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政府对由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引发的农业巨灾事件作出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即因动植物所患疾病(属可控病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涟漪效应、甚至影响人类健康的偶发灾害事件。政府依据欧盟规定和国际惯例,同时结合本国情况,对能够引发巨灾风险的动植物进行了危害级别划分,并对这些动植物可能引发的巨灾风险进行了评估(危险级别较高的动植物种类,请参见表1)。
1.与植物病虫害相关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措施
具有潜在农业巨灾风险的植物品种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需要检疫的外来物种(Q-organisms),一类是需要保护的本国优质品种(K-organisms)。根据欧盟相关规定,荷兰政府主要负责搭建并完善本国植物卫生检疫体系,以预防、控制并监测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同时作为欧盟一员,配合其他成员国共同实施一些联防措施。为有效防控植物疫情,多个政府部门通力合作:荷兰经济部主要负责国内植物卫生检疫政策的制定,以及欧盟法令和国际公约的执行;国家植物保护服务中心负责有关欧盟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具体落实工作,以及国内植物病虫害风险评估、疫情分析和防控行动的协调与管理;植物检疫机构(隶属国家植物保护服务中心)主要是根据欧盟植物卫生检疫规定,负责植物产品进出口和田间地头的相关检疫工作。此外,政府还本着预防和根除原则,实施了“零容忍”的植物卫生检疫政策。一方面,通过边境和农田检疫、病虫害防控知识宣传,以及有关农业保险政策,鼓励种植业者使用植物保护技术;另一方面,通过推进实施农作物保护条例,有效缩减了农药的使用范围,综合控制了植物病虫害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
2.与动物疫病相关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措施
具有潜在农业巨灾风险的动物疫病有两类:一类是单纯的动物之间的流行病,一类是人畜共患病。荷兰政府将这两类疫病都纳入到了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范畴,并严格按照欧共体动物卫生政策(CommunityAnimalHealthPolicy)监测、控制、消除相关疫情。具体政策措施包括:①非免疫扑杀政策,即根据欧盟指令,某地发生疫情时,将其方圆3km以内的全部相关家禽或家畜强制扑杀,无论这些家禽或家畜染病与否。该政策得到农业生产者的支持,原因是:一方面接种疫苗的费用高,另一方面很难分辨家禽/家畜接种了疫苗后的情况和患病情况。②强制性免疫政策,即对某些动物流行病如蓝舌病和Q热(Q-feve)r仍然采取预防为主的强制免疫政策。同时,出于动物福利的考虑,一部分人开始反对通过扑杀健康家禽/家畜,防止疫情蔓延的做法,所以包括荷兰在内的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在考虑应急免疫的可能性。③综合性防控措施,即采取免疫接种和小规模扑杀相结合的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相关措施的应用比例,一事一议。
3.结语
总的来说,荷兰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定义还不够明确,而且根据风险起因(如自然灾害、植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不同,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概念界定也有所不同。对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农业巨灾事件,荷兰政府尚未形成明确的官方定义,只是笼统地将其称为“对社会、环境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偶发农业风险事件”。如果借用多重风险农作物保险对于巨灾事件的定义,那么只有农业损失超过30%的风险事件才有可能演变为巨灾事件,而且农作物保险和政府灾害援助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清晰的界定。对于动植物疫情潜在的农业巨灾风险,荷兰政府进行了较为明确的风险级别划分,并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御体系。由于动植物疫情是不断变化的,政府及时对潜在的农业巨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有效防控了年疫情的发生。
作者:范丽萍 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