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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内在冲突及完善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对民事纠纷审判尤为重要。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实际进行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内在冲突,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文章主要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入手,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内在冲突与完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内在冲突;完善

调解是解决过去纠纷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变化,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不同时期人们的解读与认识差异较大,因此,有着“东方经验”之称的民事调解在多样化解决民事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加,过去的调解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司法的需求,民事诉讼立案调解制度应运而生。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内在冲突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内在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愿与合法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发生的冲突。在1956年-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这一时期,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大部分以调解为主,而判决处于次要地位,削弱了法院的审判功能,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给审判的权威性带来影响。1991年后,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这一阶段,题解被称为“合法自愿调解阶段”,反映了调解由高度强势转变成规制并行。(2)调解主体与程序方向存在的冲突。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理应公正裁判的法官还要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中,增加了当事人的顾虑,使得调解成功率下降,严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加上调解能够在诉讼任何阶段实施,意味着调解程序的启动没有明文规定,忽略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一)实施“调审分离”模式

“调审分离”模式的实施,主要是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庭审程序与庭前程序等两部分。其中法院调解是在庭前程序中实施,并按照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中法官的职责范围,将法官职能划分为庭审法官与庭前法官等两部分。庭前法官负责民事案件的调解,而庭审法官负责民事案件的审理。庭前法官的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的自行愿意的条件上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庭外调解或者是调解不成功,可进入到庭审程序由庭审法官进行审理。在实际进行庭审程序的过程中,法庭不能再实施调解,直接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准确判决。

(二)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程序的启动

调解自愿原则决定了民事立案调解由当事人启动,但法官可按照案情和自身审判经验,适当劝导当事人进行庭外调解。例如双方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程序后,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并且与民事立案调解范围中关于民商事纠纷的具体规定相符的,法官在受理案件3日之内,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立案调解承诺书》上签字,并送达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庭外调解意愿,则由专门负责庭外调解的法官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询问另一方意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庭外调解,便可实施立案调解。

(三)取消事实清楚,分清是否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这一条规定属于处分原则,可理解成当事人有决定起诉或者是终结起诉,采用何种方式、内容与范围对何人提起上诉的权利。本质上调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他人不能干预和干扰,使得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在消极、被动的状态中。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上,法官应按照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分清是非,实施庭外调解。”从这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法条的矛盾冲突。一方面,法院对当事人自行的选择权利作出解释。另一方面,法院又规定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上实施调解,倘若当事人选择不了解事实,直接就实施调解,那么法院又需要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上进行调解的,必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四)明确“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调解作为法院调解的本质要求,如果调解是当事人自行作出的,不论调解结果如何,也不会与合法性产生冲突。但是如果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自愿的,而是在法官和其他人压迫之下迫不得已做出的调解,就应该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因此法院在开展法院调解的活动中,应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监督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三、结语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内部存在冲突无法避免的。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应该辩证的加以批判、吸收,通过实施“调审分离”模式、启动民事诉讼立案调解程序、取消事实清楚,分清是否原则和明确“自愿”原则等方式,实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价值,充分发挥法律优势,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毛余平,韩兵.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5(27):209.

[2]黄向红.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问题分析及其完善措施探讨[J].法制博览,2016(23):182,181.

作者:项丹萍 单位: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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