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模型与基本假设
模型的构建思路为:在信息非对称的市场中,股份制企业为实施一个投资规模可变的项目,需要向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作为制定政策的第三方,政府分别采取投资补贴、收入税和预算平衡这三种产业政策以控制项目的投资规模及企业家的股权价值。为处理方便,作如下的假设:
1.股份制企业拟实施一个投资规模可变的项目,其中投资规模I∈[0,+∞)。企业家拥有初始资产A 2.项目具有规模收益不变之特性:成功时产生成比例的可验证收入RI,失败时收入为0。
3.项目成功的概率受到企业家工作努力程度的影响,但工作努力程度是企业家的一种私人信息,投资者不可观测。若企业家尽职,则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H,企业家没有道德风险类型的私人收益;若企业家卸责,则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L,此时企业家可获得道德风险类型的私人收益为BI>0。其中:Δp=pH-pL,B为一个系数,BI为企业家在其本职工作上精力投入不足而致力于其它活动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努力是有成本的,企业家卸责就不需要承担这种成本,故而私人收益也可以解释为努力的负效用。。
4.企业家和投资者是风险中性的这一假设更多地表明企业家和投资者都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事实上,在考虑自然人的时候,假设企业家或投资者为风险厌恶较为合适。。
5.企业家和投资者无时间偏好,不妨设无风险利率为0。此假设纯粹是为了不必考虑投资期限和未来收益贴现问题。
6.资本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外部投资者的期望收益为0。
7.企业家具有讨价还价能力,其提出一个投资者“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融资契约,且企业家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8.当企业家卸责时,即使包括企业家的私人收益,每单位投资的期望净现值为负。即
pLR+B<1
9.当企业家尽职时,单位投资具有正的净现值。即
ρ1≡pHR>1
事实上,单位投资具有正的净现值,表明实施该项目是社会最优的,而企业家卸责时的单位投资净现值为负,意味着初始契约需激励企业家选择尽职。
10.为保证均衡解有意义,设该条件是为了保证均衡投资规模有限。其含义表明,每单位投资的期望净收益率小于每单位投资的代理成本。
pH(R-B/Δp)<1,记
ρ0≡pH(R-B/Δp)
11.政府有如下三种产业政策工具该假设正是本文创新工作的精髓所在。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产业政策除这三种之外还有很多(例如,以利率调节为主的货币政策等)。本文旨在分析这三种产业政策,对其他产业政策暂不做研究。:
(1)投资补贴:对每单位投资给予补贴s。
(2)收入税:对项目最终收入征收比例税t。
(3)预算平衡的投资补贴和收入税:对每单位投资给予补贴s,同时对项目最终收入征收比例税t。要达到预算平衡,则需要
表明投资补贴下的企业家的融资能力最强,预算平衡下的股权融资能力次之,收入税下的融资能力最弱。尤其是在投资补贴和预算平衡这两种产业政策下,企业家的投资规模与其自有资产呈一种倍数关系。而当政府实施收入税政策时,企业家的投资规模未必是其自有资产的倍数乘数。
3.本文研究的政策启示:政府产业政策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考量。如果政府想扩大投资规模,那么应该采取投资补贴;如果政府想抑制投资,那么应该采取收入税;但预算平衡的产业政策对融资不产生任何作用。然而,如果政府调整税收收入结构,对资金实力不同的企业家群体采取不同的税收收入政策,从统计意义上做到预算平衡,从而在抑制某些企业的过度投资的同时扶持某些企业的投资,对财富积累、社会福利以及经济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本模型考虑的是完全竞争的资本市场,即企业家获得项目的全部净剩余。因此,文章旨在分析企业家的最优化问题及其股权价值。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极有可能是外部投资者具有完全谈判能力,那么,关于最优化问题和股权价值的讨论对象将转变为外部投资者。但是,无论讨论的对象是谁,分析范式是不变的。本文结论的得出基于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也就是说,本文模型的假设条件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扩展。例如,一般意义上,项目投资具有规模报酬递减的特性;企业家和外部投资者之间是多次博弈而非一次博弈;产业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多期的动态策略,而非单期的静态决策等。这些问题均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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