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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一、国外有关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

一般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对于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体例:一种集中规定如法国;一种不集中规定如德国。

(一)德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1.德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德国民法典》第四章“家庭法”中的‘婚姻’的第六节“婚姻财产制”下的第二目“约定财产制”中对婚内财产分割有所规定,见于《德国民法典》1471、1474、1475、1476等条中。婚内财产分割在《德国民法典》中根据不同的主体和情形有不同的规定:在由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分别规定了管理财产一方和不管理财产一方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在双方共同管理的情形下,规定了配偶任何一方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2.德国婚内财产分割后的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中第1449及1470中规定“当分割判决发生时,财产的共同制即被废止,对于将来,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而对第三人的规定则在第1412条:“夫妻财产制关系的变更和废止需登记于夫妻财产制的登记簿或告知第三人。”

(二)法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1.法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法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分为四章节:“通则”、“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夫妻分享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而有关婚内财产分割主要记录于“共同财产制”中,见于第1441、1443、1580条。2.法国婚内财产分割后的法律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445条规定:“宣告分割财产的判决,其效力追溯到提出该项诉讼的请求之日。”《法国民法典》第1446条规定了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债权人不能主动提请夫妻财产的分割,但是如夫妻一方已提请分割财产之诉,债权人可以调阅相关材料,甚至可以参加诉讼,以保全其权利。如若宣告夫妻分割财产侵害了其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对分割财产提出第三人异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婚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一些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于生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虽然该规定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提出,但是对于婚内财产分割也具有借鉴意义。因为这些原则不仅可以指导法院的判决、减轻司法执行压力,同时也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夫妻配偶间的个人利益。

(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

1.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主体类型化我国在扩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的“重大理由”的范围时可以效仿德国的做法,根据主体和适用情形的不同进行分类,并且对每一种分类的请求进行具体的说明,如:不管理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是:管理一方无管理能力或滥用管理能力,并会危及到不管理一方的财产权利;管理方没有履行其协助抚养家庭的义务,并危及不管理方的权益。管理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不管理一方个人引发的债务过多,危害双方共同债务。双方共同管理财产,配偶任何一方提起分割财产的诉由:另一方没有与提起诉由一方商量,便处理共同财产,以至于会危害到起诉方的财产权益;一方不履行协助家庭抚养义务并且会危害到另一方未来的被抚养权利;一方因个人招致的债务过大,而危害到双方共同债务。2.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类型化在借鉴德国婚内财产分割主体类型化的同时,也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增加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类型化,如:(1)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我国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当夫妻一方失踪时,如另一方为共同财产管理者,则可能会损害失踪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而失踪方是财产管理者时,失踪方的财产代管人也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2)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承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开居住这一事实状态,但分居一年并不满足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因此应允许在此状况下,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从而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行为招致的债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经常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外借债务并数额巨大,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如果依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对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无疑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规定当夫妻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无法清除其自身招致的债务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分割。

(三)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1.婚内财产分割的对内效力当法院判决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时,对于夫妻双方应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也不应再适用原先的共同财产制,而应转变为分别财产制,对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行使单独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并且对个人财产独自承担义务和责任,未经另一方授权不能处分他方财产。2.婚内财产分割的对外效力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后,不应影响损害第三人或是债权人的权益。应参照《法国民法典》中的允许第三人或债权人参与诉讼的规定,并应告知第三人或债权人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事实,如分割夫妻婚内财产对第三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允许其提起诉讼。3.婚内财产分割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国情,为了维护夫妻间感情的稳定,笔者认为生效时间应采用德国的方式,规定为法院宣告之日起。本文来自于《法制与社会》杂志。法制与社会杂志简介详见

三、结论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经济水平也逐渐提升,人们的婚姻价值也随着变化,越来越注重在婚姻关系中个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纠结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四条首次认可了婚内财产分割这一行为,但却没有系统详细的规制有关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然而面对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笔者探究对比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关于婚内财产分割成熟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建议,以期望可以对完善我国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有所裨益。

作者: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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