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以及“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提出,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准备或已经投资巴基斯坦光伏发电项目。本文从介绍中巴两国相关税务法律角度入手,分析中国企业投资巴基斯坦光伏发电项目的税务影响及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企业;投资;巴基斯坦;光伏发电;税务
一、中国企业“走出去”及投资巴基斯坦的现状
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中国逐渐从以吸收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世界经济中重要的资本输出国。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中国对外直接净投资额达746.5亿美元,居世界第六。2015年,虽然世界经济整体复苏乏力,但全球外国直接投资逆势上扬,流出量总额创2011年以来的新高。其中,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了1456.7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占全球流量的份额由2002年的0.4%提升到2015年的9.9%①。巴基斯坦因其重要的政治、经济、地理地位成为“一带一路”中备受中国企业关注的投资目标国。李克强总理2013年访问巴基斯坦时提出了“中巴经济走廊”概念,以促进和加强两国之间能源、交通、海洋等领域的合作。“中巴经济走廊”的持续推进使长期困扰巴基斯坦经济发展的电力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巴基斯坦2015-2016财年GDP同比增长4.7%,创8年来最高增速②。在巴基斯坦电力基础设施投资中,光伏发电项目举足轻重。诸如中兴新能源、新疆特变电工、中盛光电、中国节能等优秀的光伏企业也加快了在巴基斯坦投资的步伐。但中国光伏企业需清醒地认识到,中巴两国的法律体制尤其是税法体制完全不同。因此,深入地研究中巴两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两国的税收法律,对投资巴基斯坦光伏发电项目的中国企业有重要的意义。
二、光伏发电项目在巴基斯坦运营的税务影响
中国企业通常会在巴基斯坦境内与当地本土企业合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并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开展光伏发电业务。项目公司作为一家在巴基斯坦成立的公司是巴基斯坦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所得在巴基斯坦依法纳税。下表中总结了项目公司在建立、运营和退出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巴基斯坦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销售税、关税、资本增值税、印花税、城镇税等。巴基斯坦光伏发电项目适用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巴基斯坦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2%,但符合条件③的私人发电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股息预提税的一般税率为12.5%,但是,私人发电企业支付的股息适用7.5%的优惠税率。一般货物进口需缴纳5%的所得税,而电力项目相关机器设备的进口可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④,电力项目相关机器设备的进口其关税和销售税可享受免税待遇。
三、中国企业取得巴基斯坦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的方式及税务影响
一般来说,项目公司在巴基斯坦取得的收益可以股息的方式汇出。同时,中国企业或其关联公司也可以通过向项目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取得收益。如果收益取得方所在国/地区与巴基斯坦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虽签订税收协定但相关税收协定没有规定更为优惠的税率的情况下,将适用巴基斯坦国内法对于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如果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为优惠的税率,则优先适用税收协定中的税率。中国企业从光伏发电项目公司获得股息,仅需按照7.5%的税率支付预提所得税。中国企业从光伏发电项目公司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需支付15%的预提所得税。但是由于中巴税收协定提供了较为优惠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预提税税率,假设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不会构成常设机构⑤的前提下,中国企业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需在巴基斯坦缴纳12.5%的预提税。如果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构成常设机构,则中国企业需就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在巴基斯坦缴纳32%的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企业退出巴基斯坦光伏发电项目的税务影响
根据巴基斯坦《所得税条例》,境外公司转让巴基斯坦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在巴基斯坦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2%。如果持有股权时间超过12个月,则仅对股权转让所得的75%征收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24%。如果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为优惠的税率,则优先适用该税率。根据中巴税收协定规定,中国企业持有巴基斯坦公司的股权不足25%,且巴基斯坦公司的主要资产非为不动产时,中国企业就股权转让所得在巴基斯坦没有纳税义务。因此,投资巴基斯坦光伏发电项目时,可考虑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分散到多个中国持股平台公司,且任意一个中国持股平台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5%。此种税务筹划安排下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各个中国持股平台公司在巴基斯坦无纳税申报义务。同时需要注意,在此种税务筹划安排下,为了能满足中国关于双重征税之间接抵免的条件,中国企业对境外公司的控股比例应保持在20%以上⑥。
五、结语
中国企业投资巴基斯坦光伏电力项目应当重视并充分了解两国税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而才能结合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因语言艺术论文地制宜地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务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李达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