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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抑或价格挤压(4)


 (二)西班牙Telefonica公司价格挤压案
  Telefonica公司是西班牙唯一一家拥有全国固话网络的电信公司。在西班牙,使用固定电话线路的高速宽带接入技术(ADSL)是互联网接入的最主要方式,其中有80%的互联网接入是依靠ADSL技术。而Telefonica公司控制着全国固定电话网络,也就掌握了ADSL的核心价值链。2003年,西班牙Wanadoo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投诉,指称Telefonica公司向Wanadoo公司等运营商收取的宽带接入批发价格与这些运营商给最终用户的零售价格相比,无法使他们在宽带接入零售市场有效参与竞争。Wanadoo公司是一家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二级运营商,向Telefonica公司批发本地回路、本地及州际宽带业务后提供给终端用户。
  2007年,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Telefonica公司抬高互联网接入批发价格的行为构成价格挤压,是违反《欧盟基础条约》第102条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求停止此行为,并处以1.52亿欧元的罚款[18]。欧盟委员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Telefonica公司向其他互联网接入运营商提供的批发业务是他们从事经营所必须的,Telefonica公司有义务与这些运营商进行交易,但是抬高批发价格使其竞争对手无法获利的行为相当于拒绝交易。因为再重新铺设与Telefonica公司一样的本地接入网络显然是不经济的。第二,抬高批发价格的做法使得零售市场的其他运营商不得不退出市场。如果为了争取客户而实行与Telefonica公司相同或较低的零售价格,这些运营商只会遭受损失。欧盟委员会认为,即使短期内Telefonica公司的价格挤压行为并没有将竞争者驱逐出市场,但也会影响竞争者的持续发展和在市场上竞争的能力,因而同样具有排挤、削弱竞争对手的效果。第三,欧盟委员会认为Telefonica公司的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宽带零售市场上的竞争被削弱了,西班牙宽带接入价格比欧盟其他15个国家的平均价格高了20%,因而宽带普及率与其他国家相比低了30%[19]。
  欧盟委员会在Telefonica公司案中明确了2个重要的原则:第一,明确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游企业投入对下游企业的生产来说必须是不可或缺的,但与必需设备理论略有不同的是,这里上游企业的强制供应义务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条例明确规定或可以推定的。第二,明确价格挤压行为必须对市场竞争和最终消费者产生影响。欧盟委员会在此案中分析了Telefonica公司的行为对西班牙宽带接入市场及消费者上网费用的直接影响,实际上推翻了德国电信案中确立起来的价格挤压行为本身违法的原则,初步确立“实质性限制竞争”也是认定价格挤压的必要要素,这无疑是一大突破。
  (三)美国Linkline Communications诉AT&T California公司案AT&T California公司是一家拥有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大部分互联网服务基础设施和设备的通信公司,该公司掌控绝大部分家庭和商业用户接入固话网络的线路,而通过固话线路接入互联网则是加利福尼亚地区用户上网的主要途径。因而,独立于AT&T的其他服务提供商必须租赁AT&T的传输服务才能向终端客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即这些服务提供商与AT&T在互联网零售市场形成竞争关系,同时他们在互联网批发市场又是AT&T的客户。2003年,加利福尼亚4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起诉AT&T公司,诉称AT&T拒绝与其进行交易,拒绝向其提供必需设备,同时存在价格挤压行为,垄断加利福尼亚州的互联网市场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这4家服务提供商特别指出AT&T设定高批发价格,同时又给自己的互联网零售业务设定较低的价格构成价格挤压行为。
  AT&T公司以Trinko案中确立起来的原则要求撤销原告诉求,即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有反托拉斯法上强制交易的义务,上游企业可以不向下游企业提供充分的服务[20]。初审法院认可AT&T公司没有必须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义务,但以Trinko案并不涉及价格挤压问题为由驳回AT&T公司动议,并认为价格挤压诉由已在之前初审法院的几个案件中被认可。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AT&T公司随之起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着重就“在被告没有强制交易义务情况下,原告是否可以价格挤压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这一问题做了解释和判决。最高法院认为,在AT&T公司没有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义务之情况下,要认定AT&T公司的行为使其他服务提供商无利可图、无法有效参与竞争而构成价格挤压,原告必须证明AT&T公司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互联网零售价格是具有掠夺性的,即低于成本定价[21]。原告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而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
  在此案中,美国法院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纵向一体化企业没有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义务时,价格挤压便不能成为有效的反托拉斯诉由,除非下游企业能证明上游企业在下游市场的零售价格是具有掠夺性的。但这又可以被定义为掠夺性定价,而不存在价格挤压的基础了。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价格挤压的认定具有非常高的标准。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电信和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具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而非价格歧视行为。骨干网运营商抬高批发价格、压低零售价格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基本上已经成为国际惯例,而中国没有关于这一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则是制度上的一个漏洞。虽然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但是电信业的发展和改革之路十分类似,因而国外在电信业改革中的反垄断实践对中国也具有普适性。中国的《反垄断法》、竞争法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在学习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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