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慧被赋予了太多理想与完美的期许,智慧城市的生态性是基于智慧城市的本质与内涵,从技术、经济、信息化应用层面来实现高度智能的、具有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的现代化城市。然而,在面对智慧生态城市建设上,对于“智慧城市”与“生态城市”的认知还存在片面性,还面临着更多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在构建城市公共服务环境中,还遭遇诸多不相适应的困境。坚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效率性、多极性,需要从智慧生态城市的决策、规划、绩效考核等方面来满足城市“公共利益”诉求,破解各类难题,促进城市建设的智慧化、生态化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智慧生态城市;内涵;规划建设;制约因素
自十二五以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与规划工作已全面展开,而对于智慧城市的概念及内涵,却未能形成统一认识。智慧生态城市是在智慧城市基础上,突出智慧城市的生态水平。如何界定智慧城市与生态城市之间的关联性,必然需要从“智慧生态城市”视角来全面审视其内涵、特征。结合对智慧生态城市的各个定义的归纳与提炼,所谓智慧生态城市,是建立智慧城市核心特征基础上,实现与生态核心特征的融合,促进人与自然、城市与生态环境的多元交互,并通过系统学、结构学、关系学、心理学、环境学、美学等理念来营造人居、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发展模式。
一、智慧生态城市建设的基本理论
任何一种城市类型与城市规划,都需要建立在相应城市建设理论基础上,同样,对于智慧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其理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智慧理论从生命体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来看,生态智慧是延续环境的适应性、生存理念及生存策略基础上,对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适应。生态智慧强调对人的生态观及生态规律的认识,强调正确理解生态问题,结合生物体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共生中来营造生态群落。如从气候、地理、人文等生态关系上来运用生态和谐理念,处理人居环境的协调性;从改造城市规划与布局上,结合技术、经济手段来充分发挥环境要素的作用。2.自律理论从“律”的解释来看与哲学上的“理性”具有相似性,自律理论是基于个体的理性,自律与道德关系紧密,也是道德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与体现。从一般意义来看,个体的自律与其道德准则相一致,不受外在力量的强制。智慧生态城市的自律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城市以其自身的行为方式、行为强度来遵循智慧生态城市的发展格局,来调控城市生态性,促进城市的自组织、自抑制、自调节、自发展,实现人与城市、自然的和谐共生。3.公共利益理论对于智慧生态城市中的“智慧”,不仅表现在技术上,更多的体现在利益壁垒上。真正的智慧是超越自身利益,努力实现多方利益平衡的智慧行为。如个人与集体、国家利益在平衡中,牺牲自我利益来维护民族、国家利益属于智慧行为。同时,在智慧生态城市的公共利益实现上,要通过智力、知识、创造力来实现长期利益、短期利益的平衡,要实现个人与个人之外利益的相互平衡。事实上,公共利益是智慧生态城市的重要目标,也是彰显智慧性、生态性,实现城市各主体之间协调有序的基础。4.集体智慧理论集体智慧是通过众多个体的相互协作来实现的智慧共享,也可以归结为智慧融合的结果。从概念上来看,集体智慧将松散的个人、企业、组织集合在一起,以集体成员间的相互融合来实现对某一事物或问题的解决。其产生必然具备个体数量、密度与智慧所形成的关系。王殿华通过对信息效用的分析,指出由多个生物个体所形成的从无序到有序的自组织集体,可以实现“1+1”大于2的整体效用,将集体智慧理论应用到智慧生态城市的构建,可以实现集思广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建设宗旨,更能够从挖掘多元化智慧元素中来体现生态城市的人本性,如通过借鉴和引入多个层面、多个集体组织的协作来强调智慧城市的集体智慧。
二、智慧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制约因素
智慧生态城市作为优化公共物品供应与协调的总任务,在立足城市空间资源布局上,其核心不在于加快城市进程的发展速度,更不是在于对某些具体建设项目的评价,而是对城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协调。对于制约智慧生态城市建设的影响因素,多是偏离城市公共性的发展轨道。1.城市决策者意志对城市建设的影响较大智慧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是由政府主导下实施的,对于政府决策者来说,由于受政绩观、晋升诉求的影响,在智慧生态城市规划中易受决策者主观意志的干扰,偏离应有的价值趋向。如地方政府决策者会围绕GDP增长来强行推进智慧生态城市建设进度,对智慧生态城市的构建目标与政府在其中的职能产生扭曲,严重制约智慧生态城市的发展轨迹,甚至带来重大社会发展难题。城市规划本身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阶段性特征,尤其是在重要规划节点上,如公路、机场、商业圈等公共设施上,一旦陷入政府决策意志范畴,将带来项目建设重复、同质化竞争加剧,导致“换一届政府换一张规划图”的恶性循环。2.对智慧生态城市规划缺乏经济化、效率化综合评价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尤其是推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的协同发展。从城市规划与建设效率上来看,公正、效率是两个极点,而城市规划终极目标不是效率而是公正。弗里德曼提出,城市公共领域的规划与市场理性观念无关,而应该基于社会理性来展开。对于智慧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不是为了满足城市市场效率最大化。事实上,我国城市规划与建设多遵循效率性目标,利用城市规划工具性特点,冠以“规划跟着项目走”“根据投资需求来调整和修编”思路,以致对城市规划陷入了对效率与技术的不懈追求,而忽视了城市社会效益的整体性与综合性。当前,城镇化、工业化成为城市规划发展的主题,对于多数城市在规划与建设上,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数量,忽视了城市自身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将城市规划作为促进城市经济增速的工具。很多不切实际的城市规划与扩张,高新区、房产热、CBD热、旧城改造等不仅破坏了城市原来的人文环境,也背离了城市规划发展的公共性目标。3.对城市公平性的缺失严重智慧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首先要强调对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公共服务是城市规划发展的重点内容,如城市医疗、必需住房、交通、教育等公共设施,既是保障个体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促进城市整体化发展的基础。然而,在多数城市规划中,将高端的文化艺术中心、CBD、高精尖技术示范基地作为城市发展的新标准,而忽视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淡化了城市社区公共建设及公共环境的营造。以住房为例,在政府决策导向下,住房建设空间存在不平等,住房阶层化现象严重,公共政府空间被商品房所挤占,广大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高价住房空间却大量闲置,由此带来的城市空间阶层不平等问题,制约了智慧生态城市的发展。4.城市规划主体的单极化和利益错置问题突出智慧生态城市规划的主体以政府为主,专家、社会公众参与形同虚设,尤其是广大社会公众监督缺乏制度化,导致城市规划陷入政府决策者的主观倾向中。随着土地资源的减少,对城市规划经济指标的要求更高,在利益驱动下城市规划缺乏应有的合理性。对于旧城改造与规划,缺乏规范与制约,项目审批草率,随意变更规划,如对于原来城市规划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无法兼顾公共利益的应然要求。我国《城市规划法》在保障城市主体利益上也给予了规定,如“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并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作为规划的必要程序”。但对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听证来说,操作性不强,公众参与程序性较强,无法通过社会公众监督来防范强权主体的利益偏置。
三、结语
通过对智慧生态城市“智慧”的全面分析,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还停留在智能城市或信息城市阶段。围绕智慧城市的建设理论,从制约因素探析中来梳理“智慧”城市的构建思路,明确“智慧”城市的生态要素,并从智慧生态城市理论与实践研究中,挖掘其内涵和价值,以促进我国智慧生态城市的发展。当然,在推进智慧生态城市建设中,还需要结合我国城市发展背景实际,从当前存在的因素入手,全面理解和正确解读其内涵,坚持城市智慧性、生态性的融合,促进城市居住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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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健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