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的法制建设永远是被关注与讨论的焦点,当实体法的内容有所删减或修订时,很容易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权威性与价值的争议,然而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法律程序的调整,却绝少受到舆论的关注,这或许与中国传统思想中重视实体正义与善恶需分明的价值观念有一定的关系,但很大程度上也体现出国人对法律程序对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的缺乏了解。为了法律实体与程序的平衡发展,与法律保护与正义张扬的最终实现,本文将围绕法律程序的价值与现状做具体分析。
关键词:法律程序;法制建设;价值与意义;缺陷;发展
一、法律程序的基本概念与发展进程论述
当法律程序初步出现的时候,其制定的最初目的是对实体法的保障,通过对实体法发挥作用的每个流程与环节做相关规定,来实现其最终的法益保护与正义价值实现的目的。同时法律程序在实体法的运行出现问题时,还赋有解救性与指引实体法律关系走向正规的审定流程。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法律程序并非简单的司法活动运行的流程与顺序,其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与发展意义就源自于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作用发挥有一定的限制与调节。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行为对法律程序有所触动,就很可能影响其实体纠纷的最终审定结果,因此法律程序对实体法体系的保障与限制是并行的。从二者的存在关系上看,一个实体法律问题按照当事人或法官的行为或选择可能会走向不同的解决程序。当然每个法律程序环节都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实体问题。从法律制度发展的渊源着眼实体法的出现与发展确实要早于法律程序相关条纹的规定,但是当社会发展,法律随着政权的稳定与更迭而呈现出体系化状态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就越发凸显出来。一方面法律体系稳定性与权威性需要相关程序法来维持,一方面法律程序的规范化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与司法独立性的发展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法律程序的体系化在中世纪出现,程序性的完备使得法律运行与法律主体主张或对抗权利的动作规范与保障更加明确。法律因此呈现出制度化的结构性,可以说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参考中国的法制进程现代化建设,与引进大陆法系并且借鉴日本,台湾地区法律建设的离不开关系,因此中国的法律程序发展也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国家(地区)呈一定的相似性。
二、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法律是对“人”或组织在分配或运行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与结果的调节。这一调节活动在社会发展最初是由道德约束,权威者决定等方式实现的。与其相比,法律的优势来源于其合理性保障了社会基本权利义务的平衡,其规范性限制了权威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其权威性更优于道德约束力的低下。然而纵观法律自身的发展历程,其规范性来自于程序对法律运行过程的有效把控,其合理性来自于法律程序对司法人员对法律适用于运行的严格限制于监督,而其权威性更是始于法律程序保障了实体法的落实力度与公信力。法律程序的各类功能表明,法律程序其本身是法律自我发展的有序化结果。当法律程序自身机制开始发展完善后,其又出现维持法律既定力的功能,程序的完备对法律当事人来说,同样的行为选择与客观结果,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认定只会走向既定的结果。而法律程序的自缚性与既定性消除了存在与主观审理决断中的不确定性,维持了法律的有效性与效率性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主体在行为选择时候的侥幸心理。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阐释程序,我们会发现,没有最完备的制度,也没有不存在漏洞的程序体系。法律界一部分观点追求的让形式法,程序法来主导一切的司法活动经过实践检验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当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人们就越发渴求选择的自由,与专业的权威。因此在法律结构上实现完全的程序化,一方面会导致程序的漏洞与狭隘限制了人们基于基本权益的自由选择。一方面使得专业化的司法人才失去了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与思想合理调整实体决定,实现程序补救的最终机会。因此法律程序的重要意义绝不是尤其来决定一切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程序对实体法的功能也只是限制于调节,并非主导。只有程序规则与实体规范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条件下,法律程序才能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三、中国的法律程序的现状
中国的程序法从古代的借贷,庭审,判决中均有体现。发展成度较高且富有封建经济体制的特点。但我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特色就是刑名一体,可见古代法律并没有实现有效的分化,故而程序法也包含在实体法中并未实现形式独立。到了现代中国随着对西方大陆法系的吸收与借鉴,我国形成了较为成熟与独立的程序形式,内部分化也较为明确,例如刑事诉讼等。但我国的程序立法体系仍不健全,甚至成为法制建设的一大漏洞。程序独立也受一定实体条件的约束。
四、结语
程序体系的完善与独立性加强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紧要任务之一,我国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程序来约束市场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种种问题,并指引我国法制建设朝着合理与正义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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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慧珍 单位:中共包头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