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有必要
(一)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生猪养殖主要面临自然灾害、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防范自然灾害、疫病风险目前已有农业部门主导开展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利用政策性保险来防范市场风险却一直是个空白。而当前困扰广大养殖户最主要风险还是生猪价格的剧烈波动,所以,养殖户对能够帮助他们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保险产品需求不断增强。从前期实地调研情况看,养殖户参保意愿相当强烈。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作为防范市场风险的保险品种,填补了农业保险品种的空白,这不仅是贯彻国办发〔2014〕17号、山东省金改22条精神,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需要;也有利于养殖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保证养殖户合理收益,推动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促进保供稳价的需要。
新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两次物价过快上涨的时期,分别是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特别是2007年和2008年物价较快上涨,其重要原因是占CPI权重较大的生猪价格过快上涨。近年来生猪价格波动仍然较为剧烈,据监测,2009年至今,我市生猪出场价格最高点为2011年7月8日的每斤10元,最低点为2010年4月9日的每斤4.4元,极差达127%。这一方面加大了生猪养殖预期的不确定性,使散户频繁进出养殖业,加剧了生猪生产的盲目性;另一方面,造成价格总水平的异常波动,增加了价格调控的难度。通过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把价格调控政策与市场保险结合起来,稳定养殖户的养殖预期,增强生猪生产计划性,促进生猪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从而实现保供稳价的工作目标。
二、切实可行
(一)国家积极倡导,政策依据充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明确要求,2014年“探索开展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进一步要求,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这些都为开展生猪价格政策性保险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二)理论基础完备,技术条件成熟。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的关键是如何确定生猪目标价格。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实施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建立完善了以猪粮比价(即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作为预警指标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并将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设定为6∶1。实践证明,以猪粮比价作为调控依据已被社会广泛认可,具有简便明了,操作性强等特点。因此,生猪价格政策性保险可以将猪粮比价6∶1作为出险依据(即目标价格)。另外,全国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公开透明的生猪价格信息采集、编制和发布体系,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生猪市场调控”专栏,定期发布生猪市场相关的信息。这些都为生猪价格保险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三)保费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符合国家政策。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一直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持续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今年初国家又扩大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范围,将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品种都纳入政府保费补贴范围。因此,利用政府财政资金给予生猪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符合国家政策精神。特别是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对农业保险不仅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而且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费补贴。
三、方案设计
(一)指导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量稳价、惠农为民”的工作思路,以保规模化养殖户、保基本成本为原则,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
(二)保险方式。
由于目前生猪养殖基本都是自繁自养,养殖场每月都有能繁母猪生育,导致其每月生猪出栏量差别不大。因此,生猪价格保险实行“集中投保、按年承保、逐月出栏赔付”的保险方式,即在规定时间段内,养殖户统一集中投保,以一年周期进行承保,以生猪出栏月猪粮比平均值(出栏月当月发布的猪粮比之和/发布次数)在生猪出栏月份决定赔付。
(三)参保条件。
为引导和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养殖户参保条件限定为年出栏育肥猪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大户、养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某批次生猪的出栏当月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即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6∶1)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与费率。
保险金额=约定猪粮比×约定玉米批发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保险数量。其中约定玉米批发价格为上一年本地玉米批发价格的平均值,保险数量按照每月出栏生猪数量之和确定。保险费率由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报国家保监部门审核后确定。保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积。
(六)保险理赔。
以约定的猪粮比作为基础理赔标准,若在保险期间内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猪粮比低于约定的猪粮比,则按其跌幅同比例进行相应赔付,高于约定的猪粮比的则不发生赔付。每月赔偿金额=〔约定猪粮比-出栏当月猪粮比平均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每月实际出栏数量赔偿金额=∑每月赔偿金额(七)保费补贴。为引导养殖户积极参保,在试点期间,由政府对保费实行适当财政补贴,以后随着农民保险意识的增强,财政补贴可逐步减少。参照目前农业部门开展的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政策,建议生猪价格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府财政负担80%,参保户负担20%。
四、效益分析
(一)养殖户保费负担不大,但市场风险得到保障。
假定一规模户参保生猪每头110公斤,约定玉米批发价格为每公斤2.22元,约定猪粮比为6:1,保险费率假定为3.5%(具体费率还需精算确定),保险金额约1400元,保费每头49元,其中政府承担39.2元,参保户承担9.8元。若养殖户年共出栏500头生猪,其个人仅需缴纳保费4900元。若生猪出栏当月猪粮比为5.6:1时,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公司需每头赔偿97元。若生猪出栏月猪粮比低于5.6:1,养殖户得到赔偿金额更高。由此可见,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的价格风险防范作用十分明显。
(二)有利于稳定生猪价格。
按照此保险方案操作,能够及时弥补生猪价格波动给规模养殖户带来的损失,引导养殖户在生猪价格持续过度下跌周期及时补栏,从而保证了生猪的市场供应,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价跌猛退”加剧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的现象,达到了熨平生猪市场价格曲线的目的,也有利于物价稳定,保障群众生活。
(三)保费补贴,政府财力可承受。
假定中央、省、市保费补贴资金的负担比例分别为40%、30%、10%,以某市区参保15万头生猪为例,中央财政需负担293万元,省级需负担220.5万,市级需负担72.5万元;若按参保25万头测算,中央财政需负担490万元,省级需负担367.5万元,市级需负担122.5万元。
(四)从长期看,保险企业可实现持续经营。
从历史资料分析,猪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近年来“猪周期”有缩短趋势。据推算,只要养殖户连续多年投保,从长远看,保险企业可以实现稳定经营。但鉴于生猪价格若下跌往往持续数月,保险公司即使可能从总体上实现收支平衡,也难以应对生猪价格连续数月在盈亏平衡点以下运行而产生的持续巨额赔款支出。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除建立大灾准备金、完善生猪价格巨灾风险应对预案外,还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抗风险能力。
作者:林晓飞 单位: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