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与保险费
(一)高校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八条,高校责任保险合同大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保险费条款、保险期间条款、赔偿处理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在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应当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更偏重照顾学校利益”的原则。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一般原则,即保险合同条款大部分是属于格式条款,不允许高校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很显然是欠缺考虑的。我们应当创设性地针对高校责任保险这一特殊情况,增设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监督程序和审批机制,尽可能减少在处理保险赔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按期赔付进而损害高校利益等弊端出现。
(二)保险费
高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承担机制直接影响到了高校责任保险的推进力度。笔者认为,高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应当由高校的承办者承担,如果是公办高校,则由国家承担,由国家进行财政拨款;如果是民办高校,则由其投资方来承担[2]。保险费的交纳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按年交纳和按月交纳。保险费主要是由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决定的,而高校的教学风险、在校大学生人数等都是影响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
二、高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
(一)高校责任保险赔偿的合理范围
高校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时间范围,二是地域范围。第一,时间范围。高校责任保险赔偿的时间范围应当本着“以学校的工作时间为准并结合学校的管理行为”的原则来评判。原则上,如果大学生是在学校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如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发生意外的,学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某学生在暑期自行驾车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就属此种情况,该生的家长万分悲恸,但是没有向学校提出人身赔偿,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绝大多数的高校为了减少事故风险的承担,在寒暑假期都禁止学生留宿,要求学生放假之后尽快回家,除非有正当理由,如考研、司法考试、假期实践等。但是我们也不能一概以“工作时间标准”来排除责任,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学生以正当的理由到校并发生事故,学校不能一概免责。第二,地域范围。一般是以“校园内或由高校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为判断标准,即大学生在高校校园内或者由高校自行组织的校园外活动场所(包括往返途中),比如高校组织的大学生集体实习、实践教学、春(秋)游、户外活动等。
(二)保险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面,虽然现在我国保险公司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的先例,而且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明保险公司对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教育部《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实际确定高校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作出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另一方面,从社会影响来看,大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他们不仅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同时更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对每一个学生家庭的精神性打击可以说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显然是不能弥补学生家庭的损失,对学生家庭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三)高校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1.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责任
我国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把不可抗力的因素排除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外,如自然灾害的洪水、地震、战争、台风、罢工等。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尤其是一些贫穷落后的地区,由于校舍条件十分的简陋,高校设施很难抵御住自然灾害,灾后高校根本无法进行赔偿,若在此情形下将不可抗力排除,对高校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2.高校方无过错的除外责任
高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要求“高校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高校方没有过错,则不在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比如学生在校期间的一些恶性事件,如打架斗殴,特别是自杀。对这一些问题不应该一概而论,是否可以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需要明确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有无不当,高校是否已经尽了注意义务。高校应当防止可预见的危险发生,比如现在绝大多数高校都会对大一新生进行心理测试,学校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师,班级也会专设心理委员一职配合心理老师工作,共同防范个别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做出极端事件。如果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该学生仍旧发生自杀、自伤等极端事件,则可以认定高校是无过错的。再比如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而高校及时采取了措施并没有延误治疗,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高校是无过错的。某高校体育课上,某大一学生在打篮球时突发心脏病晕厥,而当时在场的体育老师以为该生是天热中暑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这一行为可以认为是校方的管理不当则不能免责。综上,高校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能够为高校处理纠纷提供可行的办法,发挥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使受害的学生和家庭得到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我国的高校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建立系统的、成熟的高校责任保险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为高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更快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和有效的帮助。
作者:隋燕 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