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宗教发生的变化表现为:宗教日益重视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日益发挥其文化的社会功能,宗教国家化的趋势的发展以及宗教与社会冲突和民族冲突的关系日趋紧密。这一切与宗教的蜕变有密切的关系而又有所不同。由于它的蜕变,使宗教极端主义成为当代宗教的一个新的动向;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宗教的政治化。但是宗教极端主义并不仅仅在伊斯兰教中存在,在其它宗教中也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存在。分析这个情况,旨在说明宗教与政治、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是不同的概念,也是不同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等同看待,混为一谈。
作者金宜久,1933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
冷战结束以来,宗教极端主义问题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开展有关极端主义的研究显得更为迫切;同时,它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宗教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宗教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和蜕变的讨论,探讨宗教极端主义及其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力图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并非人们日常所闻所见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通常意义下的宗教。密切关注宗教极端主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宗教在当代社会的发展
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冷战结束后,它的发展不过是二战后发展的延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宗教日益重视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二战以来,各个不同宗教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为与所在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宗教现代化和世俗化的发展日趋明显。一方面,宗教在个体信仰者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减弱。那些热诚并固执宗教信仰的人们显然不满于宗教的这种衰微的现状;他们无法回避更无法回答社会生活不断提出的新问题、解决日益呈现的新矛盾,尤其是因宗教现代化和世俗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他们不满于难以尽如人意的现实生活,力求昔日宗教繁荣景象的再现。其结果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先后出现宗教复兴的现象,其中,尤以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的伊斯兰教向它的原旨教义复归(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之称)最为明显和突出。它不仅企求宗教的复兴,还企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领域的复兴。其他宗教同样存在不同程度的向原旨教义复归的现象。①另一方面,宗教以社会群体面目出现,在处世哲学和行为策略上,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权变;在具体行为上则重视并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其根本目的仍在于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致因衰败而边缘化,期望继续维持在信众中的地位而不丧失其权威。宗教自我的发展,不管它是教民的自觉行动、还是教界的作为,不管它是国家的引导、还是信仰群体、尤其是政治反对派活跃的结果,人们看到的则是教徒个人、宗教团体日益重视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不再回避世间俗务,在社会参与、政治参与中显得十分活跃、积极、热诚,甚至极力与现代科学相调和,以现代科学知识为其经典、教义做阐释、做论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宣教布道,更不必说宗教传统关注的开办学校、医院、慈善机构了。
其二,宗教日益发挥其文化的社会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宗教以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书本文化、伦理文化、习俗文化和物质文化等不同面目存在,并发挥其社会功能。它的精神文化主要是凝聚在教徒的信仰和思想意识中的宗教教义、主张、观念、心理、情感、思潮以及以不同形式反映其精神文化的宗教神学、哲学、文学、艺术等;制度文化主要是与它的精神文化相应的宗教律法、戒律、规章以及相关的宗教礼仪制度等;书本文化主要包含它的宗教经典、宗教报刊、著作及其所反映的宗教思想等;伦理文化主要包含与它的宗教思想、观念相应的伦理主张、道德规范等;习俗文化主要包含与它的宗教思想、观念相应的习俗风尚、生活禁忌等;物质文化主要有宗教器皿、文物、建筑、碑碣等。宗教文化所体现的这些层面,是宗教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得到完善的,也是教徒自觉不自觉地接受并极力维护的。特别是在当今信息社会采用种种科技手段传播其宗教文化的条件下,宗教文化所具有的社会性及其特有的社会功能,是其他文化难以比拟的。任何宗教都有众多的信仰者、追随者,他们是各自文化或积极或消极的体现者或传播者。为维护其宗教文化的纯洁、存在和发展,为发挥其宗教文化的社会功能,不可避免地要建立自身相应的组织机构(如教会、布道会、宗教协会等),以保证其宗教文化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周围可能影响的人群;那些企图利用宗教、利用宗教文化达到一定社会政治目的人,同样会组织起来,以宗教的名义建立适应其自身需要的小社团,极力发挥宗教文化的社会功能,为他的政治辩护和服务。
其三,宗教国家化趋势的发展。就历史的整个进程而言,政教分离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它仅仅表明宗教不再能干预政治、法律和教育等事务,不允许宗教凌驾于政治之上;让宗教成为教徒个人的私事。不过,人们仍可看到,除了还存在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外,宗教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说宗教与政治已完全、彻底、绝对地分离。宗教,特别是它的基本信条本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外部力量对它的发展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可是,宗教虽有自身相对独立的传教布道、发展信徒的使命,但它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和财力支持。为此,仅仅依靠信徒的奉献、教产和教会的其他收入,无法满足宗教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日益发展的需要,它越来越乐意接受国家的资助、谋求国家的财政支持,以利于宗教事业的发展。虽然宗教不再能干预这些被视为尘世的俗务,但并不是说国家放弃了对宗教的干预或利用。由于国家对宗教的干预或利用,这就使宗教有可能被国家化。任何一个政党不会忽视宗教在大选中对选民的影响;同样的,宗教为谋求国家的支持,往往利用它对选民可能产生的影响,鼓励教民参与大选、参与政治。当宗教接受了来自国家的资助和支持后,也就被迫接受国家的指令而被利用,或是依附于国家的统治,或是成为国家实施内外政策和实行治理的工具。宗教所产生的精神诱导、心理感化的作用是根深蒂固的、潜移默化的。这种特殊作用,甚至被视为社会的一种稳定因素,是其他社团组织难以起到的,也是其他任何手段都难以达到和无法替代的。这正是有些国家乐意并积极支持宗教事业发展的原因之所在。国家越来越重视宗教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说教作用,强化对宗教的控制和干预,予以安抚和利用,结果则使之国家化,成为这些国家的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使宗教、宗教界隶属于政治,在有的国家则成为政治的奴婢和附属品,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有时,作为政治奴婢和附属品的宗教,也可能利用政治来达到自身发展的目的。宗教国家化现象的发展,是国家和教界所共同认可的。而那些打着宗教招牌的政治反对派,对这一现象并不持认可态度,斥责教界为当局服务,成为它反对当局和教界的口实之一。除了他们(及其社团组织)外,作为一种社会集团或社会势力而与国家相对抗的宗教、敢于与当局唱对台戏的宗教,几乎是不存在的。
其四,宗教与社会冲突、民族冲突的交织会日趋紧密。宗教以其民族信仰者为载体、为其活动的主体。世界上单一民族的国家并不多,大多数是历史上形成的多民族国家。民族有其特有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特点,它往往与宗教、宗教文化相融合,形成以宗教意识形态为灵魂、为核心的民族文化和生活习俗。但这不是说,宗教等同于民族,民族等同于宗教。大量事实表明,在那些存在宗教对立、教派纷争的国家中,宗教问题往往与社会问题、民族问题,或者说与社会冲突、民族冲突纠结、交织在一起,才形成教族冲突。这类冲突和纷争,都是基于不同民族成员或同一民族内部因信仰上的分歧和差异而引起的。宗教对立、教派纷争是信仰的、意识形态的冲突,有其思想的、文化传统的因素;这类对立和纷争只是表象,甚而是假象。实质上,宗教对立、教派纷争的背后则有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即民族之间的、甚而是同一民族内部因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的差异所产生的矛盾而导致的冲突。宗教对立、教派纷争的结果,使得冲突地区的社会安定和民众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短期内难以解决。冷战结束后宗教对立、教派纷争不仅没有消除,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而和缓时而激烈,现在则有愈演愈烈之势。严格说来,宗教对立、教派纷争已由宗教自我发展,逐渐趋向边缘化;其中,宗教因素已有所锐减,社会政治的、民族的因素则明显增加。这为宗教的政治化铺平道路。
冷战结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影响到不同宗教信仰者对自身命运的思考。特别是伊斯兰世界的很大一部分人,有些对伊斯兰教所主张的关于正义、平等和公正的理想社会很是向往,有些对个人的境遇和经济状况很不满;而一些具有政治企图的人,很自然地会利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和差距,以宗教情感、宗教认同来网罗、纠集并激励那些宗教盲从者、政治不满者、社会失意者、失学失业者、生活无着者以及无赖和游民,形成在宗教名义下的政治反对派,组织或建立具有政治色彩的小社团,从事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活动。在政治反对派的成员中,也有那些出身中产阶级或上层社会、生活条件优越、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社会职业的人,他们参与这类社团组织的活动,甚而在其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当今社会的宗教发展中,宗教的蜕变以致发展成为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更加值得注意并予以专门讨论的社会现象。
二、宗教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
什么是宗教的蜕变?宗教的蜕变,是宗教的蜕化、异化,即宗教发生质的变化。宗教蜕变是宗教由它的自我演变为非我。这个蜕变而出的非我与宗教的自我并存,并成为宗教自我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它反过来给予原先宗教以曲解、亵渎、强制和糟蹋,甚至与它所从出的宗教对立和对抗,使之在民众中丧失影响和威信,进而威胁到原先宗教自身的权威。作为宗教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不管它是否保留原先宗教的名目,它的成员是否保留着原先宗教的传统信仰(有的成员对原先宗教的信仰不仅十分虔诚,甚至达到极端盲信的程度)、是否在原先宗教的名义下从事宗教活动,它已使宗教发生质的变化。它虽然还保留着宗教的形式,似乎仍然是宗教,但从它的所作所为而不是从它的宣言和主张来看,它已背弃宗教的本质属性,不再是人们所了解和熟悉的宗教。其活动表明,它完全是在非宗教的社会意识形态激励下从事的社会政治行为;宗教在它那里不过是起着掩护作用的、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蛊惑人心的外衣。
极端主义是人们常常使用、极其熟悉而没有给以明确界定或说明的概念;极端主义似应指那种对社会生活和问题持有的理论和主张、采取的思想作风和态度行为都已达到了顶点或极点。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理论主张、思想作风、态度行为称得上达到了顶点或极点呢?事实上,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领域都有可能出现此类情况。
就政治领域而言,人们通常把那些抱有一定政治目的,其主张超出事物发展的一般进程,以至于在行为上采取激烈手段的个人或团伙,称为激进分子或激进派。其中,那些在主张上和行为上更为偏激,以至于达到极点的,甚至好走极端者,则称为极端分子或极端派。如果说,前者的思想、观点、行为、活动,被视为是激进主义的,那么,他们中的那些个人或团伙所持有的极端主张和极端行为,必定是极端主义的。
由宗教蜕变而来的宗教极端主义以或公开或隐蔽的形式深藏、潜伏在群众中,专门从事谋杀或代人谋杀、走私和贩卖枪支、毒品、抢劫、绑架、强暴、奸淫妇女、拐卖儿童、出售人体器官、讹诈保护费、制造假币、实施种族迫害、袭击无辜、投毒、爆破等罪恶活动,就其社会危害和性质而言,与一般犯罪活动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同的是,它的宗教名义,它动听的宗教语言和宗教幌子,正是迷惑、蒙骗人的地方。
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概念。它不是人们日常所闻所见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通常意义上的宗教,也不是一般的极端主义。它可以理解为“宗教的极端主义、或宗教中的极端主义”。这指的是宗教中含有极端主义的成分或因素,是宗教性的极端主义。在宗教史上,有的宗教在其活动中确实含有极端主义成分。伊斯兰教兴起不久,从穆斯林主体中分化出哈瓦利吉派。它在教派斗争中提出,非本派信徒皆为叛教徒,无论男女老少应予一律杀戮;这是该派信仰伴之以行动的教义主张之一。其活动、参与教派斗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建立一个新宗教,而是以它的教派主张为准绳,净化信仰、净化宗教、排除异己、确立正信;它所反对、杀戮的不是异教徒,而是具有穆斯林身份的教胞。把它的主张和做法视为极端主义,并不过分。尽管它的活动、它所参与的教派斗争是非常极端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质,但它不是与宗教毫无关系的、纯粹的政治斗争,其动机、目的、主张、效果,都有着宗教的内容,没有离开宗教的属性,仍然属于伊斯兰教的内部斗争。所以说,它在本质上仍然是宗教性的极端主义。同样,伊斯兰教史上把“那些持偏颇主张或采取暴力行为者”称为“极端派”,这一说法涉及8世纪中叶前后十叶派内的一些小教派。②10世纪初,该派宗教体制大致形成,它的教义学家对内部的一批宗教学者此前提出的一系列主张予以审核,其中,有的被采纳而成为官方教义,有的如所谓“神旨变换说”、“灵魂转宿说”、“神灵潜入人体说”、“委权说”等则被视为极端主张而予以摈弃。为实现其主张,它所从事的仍然是宗教活动,而不是政治活动。显然,这是内在于宗教中的极端主义,它在本质上是宗教性的,并不涉及社会其他领域的问题。
“冠以宗教之名的、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指的是那种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动的极端主义。如果说它与宗教仍然有什么关联的话,那就是它继续使用宗教名义、其成员仍然是以该教的虔诚信徒身份在活动。它之所以需要冠以“宗教”之名,披着宗教外衣,甚至以“宗教”的形式活动,完全是因为这很适应它蒙骗、迷惑它的追随者和群众的需要。宗教的任何活动本身并不需要什么外衣,也不需要其他掩饰品来掩盖;宗教外衣通常是那些非宗教的、或是违法、犯罪活动所需要的,借以掩饰它的不可告人的目的,所采用的一种方便而又廉价的手段。由于它的极端行为是非宗教的,或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的性质,难以骗取、诱惑更多的追随者和善良的民众,特别是骗取、诱惑那些虔诚的信仰者,所以它在极端主张和极端行为之外,再裹上一层宗教色彩、披上一件宗教外衣,使之类似于宗教活动、宗教行为。然而,这并不能改变它的极端性质;正如假冒伪劣产品再有花俏精致的包装,并不能改变其产品假冒伪劣的性质一样。明眼人、局外人是完全能够不受它的蒙蔽的。可是,它却有其特殊的功效。因为对那些信仰十分虔诚甚至达到极端盲信程度以致达到极端狂热程度的虔诚信仰者来说,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对宗教极端主义的两种不同理解的共同点在于:“宗教”作为定语用以界定“极端主义”,说明它不是与“宗教”无关的、其他(如政治、经济)的“极端主义”。
在当前世界热点地区中,许多事件完全是由宗教极端主义引发的。它将继续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激化热点地区的那些固有矛盾,或是使之进一步恶化。它也会成为冷战后民族(或种族)冲突或战争的精神支柱,人们无法摆脱宗教极端主义的困扰。其中,以宗教为外衣的极端主义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当今活跃于国际舞台的宗教极端主义,恰恰是在宗教外衣掩护下的、具有强烈政治性的极端主义,这也是当今人们关注的重点。不可忽视的是,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宗教极端主义已与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结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怪胎。这三股势力的发展严重影响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虽然可以说这三者都各有其攻击或加害的目标和对象,也有其相应的社会政治行为,但深究起来,人们会发现,在这三者中,宗教极端主义更多的表现是思想上、意识形态上的,它是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精神支柱和活的灵魂;而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更多的表现则是行动上的,它们不过是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纲领的活生生的体现和应用。
人们看到的是,在伊斯兰名义下的极端主义最具代表性。不仅在阿富汗、巴基斯坦、也门、索马里、阿尔及利亚、巴勒斯坦、黎巴嫩等伊斯兰国家有它的踪迹,而且它也活跃在非伊斯兰国家的那些穆斯林相对聚居的地区,如克什米尔、波黑、车臣、科索沃、菲律宾等。甚至在西方世界也有它的“基地”。然而,这不是说,它就是伊斯兰的特产,与其他宗教有关的或具有其他宗教背景的极端主义就不存在了。事实并非如此。在印度教、犹太教、基督教或佛教传播地区,这些宗教的教徒同样会在他们的宗教名义下,或是依靠同一宗教信仰的教胞的掩护,从事极端主义的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这类活动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并不比伊斯兰名义下的同类活动逊色,只是传媒对它的渲染要小一些罢了。
三、宗教如何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发生蜕变,在客观上需要一个过程。其中,宗教的政治化是这个过程中必经的、不可或缺的阶段。冷战时期,宗教在向它的原旨教义复归(原教旨主义)的过程中,宗教政治化的现象已经显现。一般说来,这时的宗教政治化已经以温和的或激进的以至于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无论是温和的、激进的、还是极端的发展,如果仅限于思想信仰、意识形态领域、仅仅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流传的话,它对社会、对政治的影响或冲击并不严重;如果它见诸于行动,甚而发展为社会运动的话,则会对社会、对政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冲击或危害。这一时期发生的、在宗教名义下的暴力恐怖活动,就属于它的极端行为。这是宗教信仰者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的必然结果之一。
就宗教政治化而言,其基本特征在于它在宗教外衣的掩盖下、庇护下的思想和行为的政治化。具体说来,它表现为信仰的政治化,主张的意识形态化,组织形式的团伙化,活动方式的诡秘化。在信仰政治化方面,它往往从曲解并搀杂政治企图入手,赋予它所尊崇的宗教经典的个别词句以政治含义,使宗教的教义思想演变为具有政治纲领的性质;在主张意识形态化方面,它在教徒信仰政治化的基础上,强调宗教主张的政治目的和意识形态特性,进而显现出它的政治特性和政治活力,诱导并裹胁它的追随者投入政治活动或社会运动;在组织团伙化方面,表现为在原有的教会、宗教社团之外,建立起形形色色的类似政党性质的、具有严密纪律的秘密的、或密谋的小集团、小组织(甚至是跨国界的国际性组织);在活动诡秘化方面,表现为在布道宣教的煽动、激励下,或在日常宗教活动的掩盖、庇护下,从事非法的、秘密的活动,它人前一套,人后一套,以至于从事阴谋颠覆和恐怖活动等等。这一切正是宗教政治化的综合表现。在宗教政治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温和、激进、极端三种形式中,真正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则是它的极端形式。
就世界三大宗教中的伊斯兰教而言,它的政治化、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尤为明显。可以认为,伊斯兰教政治化是笼统说的。事实上,在它的政治化过程中,那些持有极端主张并从事极端活动的个人或势力集团,或者说,其中的极端派,从极端的(而不是温和的和激进的)方面阐述其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其结果,宗教思想变成政治意识形态,进而在它的政治意识形态指导下,从事预谋的、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这已经蜕变、异化为宗教极端主义了。宗教从它的政治化再到宗教极端主义的变化,使原先宗教中的宗教性不断锐减、政治性不断剧增,这是个量的变化过程,由量变到质变,直至政治性居于主导地位,宗教性或是完全消失或是成为它从事政治活动的点缀,进而宗教最终异化为非宗教、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伊斯兰极端主义虽然还保留着伊斯兰的名目,其成员仍然在伊斯兰的名义下活动,但它已经不再是伊斯兰教的自我,而是某种与伊斯兰教自我相抗衡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在伊斯兰名义下的极端主义不仅在思想上与伊斯兰教主张的六大信仰完全不同,而且在社会行为、政治行为上与伊斯兰教主张忠实地履行五项宗教功课和施舍行善有根本区别。例如,伊斯兰极端主义在信仰真主的掩盖下,强调对各自的小社团、小集体的首领的人身依附、绝对忠诚与盲目信仰,激励它们的成员从事非法的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是它要求其成员参与和从事日常的宗教功课,那也不过是个幌子,为的是掩盖、庇护它在暗地里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类活动清楚地表明,它们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社会行为、政治行为上所显现出来的政治特性,已不再是什么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而是政治主张、政治行为;它们已经背离了伊斯兰教的原旨教义,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完全是两码事。
平心而论,在现实生活中,伊斯兰极端主义更为明显、活跃是有目共睹、无可辩驳的事实,也是其他同类活动望尘莫及的。它已构成相关国家或地区安全与稳定的最大障碍,成为这些国家或地区防范的重点对象,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然而,这不是说佛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中就不存在政治化、不存在那种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的现象了。只是这些宗教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及其表现的形式和活跃的程度没有伊斯兰教极端主义那样突出、明显、活跃罢了。
宗教的政治化并不一定导致宗教极端主义。或者说,宗教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不仅要有一个过程、要有它的政治化的极端形式的演变,还需要一些基本的条件;一旦具备了这些条件,宗教的政治化过程中的极端形式就会发生质变。这时,宗教极端主义的兴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概括起来,它的条件大致如下:
首先,它必须具有一个持有一定图谋(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的)的、能充当其头目的个人或势力集团,为实施其图谋而从事宣传、鼓动、组织、密谋活动;其活动能吸引、网罗一定数量的支持者和追随者,他们有可能成为它的骨干和社会基础;
其次,它必须具有一种能够吸引人、迷惑人并适应他们需要的、从激进到极端的政治经济纲领或社会主张,或适应他们心理和精神需要的歪理邪说;这类纲领、主张和歪理邪说能够为它的支持者和追随者所接受,并乐意为之奋斗和献身;
再次,它必须具有一套约束其支持者和追随者的强制性的精神和组织手段;既能确保持有一定图谋者的绝对权威,又能保证他从精神到人身对他们实施有形无形的控制,使之绝对依附于所隶属的团伙或组织;
最后,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以保证它的社会政治活动;其经济来源可以由它的支持者和追随者奉献,也可能由那些具有一定图谋的个人或势力集团提供,或是通过巧取豪夺的手段从社会上谋取,或是来自某些国家、基金会和个人的资助。
当宗教政治化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后,它的目的、动机、基本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手法,完全暴露出它已经脱离了宗教的范畴,不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宗教在它那里是道道地地的、纯粹的摆设;它具有的宗教外衣,它的成员在宗教名义掩盖下、庇护下从事的社会政治活动,它采取的宗教名义,是蒙骗人、迷惑人的手段,也是它以类似宗教而又并非宗教的特殊形式活动的原因所在。
四、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自我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客观进程。宗教发展以宗教认同为前提。在同一宗教内部才有认同;宗教认同是宗教存在的基础和获得力量的源泉。宗教认同是宗教获得凝聚力或内聚力的源泉。宗教认同获得凝聚力的同时,也就具有排斥力,排斥一切非本教的信仰、礼仪、习俗,以至于生活方式;宗教的认同是排他性的。内聚力越强,排他性也就会成正比地增加。任一宗教都以自身特有的信仰和礼仪而与其他宗教相区别,宗教分化出不同的教派或宗派,仍然认同于所从出的宗教。如果宗教没有认同,而与其他宗教混同,就会失去自身的特色和存在价值,从而丧失掉自身的信徒因而宗教认同有别于一般的认同。
历史上,宗教因信仰上的某些分歧和礼仪上的微妙差异,分化为不同的教派和宗派,是宗教自我发展的显著标志之一。就世界三大宗教而言,佛教于公元前6世纪创立后,约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时,教内对教义和戒律产生分歧,分裂为18部或20部。公元1世纪左右,出现大乘佛教(此前的佛教则被称为小乘佛教),它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分化出不同的部派和宗派。①基督教在它的传播过程中,因各地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的不同,逐渐发展起具有地方特色的神学思想、礼仪制度。在东西方布道传教的各教会的分歧因此日深,形成东西两派教会,“终于在1054年彻底分裂”为沿袭拉丁文化传统的、以罗马为中心的西方教会(即天主教),和沿袭希腊文化传统的、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方教会(即东正教)。①14世纪以来欧洲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16世纪又爆发宗教改革运动,从天主教中陆续分化出不同的宗派,以后统称为新教。这三者仍然隶属于基督教。伊斯兰教兴起后不到半个世纪,就从穆斯林主体中分裂出哈瓦利吉派(当今仅存它的一支——易巴德派)和称为“阿里党人”的十叶派,以后又分化为不同的支派或宗派;10世纪时,穆斯林主体正式形成自称为“逊奈和大众派”(简称逊尼派)的派别。宗教在组织上分化和形成的不同的教派和宗派,是宗教自我的内在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是,这种内在的发展却促使了宗教在整体上(包括教义、礼仪、戒律等方面)的自我发展。这些发展的基础正是它们的宗教认同。
近代以来,兴起了一批新兴宗教。它或是在传统宗教教派和宗派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或是借助传统宗教的有关主张与影响而另立的。一般说来,新兴宗教的兴起,与宗教分化为教派和宗派并继续隶属于传统宗教不同,它或是被原先宗教视为“异端”,或是完全脱离了原先的宗教。可以认为这些新兴宗教是原先的传统宗教的外在的发展。有的教徒在认识问题、处理问题时之所以以信仰划线,完全是宗教认同的观念在起作用,甚至是起决定性的作用。在当代伊斯兰教的宗教认同表现得尤为突出。它的这种内聚力和排斥力,正是伊斯兰复兴运动极力排斥那种被认为一切非伊斯兰的或反伊斯兰的思想和行为的力量所在,也是拉什迪《撒旦诗篇》问世后之所以会掀起世界范围穆斯林的愤慨和抗议的原因所在。如果它无法认同,势必导致宗教的分裂,例如,19世纪末,由十叶派伊斯兰教中脱胎而出的巴哈教,经历了由十叶派的巴布教派分化而出的巴哈教派最终演变为独立的巴哈教(“巴哈伊”)的发展过程,就是伊斯兰教与巴哈教互不认同的结果。
无论是宗教分化为不同的教派和宗派,还是由传统宗教中脱胎而出的新兴宗教;无论是宗教内在的或外在的发展,还是前述的在社会领域中的活动的发展,它们的宗教属性没有改变,在本质上仍然是宗教,其基本信仰和活动仍是宗教性的,没有离开宗教的范畴。由宗教蜕变而成的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自我的发展完全不同。宗教极端主义既不是从传统宗教中分裂出来的教派和宗派,也不是从传统宗教中脱胎而出的新兴宗教,而是宗教在社会领域中的活动的蜕变或质变。当宗教发生由政治化到宗教极端主义的质的变化后,再把它视为宗教,似乎它没有发生变化,显然是不妥的。宗教发生质变,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后,就可以完全否定它与宗教的关系,也是不妥的。
那么,由宗教蜕变为宗教极端主义后,它究竟以何种形式活跃于当今的社会舞台呢?
其一,以阴谋团伙的形式活动的宗教极端主义。如前述,宗教极端主义既不同于由宗教所分化的教派和宗派,也不同于新兴宗教。它由宗教蜕变、异化后,完全丧失了宗教的特性。人们不会把这类团伙与教会、布道会、宗教协会视为同样的宗教组织;更不会把它从事的杀人放火、阴谋恐怖活动同礼拜祈祷、颂经把斋等量齐观,因为它不是宗教活动。这类团伙往往在宗教的名义下,为达到它的政治目的,使用或威胁使用恐怖手段攻击或加害于它拟攻击的对象。它在实际上不过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因而它通常在一定人群中以隐蔽的形式活动。
其二,以邪教形式活动的宗教极端主义。邪教同样是披着宗教外衣的、而非宗教性的社团组织。尽管它最初源出于某个宗教或新兴宗教,尽管它似乎有着更多的宗教特性,尽管它自认为是宗教,它的信徒自认为是该“宗教”的、信仰十分虔诚的信徒,可是,当它发生蜕变、成为它所从出的宗教或新兴宗教的异己物和异己力量,并以某种实体形式活动后,就不再是什么宗教了。仅仅从它的信仰主张来看,它似乎是宗教;可是从其活动及其活动后果来看,它对原先宗教信仰的引申、夸张、曲解和糟蹋,对原先宗教实践的违背和破坏,充分表明了它是具有邪恶性质的、一股有组织的邪恶势力。
宗教极端主义的这两种表现形式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的主张、行为、活动完全充斥着狂热性、极端性、威慑性和破坏性,在本质上是反社会、反科学、反人性的。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它的反当局的活动,给社会安宁、稳定造成破坏和危害。这与宗教所宣称的仁慈、博爱、宽恕、善良,不可同日而语。当然,这两种团伙之间也有所区别。如果说,前者的成员除了执行某项任务的需要而奉命自杀或自残外,它的攻击或加害对象通常是本团伙以外的人;它奉命自杀或自残不是最终目的,为的是攻击社会、杀害他人。其危害性往往涉及它所攻击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那么,后者加害的对象往往是本团伙内的成员;其危害性要比前者略为逊色些。现实生活所提供的一个特例是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它既蒙骗、加害于自身的信徒,又在东京地铁放毒,攻击和加害于无辜,可以说它兼有了阴谋团伙和邪教的双重宗教极端主义的特性,这说明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的一个最好的典型。日本政府当初之所以允许它以法人资格登记,完全是因为它还没有暴露出邪恶本性,一旦它的邪恶本性暴露后,对它采取相应的措施则是必然的。一般说来,以阴谋团伙和以邪教形式活动的宗教极端主义,对社会都有严重危害,特别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开展对它们的研究,很有必要。
总之,宗教与政治、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是不同的概念,也是不同领域的问题。它们之间虽有一定的联系,但毕竟有着各自的质的规定性,不能等同看待,不可视为同一、混为一谈。宗教问题是思想问题、信仰问题、意识形态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宗教行为问题;可是,宗教极端主义者在布道宣教的名义的掩盖、庇护下,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分裂国家等极端主义活动,就不是什么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人们不能因为塔利班政权允许本·拉登的“伊斯兰反犹太人和十字军国际阵线”或“基地”组织在阿富汗存在和活动,就认为他所坚持的宗教极端主义也是一种宗教。显然,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活动,或是从事分裂活动,或是从事渗透、颠覆、破坏、干预他国内政等等,完全不是什么思想、信仰、意识形态或宗教行为问题,而是个严重的政治问题。因为任何一位宗教家或神学家都不会承认宗教极端主义就是他们信奉的宗教,等同于他们遵循的宗教信仰和履行的宗教功课。由于宗教极端主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也就使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它是社会的一种毒瘤和公害,日益引起人们的厌恶、抨击和反对,有关国家对它的遏制、打击和镇压,是理所当然的和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