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会计正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其重要性愈来愈高。我国环境会计起步较晚,发展比较滞后。本文从环境会计的现状入手,结合淮河流域企业对环境会计的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会计;环境成本;环境负债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迅猛发展,21世纪初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正逐渐进入人们热议的话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重点,呼吁党和国家人民更加真爱自然、自觉维护生态社会。我国对环境会计研究基本上还处于初级探索的阶段,相关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因此,环境会计领域的研究则显得更加重要与迫切。
一、环境会计的当前状况
(一)理论体系不成熟
环境会计发展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在会计界具有领先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这一领域尽享探索,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就。当前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的发展可以划分为这五个趋势:以核算环境成本为主体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精细;以包括环境绩效为核心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与评价越来越规范;以提供绿色GDP指标为导向的资源环境核算内容越来越综合;以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为主体的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越来越标准以及以确定生态效率指标为核心的环境会计披露与评价越来越具体。我国于1992年8月提出了“可持续发展”重大战略决策,呼吁人们爱护环境,尊重自然,以较低的环境成本来发展经济。2002年财政部推行“绿色核算“政策方针,将“绿色核算”划分为宏观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宏观层面要求计算国民经济指标时,要考虑防治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将环境污染恢复所产生的费用,最后再计算指标时应该将这些费用扣除;微观层面则来自于绿色会计领域的核算。著名会计学家郭道扬教授又曾提出”绿色成本“的概念,将企业的排污状况与当前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有机的结合。近些年,国家统计局计划建立相关指标来统计环境污染相关数据,据以反映环境污染程度。从整个层面来说,虽然我国在环境会计领域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从政府官员到研究学者都在积极为环境治理出谋划策。但随之而产生的问题则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问题,由于专业性不同,一方无法从其他领域理解获得全部信息,不同方面的信息缺乏一个串联整合。而且相关理论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无法进行实务的验证。
(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康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加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数据信息披露显得更加重要。不仅仅是为了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呼应,更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一个经营结构健康的企业注定不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进行经营的,如果企业决定对相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不仅仅会对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揭示企业的环境成本以及环境负债,帮助决策者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结构以致于不被行业淘汰,而且企业对环境影响的充分披露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期望的。环境会计披露仍面临诸多问题:1.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相关企业范围较小。仅上市公司群体而言,目前只有对污染较重的化工企业才会被强制要求对环境问题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一般上市公司而言,则无法全部做到对待环境成本与环境负债问题充分披露。非上市公司群体则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忽略问题更加严峻。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目前对于污染治理费用,相当一部分企业直接将其划分为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范畴,在管理费用下设置二级科目“绿化费”和“排污费”。这种盲目计入期间费用的方法,不仅无法体现企业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导致会计信息失去决策有用性,而且当防止污染与治理污染所产生的费用较大时,这种计入期间费用的做法是不科学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及税负。3.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具有可比性,缺乏完整性。企业可以通过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社会责任报告以及董事长工作报告等中披露相关环境信息,这些信息载体格式不一,而且有些以货币计量,有些则无法进行货币计量。例如笔者选取了安徽省北部区域6家上市集团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调查搜集资料发现,这6家上市公司中有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2家仅在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重要事项中简要说明社会责任情况,剩余2家则对环境相关信息无明确列示。其中披露信息的4家上市公司全部采用非货币计量,即文字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行业中不具有可比性,更缺乏完整性。(见表1)
(三)相关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不成熟
当前我国环境会计领域会计主体的选择分为两种:一种为政府主体论,另一种为企业主体论。政府主体论的会计主体显然是政府,它要求政府担当环境会计信息核算与披露的主力军,由政府承担会计核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风险。而企业主体论的会计主体为企业自身,它要求企业自身核算和披露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与环境负债,当中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企业自身承担。政府主体论无疑会增加财政支出,增重财政负担,但企业也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期望企业自身自觉核算披露相关信息显然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更需要相关法律的出台来在两者中找到平衡点,将环境会计披露法制化。我国针对环境保护虽然颁布了许多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前者虽然于1989年颁布,但直到2014年4月其修订版本才通过,其更新速度无法与实际情况的变化相匹配。对于环境会计领域,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约束。这些情况都说明目前在环境会计领域,法律的约束作用相对较小,相应的法律空白点比较多。
二、对环境会计发展的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旗下的朝日啤酒集团自1997年开始每年发行《环境报告书》。报告书中列示了导言、环保管理体制、环境影响、治理措施、治理成果、环保活动等长达几十页内容,同时随着日本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的指南陆续公布,环境报告书的内容也逐年随着变化。我国在这一领域起步已经落后,所以更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努力填补环境会计领域的空缺与不足。以下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环境会计的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加强法律方面的建设,提高法律约束力
不管是政府主体论为主还是企业主体论为主,国家都应该加强环境会计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针对环境污染颁布相应的法律之后,应该具体细化每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鉴于环境会计领域空白点较多,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抓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仅仅是会计主体方面的细化说明,针对会计核算的范围、核算方法的选择、披露方式的限定等诸多问题都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约束。我国相关部门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并对排放超标,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使企业不得不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使经济能够绿色健康的发展。
(二)建立第二会计报告体系
当前企业环境会计所披露的信息无论是范围还是时间上差异都比较大,归根到底,还是因为环境会计没有具体的核算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基于基本国情,创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章制度。根据郭道扬教授的猜想,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研究建立第二会计报告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会计主要工作室确认、核算、计量和披露与环境相关的数据,也可以细分为三大部分:大气污染会计处理、水污染会计处理以及陆地污染会计处理。不仅可以将资源的消耗与对资源的破环联系在一起,也可以讲污染治理费用和防止污染费用联系在一起。同时,企业管理者也可以根据这一体系的报告讲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联系,有助于决策者作出优化决策。
(三)发展独立第三方的环境审计
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公布报告来披露信息是不够的,为了保证企业披露信息的质量,独立第三方的审计也是必不可少。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大力发展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审计。可以建立以民间审计为主,政府审计为辅的审计体系,这也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拓展知识面和业务范围,同时对注册会计师在环境会计领域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积极引导高等教育在环境会计领域的作用
针对环境会计领域的知识空白点,国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来引导高校进行环境会计领域的研究。例如国家可以通过设立创新创业项目或者科研竞赛等方式吸收来自高校的方案与意见。同时在硕士和博士群体中,也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或者加大投入,积极倡导他们投入环境会计领域的研究。同时高等院校可以设立相关学系将会计知识、统计知识与相关环境知识结合在一起,培养复合型知识人才。以上观点仅是笔者个人观点,目前环境会计领域仍是一个发展不成熟的领域,我国和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差距还是不小,仍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与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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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