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宗教 >

伊斯兰人权观

实践证明,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基本的人权和自由是得不到保证的。伊斯兰法作为其人权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为终极关怀,为人自身价值的实现进行宏观和微观设计,具有全面性和包容性。本文着重从伊斯兰法对人权的保护与作用的角度阐析了其人权观。 
  作者马明贤,1965年生,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兰州大学法律系讲师。 
  实际上,对各国人权问题的研究和评估,不能完全脱离其民族固有传统,应以民族主体文化、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为基础,客观深入全面系统地予以研究,科学地阐述其人权理论和制度,才能认识其人权的性质与特征。在丰富多彩的人权观中,伊斯兰人权观以其原则和精神为思想基础和指导方针,形成了自己观点鲜明、独具特色的人权理论和制度。 
   
  一、伊斯兰人权的思想基础 
   
  伊斯兰人权观在"认一论"的基础上,主张万物皆为安拉创造,安拉对世人享有绝对权、终极权的同时,承认并保护人被赋予的许多权利。"我确以优待阿丹的后裔,而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地超过了我所创造的许多人。"①但人所拥有的权利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然赋予的,而是安拉授予的,相对而言,它根源于伊斯兰法。具体地讲,伊斯兰人权安拉赋予的观点与西方近代政治自由学说主张的"自然权利"的观点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是以自然法为人权论的人权理论,主张人权是必然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和转让的。伊斯兰人权观主张,伊斯兰法是个人权利、自由的渊源与基础,个人权利与自由源自伊斯兰法。人类社会就是由人们的种种社会关系构成的。人们相互的社会交往涉及不同利益,不免发生争议与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的有条不紊,作为调整穆斯林社会关系的伊斯兰法,正是将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利益以法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法律化与程序化。所以穆斯林认为伊斯兰个人人权是安拉赋予的,他是伊斯兰法的唯一立法者,法是安拉对个人和社会行为权利义务性的规范,个人和社会权利的实践需以伊斯兰法为准则。 
  从宗教价值观角度,主张伊斯兰法是个人人权与自由的源泉,是指伊斯兰法理论把人权的实践视为对安拉法度的服从和遵循,是对伊斯兰信仰的表白和体现,是博得安拉喜悦和完成自我价值的善行和美德,它并非是个人主义至上论思潮的泛滥。因此伊斯兰法要求人们成为自己行为的意志者和选择者,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把理智作为责成人义务与责任的标准。因此除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被强迫者之外,伊斯兰法在赋予个人权利之前,首先是责成其义务,即成为权利人前先是义务人。个人对权利的享受来源于他相信该权利是以自己为他人和社会尽义务为条件的,是自己承担责任的结果,如果自己不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也就不应享受权利。这就充分肯定了伊斯兰个人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与相应的义务密不可分。在伊斯兰社会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使伊斯兰人权具有相对性和责任性,它并不是无条件和毫无羁绊的,而是受伊斯兰法的约束和规范,伊斯兰法成为各种权利得以实现的合理限度和根本保障,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伊斯兰立法权仅归安拉,而不属于某一政治领袖或政治集团,伊斯兰国家中的政治领袖和政治集团的权力始终受伊斯兰法明显的界定和约束。①正如《古兰经》指出,"各人将因自己的营谋而作抵押"。②"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受自己所作罪恶的惩罚。"③ 
   
  二、伊斯兰人权的法律保护? 
   
  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是人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生活在社会中的一切人,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都有平等的生存、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权利,这些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虽然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上得到反映的情况、程度、性质各异,但只要是法律都以规定不同人们的不同权利关系为内容,都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为使命。对此伊斯兰法也毫无例外,提出了基于其价值观的人权哲学的理论与实践。主张人类由于理智的局限,想要单纯依赖自己的能力去正确判断和领悟宇宙万物间绝对的善与恶及其真实本质,来实践个人与社会的权利是十分困难的。安拉创造了人类世界,赋予人类最美的形态和无比的尊严,授予他们各项权利,使之优越于众生的同时,并没有弃之不管。为使社会生活有条不紊,健康发展,避免争权夺利,导致人的基本生存和各项权利的分崩离析,安拉从人类中选择了先知与使者,降示了启示与法则,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生活之规范。在漫长的历史中,出现了一系列安拉差遣的先知和使者,其使命是一脉相承的,构成逐步发展的相应人类历史各个阶段的系列。穆罕默德作为人类最后的先知使者,规定他的《古兰经》及从中演绎出的伊斯兰法是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和人权的社会保障。 
  伊斯兰法作为人权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全面性和包容性,它以人为终极关怀,为人的自身价值的实现进行宏观和微观的精心设计,对人在母腹、成长至死亡的全过程都作了详尽的法律保护,涉及精神和物质生活的各个层面,其制度囊括了传统与现代人权的诸如生存、人身、人格、社会、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所有内容,并对这些权利的法律保护采取两种形式,除了从实体上对人权的基本内容加以确认和保障外,还从程序上对人权的实现予以保护。 
  一是实体权利的法律保护。伊斯兰法从整体上对个人人权的实质即利益作了不同层次的划分。认为个人人权的首要和基本要素是个人利益,个人人权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获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享受权利要达到的目的之所在。换言之,权利保护是利益保护。法学家依据伊斯兰法的原则与精神和利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及人们对它依赖的程度将其分为三类。依次是:1、必需利益。指这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是现实生活中必不可缺的。如果人类失去它,社会生活就会处于无序状态,各种利益荡然无存,人类生存会遭到威胁、破坏、损失乃至死亡。它包括宗教、生命、理智、血缘、财产五项权利。伊斯兰法把这五项权利作为立法宗旨的首要目的,以保障它们的合理存在。2、需要利益。即人类对此利益的需求是因其能保障生活的安逸和舒适,有助于解决人类的困难和负担的减轻。失去这些利益不会像必需利益那样造成生活的无序与混乱,也不会威胁生存,却会给生活带来不便、窘境和困难。如人权理论中的意见自由、工作权等。3、择善利益。即为完善优秀的人品和高尚的道德而要求的利益。人类以这一利益使生活更加美好,生活秩序更加完善,思想品德更为高尚。如果失去这一利益不会像必需利益那样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也不会像需要利益会造成生活的困苦,但会使生活有悖于高尚的道德、生活的情操、良好的风俗,从而失去人的尊严。① 
  这三种利益在伊斯兰社会生活中均不等同,但互不分割,彼此完善。必需利益的法律保护属立法原则和宗旨的最高范畴;其次是需要利益的法律保护,它是对必需利益的完善;再次是择善利益的法律保护,它是对需要利益的完善。虽然伊斯兰法对这些利益的保护侧重不同,轻重不一,但它把维护人类的各项权益的实现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具体而言,每一个社会、每一个时代、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伊斯兰法把对个人人权的保障作为法律创制活动中应遵循的普遍的和根本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具体准则,以体现人权的人道、政治、经济之意义。因为伊斯兰法保障各项权益的实现,恰恰是在社会中实践和发展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的基本手段和必备途径,二者是手段与目标之关系。①不管是社会中的个体还是群体如没能较好地运用伊斯兰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势必导致伊斯兰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在社会实践中丧失,手段的丧失意味着目的的失败,继而造成责任义务的无法履行,这是伊斯兰法绝对禁止的,它会使人们脱离法律责任与义务,而法律责任与义务,伊斯兰将其视为人类生存意义之所在。诚如《古兰经》所说"他创造了生死,以便他考验你们谁的作为是最优美的。"②因为,责任与义务是维持权利和社会存在的手段,是个人与他人及社会联系的方式。无责任与义务存在,社会中的权利将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或限制,自由将不受任何纪律的约束或限制,社会秩序将混乱无序。为能更好、具体地说明伊斯兰法从实体上对人权的保护,现将其制度中的生命权的法律保护作为范例予以阐析。 
  生命权,无论在古典人权观,还是在现代人权观中,都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整个人权体系的基础和主体性突出的权利,也是其它人权要素的前提。如果没有一个有生命力的人类个体的存在和正常行动,那全部人权将无从谈起,人权问题也无任何意义。因此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生命权的保护,现代人身权将其视为自身的重要组成部分。伊斯兰法也毫无例外地将生命权的保护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从人的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加以保护,前者如保护人的生命、身体的合理存在和正常行动;后者如人的尊严、信仰、思维创作等权利的保护。鉴于人集物质与精神于一体的特征,人的生命及各种权利不论在伊斯兰立法原则,还是在实体法中都得到了广泛、全面的重视,把其纳入到了维护宗教信仰之后的第一必需利益的保护范围。伊斯兰认为人类在语言、肤色、种族上的差异与人的权利无关,历史上把这些差异当作衡量人尊严、人格、身份的标准,是有悖于人类公正、平等原则的,导致了种族歧视的恶果。这些差异并非是人类自己意志的行为,而是创造者的行为及其能力的体现。"他的一迹象是:天地的创造,以及你们语言和肤色的差异。"③旨在使人类适宜不同环境地域中的生存,更好地履行治理大地、建设文明的义务。因此伊斯兰把人类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的行为作为衡定高贵尊严的标准,"各人只能享受自己的荣绩;他的劳绩,将被看见,然后他将受最完全的报酬"。④"行善的人和作恶的人都各有若干等第,[以报应]他们所行的(善恶)。⑤"而人的生命恰恰是人类行为和利益产生的前提,只有对生命权加以确切的保护,才符合人作为宇宙精华、万物灵长的崇高地位。故伊斯兰认为,故意制造流血,伤害生命不仅是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犯罪,而是对全人类的犯罪。《古兰经》指出:"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⑥它昭示了此犯罪是对人类感情的伤害,生存的威胁,与人类的发展背道而驰,为确保人类的生存必须铲除这一犯罪。 
  而伊斯兰法中的宗教要素,首先它向人们树立了基于伊斯兰信仰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主张生命不是个人私有财产,而是安拉的财产,安拉对此享有绝对权利,说明人不因自己而活着,他的生命与他所受的责成和信托有着直接的联系,他所维护的不仅是自身的利益,而是他人、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长远利益。正因如此,他不但有生存权利,更有生存义务,这一生存义务并不是独立于生存权利之外的,它是与生存权利对应和对等的,是对象化了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是直面安拉与社会的,以此来解释人作为大地代治者的含义。因此任何人不拥有自己,或促使他人伤害自己生命全部或部分的丝毫权利,除诸如自卫战争,或身体某部位成疾,在医生的诊断下,如不作切除手术会影响生命安危等伊斯兰法允许的范围。此外任何形式的故意仇视、伤害生命的行为属非法行为,是对安拉权利的侵害。"你们不要违背安拉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①"圣训"对此含义又予以明确肯定,把任何形式的自杀判为大罪,说:"谁用铁自尽,手中的铁在火狱中乱刺腹部,并永居其中;谁悬梁自尽,属叛教者,将永居火狱"。② 
  二是程序权利的法律保护。这是指伊斯兰法确立的对实体法规定的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方法和手段。其主要表现是审理穆斯林当事人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诉讼的伊斯兰"卡迪"制度,即伊斯兰司法制度。旨在维护一切合法权益,制止一切非法行为。包括伊斯兰法在内的任何一种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与其它社会性保护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程序性,它被认为是克服专权、维护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故伊斯兰程序权利在人权的法律保护关系中始终占有举足轻重之地位,它与实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相互对应,互为依存,一脉相承,密不可分。实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决定程序权利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实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序权利就会变成空洞的毫无实际意义的东西。反之,程序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方式和手段。如果实体权利受到侵犯,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寻求保护,所以程序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实体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只有实体权利而无程序权利,人权的法律保护只是一纸空文,徒具形式。 
   
  三、伊斯兰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个人人权与社会权利的关系。历史上哲学、宗教学和社会学把其视为重要的议题,主要沿着两个基本方向去思考和回答。一部分哲学家、思想家强调整体性,主张整体优于个别,社会权利优于个人权利。另一部分哲学家、思想家沿着相反的方向看待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个别优于整体,个人权利优于社会权利。其实,片面地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或社会权利的优先,都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也不论是个人权利还是社会权利,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并与特定条件下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抽象强调和极化倾向社会权利优于个人权利或个人权利优于社会都是错误的。①伊斯兰避免了个人权利至上论和社会权利至上论的片面性,从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性出发,把权利以其享有者为标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安拉的权利,安拉对世人享有权利,此权利代表着社会大众的利益,通常又称之为社会权利。安拉是万能的,无求于世的,无需任何权利,之所以将该权利归于安拉,证明它的广泛、普遍、尊严和不可剥夺性;二是人的权利;三是兼具安拉与人的权利,此中或者安拉的权利占据上风,侧重较大或者相反。 
  这三项权利在伊斯兰社会中互不分割,融为一体。伊斯兰认为其创建的社会基于一种信仰、道德价值标准,它的人民信奉和遵循这一标准。它反对以氏族血缘,等级阶层为纽带的社会体系,把社会成员间的关系建立在兄弟情意,互敬互助的基础上。个人和社会权利皆根源于伊斯兰法,法律被赋予最高权威,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社会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允许个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损害社会权利,也不允许社会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剥夺个人权利。因此,伊斯兰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是内在统一的,个人权利是社会权利的根据,社会权利是个人权利的保障,没有个人权利,社会权利的价值就不完整,没有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就难以保证。诚如"圣训"比喻的,伊斯兰社会如同海上航行的船舶,社会的个体还是群体都是乘船的航海者,都有义务负责船的安全行驶,任何人无权以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名义损害属于他的那一块。"遵守安拉法度者和违犯者,犹如一群乘船航行的人,他们抽签分配船座,其中一伙抽到上等舱,另一伙抽到下等舱。下等舱的人的饮水须到上等舱去取,故他们说:‘我们若在属于自己的位置上钻通船底取水,就不会打搅上面的人。‘如果上等舱的人放纵他们为所欲为,大伙定会船毁人亡,同归于尽,若严厉制止,大伙便都安然无恙"。② 
  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间的这种内在统一关系,并不否认彼此权利的存在,也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可以相互替代。如果个人人权和社会权利发生矛盾,伊斯兰法则在二者间寻求一种平衡,兼顾二者矛盾,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处理矛盾。从积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权利加以确认,鼓励和保护;对实现权利提供机会或优越条件;协调不同权利问题矛盾;预防权利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等。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权利的限制、禁止;对权利纠纷加以裁决;对受损害一方提供补救,对损害他人一方实施制裁③等等一整套法律规范,从而正确界定了个人与社会的权利关系,统一彼此的目标,试图有效克服了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社会主义的一切异议。 
  当个人人权与社会权利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时,伊斯兰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和生活原则,以社会公共权利为本位,让社会权利高于个人权利,要求个人把自己的权利置于社会权利的范围,个人权利的实现以不触犯社会权利为前提,个人对社会关系负有直接的责任。因此,伊斯兰法把个人人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同时,还对它的运作和实践作了具体立法,使其受到许多严格条件的限制和约束。穆斯林作为伊斯兰社会成员,是自由独立的主体,但他的权利与自由不是完全独立和毫无羁绊,而是相应地与社会和他人权利有着互敬互爱,共同发展的必然联系。"你们为正义和敬畏而互助,不要为罪恶和横暴而互助。"①这一节《古兰经》经文是伊斯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一方面它要求人类互助互爱,共同创建人类文明;另一方面要求他们弃恶扬善,远离犯罪。这是伊斯兰人权的社会性体现,亦即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和名誉等各项权利,免遭他人的侵害,是各国法律和人权宪章的基本内容和宗旨,但这种内容和宗旨在伊斯兰人权观中有着双重含义,它不仅是对私人身份和财产的保护,更是对安拉权利即社会权利的保护,即使此权利的实质纯属个人。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个人若把自己的权利置于社会权利之上,势必导致社会生活紊乱,社会终究会成为唯我是从、自私自利的空间,社会关系必定遭到破坏并陷入无序状态。但强调伊斯兰人权的社会性,不意味着伊斯兰个人人权的本质是为维护社会权利而存在,这将会错误地消除个人人权的实际存在,使其成为为实现社会利益而享有的单纯名义。所谓伊斯兰人权的社会性,是指个人的社会职责在其权利享受中的作用。它要求个人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应不遗余力地维护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以消除各自权利发展道路上的障碍,达到为个人和社会趋利避害的目的。这是伊斯兰法一致倡导的基本原则。如果个人忽略了这一原则,国家有权通过法律责成其遵循这一原则,以维护社会权利。② 
  总之,伊斯兰法作为调整各种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利调整是它的一大职能。伊斯兰法公平与否,取决于它对权利分配的公平与否。因此,在权利的分配上,伊斯兰法没有光考虑个人一方的权利,也没有仅仅照顾社会一方的权利,而是最大限度地兼顾两种权利,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使两者健康发展。 


    更多宗教论文详细信息: 伊斯兰人权观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zj/4104.html

    相关专题:文章 金属失效分析


    上一篇:巫术与邪教关系的宗教社会学分析
    下一篇:维吾尔族麻扎朝拜与伊斯兰教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