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两者在基础、总目标的实现策略具有差异性,另一方面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可以相互转化,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刑法解释与罪行法定原则是一体化的价值基础。法律的正义是通过具体实践来实现的,所以立法与司法之间是一个相互互动、不断修正的过程,此外,充分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等特点,法律补偿机制可以不断完善社会法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罪行法定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是依照社会实际的变化依靠刑法解释做出调整,所以罪行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解释之间的统一是实现社会实践的基本要求。
二、罪行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制约
(一)刑法解释中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在我国刑法解释中,经常出现背离罪刑法定的现象。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是“盗窃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也就是说,要构成盗窃罪应该至少具备“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但是,在国家1998年的刑法解释中指出,以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为起点,但是情节轻微的,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解释,就是将原本已经构成“数额较大”这一盗窃罪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是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违背。诸如此类背离罪行法定原则的刑法解释还有很多,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刑法解释的审查,以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二)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进行刑法解释
罪行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的首要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刑法解释必须在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开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可能不能保证刑法解释的完全准确,但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之后的刑法解释肯定是不正确的。自1997年国家实行刑法修订之后,很多学者指出,自从罪行法定原则被立法化之后,对立法和司法的指导作用远没有想象中的作用,在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涵认知一致的前提下,刑法解释的结论还是会出现完全不一致的问题。但是,这一观点并不能否定罪行法定原则对促进刑法解释的积极作用,相反,应该成为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逻辑起点。刑法有权解释,是法律规定的对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机关对刑法进行的解释;其包含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依照我国《立法法》中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诸如以下法律情况都可以由其加以解释:其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情况,需要变更法律的。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为属于国家立法机关,所以这种解释称为刑法立法解释。此外,依照我国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法令的问题;检察院负责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这类对刑法问题作出的解释称为刑法司法解释。不管是刑法立法解释还是刑法司法解释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其解释都不可以超越刑法条文的语词含义,不可以在解释刑法的规定时创作一些刑法内容本身不能容纳的内容,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解释法律与具体的法律制定还是有差距的,如果解释法律创制法律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法的权威性。也就是说,在刑法立法解释中,必须也只能在刑法条文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结语
刑法解释如果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人们将难以正确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通常情况下,人们是依照刑法用语含义的一般性理解来实施行为,如果刑法解释超出了刑法用语的语词含义,就会影响人们对刑法的理解,进而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为此,必须将刑法有权解释回归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轨道,纠正不正确的刑法解释行为,加强对刑法司法的解释审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常务委员会应该严格依照罪行法定原则进行纠正,以不断提高刑法解释的准确性。
作者:陈静方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