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行政执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
社会管理在我们国家包含着若干复杂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政治学体系中社会管理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就是在社会系统中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进行适当的利益平衡。而用社会学的眼光来观察,社会管理则是要实现国家对社会过程的有效统治、国家对社会关系的有效处理,国家对社会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学中,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则是强化行政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等。也许社会管理的诸种价值判断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管理的理念必须回归到法治中来。我们允许学术上有关社会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够容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样赋予社会管理理念不确定的元素。也就是说我们应当用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通过提炼和强化使社会管理理念与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理念。
2以行政执法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
从概念上来讲,社会管理是一个涵盖内容较大的系统,在某种层次上讲还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项众多,需要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但是对于社会管理的意识来讲,从内涵的角度来讲,却有着与之较大的差别,相对来讲范围较窄。社会管理意识是一种主观上的认知行为,是一种意识领域的执行思维,主要表现在社会公职人员以及行政主体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认知。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公众性,公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来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很多时候恰恰出现了相反的现象,破坏了这种和谐,过多的将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带入工作中,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大大的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公众权利实现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公权对私权压制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以行政法意识构造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树立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用行政法意识来统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法意识中的陈旧部分进行更新甚至创新。这样便使行政法意识与社会管理意识予以统一。
3以行政执法设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
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是手段与结果的关系。进而言之,社会管理是实现社会秩序的手段,社会秩序是社会管理的最终结果。这个关系原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我们如果离开社会秩序而讨论社会管理就有可能陷入到自娱自乐的圈子中,反之,如果我们离开了社会管理而谈社会秩序则会陷入到迷茫之中。我国学界和相关的政府文件尚未对两者的关系作出深入研究和框定,这是一个必须引起警惕的问题。近两年来,由于我们过分强调了社会管理的概念,便导致我国有些部门在社会秩序的设计之中用纯粹的管理手段进行这样的秩序设计。而且,诸多管理主体当它作出这种非理性的秩序设计时常常冠以社会管理创新的名义。可以肯定的讲,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对社会管理的秩序设计中远离了法治的轨道。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将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连接在一起的最好方式是强化行政法的制度设计功能,就是用行政法设计相应的社会秩序并在这种设计中体现社会管理。同时,社会秩序还有一个实现的问题,毫无疑问目前诸多政府部门和行政主体都乐于以社会管理的名义实现社会秩序。当它以社会管理的名义实现相应的社会秩序时,其手段的选择具有极大的任意性。我们认为这样的任意性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相关社会管理过程的破坏,而纠正这种非法方式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用行政法赋予的方式进行这样的管理。在当前法治社会下,由于行政法具有确定的内涵和价值,同时还具有较好的规制力,这就决定了在提升社会管理能力上短期内会起到较好的作用。在我国当前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与法治脱节的现象,而利用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利用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相对于其他操作方式来讲更易于操作。所以在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能力的现状来看,利用行政法来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作者:梁佳典 单位: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