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作为我国法律中的基本主体,在法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特别是我国的民法,出发点技术以“人”为根本的,通过人作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规范“人”在法律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关系,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而民法主要是用来规范和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主体发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我国在民法中虽然关注人权,但是对人权的意识认识较晚,在法律中对于这方面的保护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人权的保护不够充分,造成我国民法中对人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针对民法中人权保护的问题进行分析,详细理解民法中人权保护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民法;人权保护;现状;对策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法律主体的对象和制定法律的出发点,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主要是为了协调平等民事主体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各项规范来源于道德,但是又要高于道德,民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种文明法,既可以作为社会范畴,同时可以又可以将其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的一些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但是民法是国内法,并不是作为国家法存在的,但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权作为一种抽象的概念,在具体的实践中达到共识,每一个人都应该重视人权,关注人权的普遍性和道义性,同时应该在民法中对人权进行充分的关注。
一、人权概述
人权主要是社会对于政府而言提出的要求和权利,我国对于人权关注较晚,西方国家则较早接触到人权方面的管理,提出人权的政治中心思想就是个人权利和自由优于国家的权利,提升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将社会中的各种权利义务进行一定的转变,强调个人的权利。但是人权在社会实际中需要与历史情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在我国的人权理解方面,权利的挂念还是不能超越我国固有的文化结构。
二、民法与人权保护
我国的民法是一种自治法,该法律主要是为了反映“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其中包括的含义为:首先私有权益是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就存在的,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与生俱来的具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在社会中的接触不断的增加,对于自身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与外界的关系也非常地频繁,因此对于自身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个人权益的要求增加。但是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不仅对个人的权益进行关注,同时对国家和民族权益也进行关注,因此在法律中对国家权益和个人权益进行整体的规范;私欲包含的内容是较为广泛的,但是现实社会中这些内容可能受到外界条件的制约,因此需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私权之所以是神圣的,主要是因为其在人类产生之初就是存在的,作为自然人,人格和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民法主要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进行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人类是作为法律的主体存在的,也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因此需要在法律中对“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私权具有可救济性,在民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其中的救济制度,法律规定了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安排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权,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从这些方面可以发现,在民法对人们的权益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已经将人权进行个关注,也意识到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救济,就算当事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但是在对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也需要关注人权,对人权的保护进行完善和管理。私权神圣的思想作为一种理想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不断的被提及,但是实际工作中需要对并没有理想中的完美,人虽然从出生就是自由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不得不生活在社会中,遵循社会的各项准则,融入到社会的发展中,因此想要实现人类在社会中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人类在生活中或多或少的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进行人权的管理中更加的突出对社会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将人类的价值发挥出来。在私权管理中,财产也是保护的一部分,我国在法律中规定了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处置私有财产,自主选择自己感兴趣经济活动,从而不断的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但是民法也规定了,对于财产的管理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不能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在最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还需要关注他人的利益,不能随便侵害他人的权益,在私有财产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自身利益的实现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权益自治需要结合实际经济发展情况,虽然我国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发展中出现一定不健全的情况,但是其中的一些规范还是可以起到规范作用的,因此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对财产方面的情况进行完善处理。
三、我国现阶段民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
社会的进步,不仅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方面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愈来愈关注个人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但是在民法中我国对人权的规范还处在初级阶段,进行管理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体系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我国民法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法律方面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较慢,无法进行与时俱进的管理,造成我国在进行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过于保守,不能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各项规范的制定,法律在使用中出现一些问题。虽然在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民法中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真正可以使用到人权方面的规范非常少,并且行政部门自身存在保护主义,法律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符,造成人权保护中的缺失,影响实际人权的保护。例如,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在该法律制定时经过了反复的斟酌,在当时来讲使用性是较好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出现,传统的著作权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发展的需要,但是国家对该法律的修订并不及时,造成管理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可操作性不足
在进行实际工作中,我《国民法通则》受到时代的制约,可操作性明显存在不足,很多条款的操作性不强,对于人格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的关注比较狭隘,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法律中过于强调原则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对事实和情感的重视程度,造成一些案件的判决出现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同时,在进行案件调查的时候,过分的关注实体而忽略程序的假设,因此造成程序与实体公正性不协调的问题,法律程序成为对民法实施中呈现负面新闻的模式,严重影响法律的正常实施。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防止执行员恣意或滥用程序,实现程序公正。但是,“法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如何,法律却没有作出规定,致使这一条文在执行实践中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意义。更为难以理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竟然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其最终结果还是无法定程序可资运用。
(三)新型法律规律出现空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民事领域的范围在不断的增加,因此需要对民法通则的范围进行扩大,将“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保护项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体现重视程度。但是显然目前的法律格局,明显没有达到需要的效果。造成新旧法律体系在转换中存在空白,法律的系统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受到影响。例如,在民法中对于提升民法中人权保护质量策略授权行为无因性争论的焦点在于,代理权的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效力的关系问题,作为授权行为原因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授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而主张相对无因性或者相对有因性的主张虽然有所区别,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具体情况认定。这些引争议的出现,在民法中并没有体现,造成法律管理中出现空白,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四、提升民法中人权保护质量策略
(一)完善民法法律制度
在进行民法修订的过程中,调整民主主题和人身财产之间的关系,在集体、国家与社会的观念中强调个人的权益,重视个人权益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健全权利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维持社会秩序。在人们的工作和学习中,适当的进行放松,给予一定的言论自由,促进社会的发展。例如,在民法中针对人们生活中规范的问题可以适当的进行开放,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人权。
(二)提升民法的可操作性
在进行人权保护中,需要进一步对人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不能把私法自治的精神自始至终的贯彻在整个体系当中,到了侵权这一块儿,私法自治就不能贯彻下去,这个体系就是不完整的。因此在进行民法修订中需要对人文关怀的精神进行体现,并针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例如,在民法的研究中,人们逐步的对自由进行追求,因此需要法律在其中起到更加关键的作用,法律需要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充分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摆脱封建社会下杜绝人权的束缚,重视人格的独立与平等,无论贵贱都需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特征,让人们在生活中真正做到解放思想,人们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识,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三)对法律空白进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的社会现象不断出现,并且这些现象在法律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例如最近经常出现的代孕现象,随着代孕技术的发展,产生的有关代孕的纠纷,现在越来越多。这些纠纷其实大体上都是因为代孕女性生下孩子以后不愿意把孩子给委托人,委托人到法院告。如果按照私法自治说,委托人和代孕之前事先就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在拿到了委托人的钱后不愿意再把这个孩子给委托人,严格的履行合同,这个孩子必须要给委托人,但是各国的法律对这个类型的案件基本判决都是一致的,就是判决合同无效,这就是对人权的尊重。因此民法应该将适应社会的进步,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范,提升法律的适应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应该建立在人权保护的基础上,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进行规范,但是在发展中也不能完全依赖民法进行调整,而是需要与其他的法律进行配合,发挥法律的整体性作用。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重视社会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新农.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的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管理学论文6,0摄影艺术论文2:161-162.
[2]朱延军.十六大以来党的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研究[D].兰州大学,2014.
[3]贡太雷.惩戒•法治•人权[D].西南政法大学,2014.
作者:孙千画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