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越来越普及,在其发展过程中,传统的社会关系出现了转移和再造现象,导致网络的空间属性变得更加明显,越来越多的犯罪类型都是以网络为基础,并成为今一种犯罪趋势,所以需要严格的刑法来加以约束。通过回想网络不同发展阶段的刑事立法和司法,逐步了解和认识网络空间性与传统刑法规则的关系。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和相对应的刑法,提出在三网融合时代,更需要传统刑法回应网络空间化,让网络秩序处于一个稳定的阶段。
关键词:网络空间;司法解释;形势政策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社会发生质的飞跃,不仅让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提升,时间空间得到扩展,还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但是网络却让人类社会的关系形态发生改变,人们对网络的认识已经处于固定状态,对于出现的一些网络犯罪却颠覆了他们的认知,所以在优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应该将刑法延伸到网络空间中。
1网络1.0时代:刑法对网络“空间”属性的初步认识
1.1学理的争论
网络的早期形态就是1.0时代,由于它是在互联网的早期,只用很少用户才能介入网络,各个用户之间都是相互信任的。但是网络重点应用是其作为一个沟通媒介,用户只是网络信息的受众,在1.0时期出现的网络犯罪,主要是计算机犯罪,中国在1997年在刑法中就规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就是犯罪,但是台湾地区确认为它只是一种相对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刑法就无法判定其性质。但是这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回应这些针轮,台湾又修订了相关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的人员都要实行一定的惩罚措施[1]。
1.2实务的倾向
我国刑法在第246条提出,公然捏造事实对他人造成名誉伤害就属于犯罪,这种“公然”是对犯罪发生的场所和空间提出要求。有人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公开在电子公告栏上辱骂别人,能否判定为“公然”?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就像一群人按先后顺序阅读一本杂志一样,但是从性质上讲,BBS相当于现实世界的公告栏,所以可以构成侮辱罪。台湾学者认为其言论自由也是受法律法规约束的,但网络也给其提供了空间。
2网络2.0时代:刑法对于网络“空间”属性的明确确认
2.1立法对网络空间属性的倾向态度
在网络2.0时代,网络犯罪已经实现了计算机利益到网络利益的一个转变,在刑法285条中指出,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系统虽然属于网络犯罪类型,但是重点关注的是网络安全问题。例如侵入他人邮箱地址就像侵入电子邮件。刑法252条指出,只有私自篡改他人邮箱地址才能破坏电子邮件的数据,破坏电子邮件的前提是闯入一个封闭空间,网络是一个专门存放电子邮件数据的服务器,就像一个大仓库。从这可以看出,我国刑法造前期就已经认为网络属于独立空间。
2.2司法对网络空间属性的若干确立
同立法相比,司法解释也需要触及到网路空间属性问题,但是一般都是扩张型解释,例如在网络上建立一个赌博网站,也会属于赌博。在2005年的额“两高”提出,一般以营利为基本目的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是代理赌博网站,接受赌注行为的,就归属于网络赌博。但是在2010年,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赌博视频也属于网络赌博的一个部分。
3三网融合时代进一步优化网络空间属性
3.1中国刑法继续坚守评价立场
在网络3.0时代,各种刑法制度已经趋于完善,我国对于网络空间中出现的诽谤、造谣等现象有了刑法定性,在2013年出台的《网络诽谤解释中》指出,利用网络辱骂和恐吓他人,或者是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都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实施处罚。在三网融合时代,网络行为不再处于虚拟环境中,且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应正视网络的空间性,初步摸索刑法使用策略。
3.2美国刑事司法程序若干启示
在研究美国刑事司法程序事,会给我国刑法适用策略带来一些启示。由于美国的最高法院给出裁定关于警察能否随便搜查公民的手机,这让我们从另一个层面上理解了网络的空间性。美国宪法规定,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警察是没有任何权利去搜查和扣押公民的财产。换句话说,警察只有在宣誓保证所说情况属实,知晓搜查地点和人物,才能够从法院获取搜查令。同时在发生一系列案件后,终于认为警察在无搜查令时,无权查看嫌疑人的手机。因此可以从手机事件上看出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属性。
4关于刑法视域下网络空间化的本质的反思
中外在网络信息时代,承认网络的空间性且赋予刑事法的认可,是在进行传统法律转型时必须做出的选择。网络的一个属性就是网络空间化,基本属性为工具属性,商人认为网络可以成为经营平台,记者认为,网络能够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等等,不能人的认为都不一样。只有网络空间的现实基础存在,才能让网络趋于社会化;由于传统的刑法从网络1.0时代逐渐发展到三网融合时代,就应该认为刑法始终坚持网络空间化;由于我们一直置身于这个网络社会中,应该让网络发挥其塑造社会的作用,实时更新传统法律的规则。
5网路空间化的刑法具体应对措施
网络利益大多数是现实利益衍生出来的,表现形式有差别,所以对待比较新颖的网路犯罪方式,应在网络背景下,重新解释传统罪名中的关键词,在法益内容相同的前提下,让其符合网络时代的发展;如果法益内容不同,不能够用传统的罪名约束网络失序行为,就应该利用刑事立法的方式构建出新的罪行规则。
6结论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所有犯罪类型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是刑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罪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刑法的发展,所以在网络空间化的背景下,加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臧金磊.探究网络涉毒行为的实务问题及刑法的应对[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28-32.
雕刻艺术论文[2]于志刚.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J].法学评论,2015(2):113-121.
[3]于志刚.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与刑法分则的转型路径[J].法商研究,2014(4):44-53.
作者:李夏平 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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