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整个20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改革主要是依靠政策作为依据的,农业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既不可能建立成熟的农业经济法课程体系,农业经济法课程也无法取代农业政策学的位置,使许多院校将农业经济法与农业政策学合二为一,改成农业政策与法规;有些院校将农业经济法改为限修课;甚至有的院校取消了该课程。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局面并未改观,课程建设面临着存废抉择。我们认为,新的历史阶段,包括农业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土地管理、农业推广、农村区域发展等在内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农业经济法学课程应当保留,并且应当作为专业骨干课程开设。其理由主要是:第一,完善的专业知识结构需要掌握农业经济法学知识。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民主政治也必须是法制政治,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新时期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由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意味着我国已经实现了由政策作为基本制度工具转向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治理国家,农业领域也当然毫无例外。
这就要求未来农业经济领域的经营管理人才必须懂得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农业经济法成为他们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领域。第二,农业政策学不能替代农业经济法学。农业所包含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制度在其发展进程中的巨大作用,而主要调整政府行为的农业政策对农业的直接影响尤为突出,这或许是农业政策学课程受到普遍重视的主要原因。但是,如果转换一下视发现,法律更具有更本性和长远性,甚至对政策本身也具有决定意义:一方面,从课程所赖以构建的制度基础而言,在我国,现行的农业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的政策。固化为法律之后,这些原本的政策才有了稳定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才能够发挥更大的社会进步效应。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努力,所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大政方针都逐步被纳入宪法,同时其各项实施措施也被法律固定下来,由此才有效保证了“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变”,才确定了政策的基调和未来走向。
从这个意义上说来,以往普遍认可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实施“必须以政策为指导”的观点必须转变。法律在先,政策在后,农业政策是作为农业法律的具体实施措施的执行功能,这种程序在美国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从思想上明确认识:法律是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政策应以法律为指导”。另一方面,从课程建设的内在逻辑上分析,没有对法律层面的把握,就无法正确理解政策的内在意图和价值趋向,从而导致对政策认识上的机会主义,科学的政策研究也就无从谈起。现阶段将农业经济法学作为专业骨干课程具有可行性一方面,作为课程教学内容和研究对象的农业经济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首先是作为农业基本法的《农业法》,在颁布实施9年之后,经过2002年的全面修订,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其次是农业部门法逐步走向完备,包括农业经营和村民自治主体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乡镇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经营方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要素使用、管理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渔业法》、《防沙治沙法》、《水污染防治法》,
农业生产规范方面的《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支持农业方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等,至今已有20余部,另外还有50余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近500部部门规章,关于农业的地方法规数量更多。另一方面,伴随着法制建设实践的重大进展,相关理论研究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也达成共识,为课程建设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农业经济法学课程应当独立开设,名称应当统一首先,农业经济法学与农业政策学课程应当各自独立开设。尽管两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毕竟各自都有相互独立的范畴、体系、目标和侧重点,将两门课程合并起来,既有可能削弱两者的地位,处理不好还会继续模糊人们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
其次,课程名称应当一致起来,统一称为农业经济法学。其他名称中,“农村法制”显然还包含农村社会管理、民事关系的法制等等,背离课程设置初衷;“农业法”体现了法律调整范围的特征,但与整个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划分不一致,不能体现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农业政策法规”则是将本来应当分设的课程合二为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