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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论述

一、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现状

从字面上理解,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就是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发照(证)全部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申请人无须再到登记场所申报纸质文本,电子化登记与到企业登记机关现场登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化手段又包括通过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进行电子数据交换,通过电子邮件向登记机报送电子文档等,其中通过登记机关设置的登记程序进行的登记行为,由于其规范化程度高,将成为电子化登记发展的主要渠道。英国是实行电子化登记较早的国家,其做法是,由注册署设计专门的注册网页和注册操作程序,由登记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登记申请书,注册署在网上进行审核和签发证书,注册证书不盖任何公章,只是配给一个全国统一的编号。在新加坡,申请人也只需登录商业注册局网站,按照提示,完成申报,就会获得商业注册局给定的号码唯一的注册登记证,整个过程十分简单、便捷,受理后一般一天就能拿到登记证书。在我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各地开展的企业网上登记工作也普遍采取“外网受理、内网登记、外网反馈”模式,而且登记范围也相对较窄,限于企业名称查询、企业设立登记,少数登记部门开始将变更登记纳入其中。这种模式虽然广泛采用了互联网等电子化手段,但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只是实现了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登记人员网上初步审查的功能,网上登记所起到的作用是对现场登记的一种辅助,并不能独立运转,这种登记方式一方面方便了申请人,但另一方面却带来了重复审核材料的问题,申请人需要在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与网上申报的材料相同的纸质材料,登记机关对同一份申请材料既要在网上审核一次,也要现场审核一次。从这一角度上看,我国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探索刚刚起步,还处于较低级阶段。

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发展形势

一是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实施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在现行工商登记制度下,工商部门需要对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具体事项进行把关,并负责核准,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种登记制度前置审批项目多、登记程序繁琐、登记时限长,严重挫伤了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积极性,限制了经济自由,因此,呼吁变革的声音越来越强烈。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放松对经营范围、住所使用证明的管制等,登记事项将进行大幅缩减,登记机关承担的审查压力也将大幅下降,将为推行电子化登记工作创造条件。二是各地开展的网上登记探索为全程电子化登记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从大的方向上看,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步骤与现行操作意义上的网上登记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别是网上登记还需要一个现场核对的过程。因此各地尝试推行的网上登记实际上也为全程电子化登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模式完全可以从现行的网上登记系统中升级、变革实现。三是相比较于传统的登记模式,全程电子化登记具有巨大的优势。第一,可以极大地方便申请人申请。电子化登记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申请人只需根据自己的时间在网上输入和点击即可轻松完成登记,而不必亲自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降低了企业成本;第二,可以极大地提高登记注册的效率。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登记注册,特别是实现完全网络登记注册,由于登记事项、登记程序十分简单,可以成倍地提高登记注册速度。

三、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模式选择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程电子化登记应将企业登记涉及的全部事项纳入其中登记,包括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全部可以在网上实现,电子化登记不再是现场登记的辅助,能够独立运转,能够直接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二是全程电子化登记应是一种选择性登记。企业登记电子化是发展的趋势,但是并不意味着电子化登记要取代现场登记。即便是在推行新的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后,现场登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依然有着存在的必要。可以说,电子化登记和现场登记各有优势,电子化登记的优势在于让申请登记行为变得更加自由,可以实现随时随地申请,而现场登记的优势在于其适用对象更具广泛性,对于不能熟练使用网络工具的申请人而言,现场通过登记人员的指导,可以较快的帮助其完成登记过程。因此,申请人可以选择到企业登记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企业登记,也可以通过企业登记网络,以电子数据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二者互为补充。对于已经获得电子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的企业,依申请可以申领纸质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已经获得纸质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的企业也可以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

四、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减少虚假登记问题。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后,申请人无需到登记机关申报申请材料,登记机关的审核工作也全部在网上进行,如何保持登记行为的真实性,减少虚假登记现象成为登记机关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程序设定,强化对申请人身份的识别,确保登记行为本身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达。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也为我们在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对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一些识别和确认申请人身份的方法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我们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做出更具有针对性,更严谨的程序设计。二是明确对企业登记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形式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一般而言,形式审查侧重于提高登记效率,实质审查侧重于维护登记安全。而我国长期以来对企业登记采取的是一种折中审查,即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应依职权拒绝登记。在这种审查模式下登记机关实质上承担了相当大的审查责任,为了减少登记风险,登记机关需要履行谨慎的审查义务。《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际上很大一部分转移成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后,登记机关与申请人不再直接打交道,所有登记行为通过网络数据交换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采取的也只能是形式审查,否则,电子化登记的效率优势无从发挥。三是赋予电子登记与现场登记同等的法律效力。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申请途径不同。应通过立法明确电子登记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具备与纸质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同等的效力。四是完善登记信息公示功能。现行登记管理制度下,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较多,但在登记机关对外公示的信息中,许多登记事项并不对外公示。由于信息不对称,第三人很难获得已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实行电子化登记后,由于登记操作全部通过网上实现,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只反映在一个注册码上。其获得社会认可需要一整套企业登记电子信息查询系统的支持。该系统应与登记系统信息保持一致,全部登记信息能够供社会查阅。五是统一信息采集标准,简化登记程序。一方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将只作为主体资格的证明,因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确保省级登记机关之间,省级登记机关与总局在信息采集方面的一致性,增强电子化登记在全国范围内的认可度。各地自行组建的电子化登记网络,也应能够与总局保持数据互通。另一方面电子化登记系统的设置需要遵循简单、便民的原则,尽量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种类。申请人注册登记后,应能够提供登记服务功能,通过设置登记服务助手指导申请人按照预先设置的登记流程逐个完成需要填写的内容,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外,不要求申请人通过网络另行传送文档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全部通过登记界面完成。在申请材料填写完毕后,提示申请人上报,并将需要注意的信息提醒给申请人。

作者:曹进波 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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