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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几点认识

一、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投诉问题的常见类型

1.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投诉近几年,对招标代理机构投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程序的正常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阐述模糊,对有些关键的词条不能明确,对一些实质性的条款并没有确定的解释。其次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量体裁衣”的现象,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一味地迎合招标单位的要求,进行暗箱操作,达到确定中标人的目的。再次是在有些情况下故意加大投标成本,让投标人望而却步,放弃投标。2.对投标人的投诉在投标活动中,针对投标人的投诉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相关资质证书或私刻公章等,来伪造相关文书、提供虚假材料,最终骗取中标。其次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围标串标活动,违规骗取中标。3.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目前涉及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主要涉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委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抽选,且评标过程中有评委可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次是评委之间相互串通,明招暗定。再次是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没有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中标候选人,使评标工作有失公正。

二、关于以上问题的处理措施与建议

1.对投诉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相关证据,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投诉人采用欺骗或者其他非正常途径从工作人员处获得的相关信息,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情况,判定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是不合法的,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2.对于非投标人或者非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笔者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过非投诉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投诉事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严格要求投诉人提供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对于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不予受理。3.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严格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编写招标文件,杜绝使用有歧义的用词。在招标代理机构中推行使用相关示范性文本,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与学习。4.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能否公平公正地参与评标活动,直接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尽量避免招投标中出现投诉问题,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评级工作,将那些在评标活动中参与过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专家,直接清除出评标队伍,违反相关法律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要求评标专家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当然,也要对在评标活动中能够公平公正履行自己职责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表扬,并且提高其信用评级。

三、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适应了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了各方的招投标参与方的行为。只有正确处理好了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投诉,才能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作者:孟德敏 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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