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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分析

摘要:“没有救济就无所谓权利”,即公民的法益在遭受侵害时无法获取有效的救济的话,那么人们的权利与自由都将只是一纸空文,人们感受不到受法律保护的安全感。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这项法律制度对于合理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司法行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申请条件等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复议;司法行为;司法救济

一、民事诉讼复议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民事诉讼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作出该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行为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2、特征1)事诉讼复议制度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随着我国科学文化以及法学教育的深入发展,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逐步提高,这很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但是,人民法院也不会因此避免作出错误的决定、裁定等。民事诉讼讼复制度的确立,就赋予了人们通过复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错误或不当的决定、裁定等,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复议是我国司法救济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2)讼复议程序有严格的规定作出具体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启动程序;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民事诉讼复议提出申请;当事人对罚款或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3)权利人主动申请民事诉讼复议程序的启动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才可能对相关司法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

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申请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引起复议程序的启动。具体说来,申请民事诉讼复议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复议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申请复议的决定或裁定申请复议的客体式特定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决定或裁定才可以适用申请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客体有五种:第一,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第二,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三,先予执行的裁定;第四,罚款的决定;第五,拘留的决定。2、必须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民事诉讼复议的人必须是享有申请复议权而且实施了申请复议行为的具体司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必须向法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民事诉讼复议的人只能向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和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人应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罚款或拘留的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有关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申请人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时,必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这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件。

三、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功能

1、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新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作为我国救济制度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救济程序的延续和完善,也是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情况的监督和制约,深刻的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利的思想。2、保障了诉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以前救济制度的框架下,一方面当事人很难有效的参与到程序当中来,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行为时,可以就此向相应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赋予了当事人新的必要救济渠道,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本质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3、规范了司法机关的活动在以前的司法模式下,对于司法机关的相关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督。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下的救济制度,就使得司法机关的相关活动受到诉讼当事人的监督,完善了我国的监督制度与救济制度的内容,赋予了诉讼权利人有效的救济渠道,增强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在实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进而体现了程序正义的根本性要求。

四、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对于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体现司法公正等方面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不能使其功能充分发挥。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在适用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与其他相关救济制度在适用中的界限。第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规定的较为模糊,对于其功能的全面发挥是很有阻碍的,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应该进一步具体规定和完善。第三,对于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应该作出更加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也就是通过程序规定来保障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使得程序性权利救济的设更加简单快捷,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在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总之,从司法救济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复议制度适应了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权利救济的需要,也符合了司法程序自身的发展规律要求。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更加便利得对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监督,进而促使人民法院正确作出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诉讼当事人运用快捷有效的方式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在诉讼程序方面的维权意识不断得到提高,这也是司法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3月。

[2]郑世保:《再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民事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3]朱新林:《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体系》,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

[4]廖永安,雷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3期。

[5]黄良友:《论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6]汤维建:《民行艺术论文大纲检察监督的发展规律》,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21期。

[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张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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