信吗,迷信就是宗教吗?以及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应如何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乃至宗教矛盾……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问题在当时的提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根源;但世界的发展表明,这些问题亦因其复杂性和重要性而在后来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家里曾有不同形式的再现和争论。即使在今天,我们也不能漠视那种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宗教认作迷信,或公然地托名宗教宣传迷信等社会现象在世界上的存在。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借鉴人类在这方面留下的宝贵的思想文明成果去思考和对待这些问题。总而言之,我们看到,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以其对传统宗教迷信的批判和所述诸基本论点,在当时轰动了整个欧洲知识界,对人们起了振聋发聩的思想解放作用。当然,他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也不能不受到时代的局限;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如今要从中去认识其当代性,感受其智慧的启迪,以丰富我们对问题的科学认识。这样来看,那种认为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在今天因其基本观点成为一切受过教育的人的常识而已变为“陈旧过时”的说法,似乎并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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