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学科的新兴分支期望并呼吁一种伦理变革。然而,自环境伦理学形成之初,“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质疑之音仍然不断,这些怀疑实际上是对环境伦理学理论前提的追问,这就要求我们直面问题本身,在人和自然关系的广阔背景下重新探讨环境伦理学理论前提的基础问题。
“客体中心论”的古代环境伦理学
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学来自人本于天。自盘古开天辟地以来,先民们通过神话及图腾崇拜构造了人本于天的元叙事。殷周时期,上至君王下至平民举手投足之间多流露出占卜天象的天命观,以此求行顺应天道。到了农耕时代,人们需要依仗于自然物而生存,靠天地吃饭,崇拜自然并将其视为神的象征。因此,在这样一种多神的环境中营造出了对人来说拥有生杀予夺无限权威的大天世界。人将自己完全消解于天威之中,在实践上纯然无觉地顺从于天道,无力与之抗衡。它本质上阐述的是一种人乃自然之子,人和自然融为一体的顺天敬祖的环境理念。“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也是人效法自然,和自然万物共生共存、和谐相处的理念,同样是天人合一环境伦理观的第二层蕴意。可以说,古代环境伦理学是一种以自然为基点去考虑人的生存状态的环境伦理学说。总之,人源于天又归于天,以仁爱之心遍及万物,成为儒家天人合德环境伦理学的基本价值旨趣。刀耕火种的农耕文明时期,“天人分离”已初步地表达了人类妄图忤逆大天,凭借刀和火去否定渔猎文明的天人合一观,有限度地把自己和自然大天相分。“制天命而用之”表达了人类敢于挑战自然,同时这也成为近现代“人类主体中心论”的先导。
“主体中心论”的近现代环境伦理学
早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孕育于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所提出的哲学命题即“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直至欧洲中世纪,托勒密提出“地心说”把地球视作宇宙天体环绕的中心,而在《圣经》里人类相应地被上帝授予了支配万物的权利,成为大自然的主人。到了近代,启蒙理性以人性取代中世纪的神性,科学理性打败了封建蒙昧,让人类能够依靠自己的理性力量成为万物之灵长。如笛卡尔所言,“我们在认识了火、水、空气、诸星、诸天和周围一切其他物体的力量和作用以后,正如我们知道我们各行工匠的各种技艺一样清楚,我们就可以在同样方式下把它们应用在它们所适宜的一切用途下,因而使我们成为自然界的主人和所有者。”由此,伦理逻辑的阿基米德点得以翻转,人和自然的共存为分裂所代替,人和环境的冲突以主客二分的对立形式得以表现出来。启蒙理性将实践的观点视为人和自然关系沟通的中介。人和自然的交互过程在实践概念的关照下被定义为“赋予理性力量的人类主体征服自然客体的过程”。可以说,自然是作为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满足人类需求的对象性存在。随着人类欲望的无止境增长,在分门别类的科学研究面前,有机整体的自然界业已被肢解成多种资源碎片。到了现代,随着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以沙文主义态度凌驾于自然之上,以追逐利益最大化求得经济增长,人类中心主义随之变成工业文明时代的核心价值观。可以说,近现代环境伦理学内含的两极框架导致了“增长的极限”:主体—客体分离的模式。此环境理念倡导大写的人以同质的、单纯的、普遍的认知者、审美者及求善者诸如此类的身份主宰自然界,“我”成为万物环绕的中心,别无“他者”的存在。此主体—客体二分的对立范式,一开始便已然将“主体—主体”人类社会的交往关系排除在外。不可置否,此框架确实高扬了人的主体性旗帜,确立了近现代环境伦理学的人文基础,但从另一个角度却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单一同质的主体而同伦理学分道扬镳。
环境伦理学理论前提的悖论
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能够进入到人际伦理学领域”的争论,它是环境伦理学的基础问题。但是,有关环境伦理学,这个学科的概念本身却存在理论困境。环境伦理学得以成立的前提,它首先需要符合两个基本的逻辑要求。其一,环境伦理学需要满足伦理学科的规范,也就是说它理应是一门以主体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学科。从古至今,无论是中国的伦理学还是西方的道德哲学都是将主体际关系作为其理论学说的基本框架。纵观中国伦理学说,以“主体—主体”的交往构架为其学说的总体框架,于主体际研究域以外,排斥了自然本体的独在性。西方伦理学科的基本向度,即于善和恶之间、平等和不平等之间、公正和不公正之间求善的理论。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直至康德、黑格尔、穆勒、罗尔斯、麦金太尔一直到哈贝马斯,诸如此类等,形形色色的道德观点总是试图通往主体际领域的轨道。可以说,环境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科的基本逻辑前提,理应成为一门重点研究主体际关系的学说。关于主体际关系的反思不但是环境伦理学得以成为可能的逻辑基础,并且也将成为研究“人类困境”的规范和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的基本向度。其二,环境伦理学需要关涉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就是将“主体—客体”关系作为伦理关系来处理,把人于自然环境中的所作所为当作伦理行为来对待和约束,构建涉及人和自然环境关系的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困境之一,咋看之下,以上两者为彼此矛盾的:遵循伦理学说的主体际框架,而主体际指涉人际交往关系,因此,伦理学应该自然而然地剔除出自然客体,否定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地位。相反,依据环境伦理学的根本要义,即人需要面临自然客体,构建一个蕴含“主体—客体”这两个研究对象于内的伦理学结构。所以,我们认为,环境伦理学内含着的其中一个“悖论”,即“环境”(人和自然环境或是主体—客体关系)以及“伦理学”(主体际或是主体—主体关系)之间的无法相容。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问题也相应地变成此学科构架内的逻辑兼容性问题,即主体—客体关系同主体际关系于伦理学层次上的兼容性问题,也可以说是人和自然关系与人和人关系于伦理学层次上的兼容性问题。
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理论启示
古代环境伦理学倡导回归自然,将人类的自然限制绝对化,以人类的自然属性为基点去探讨环境伦理立论的根据,而近现代环境伦理学则主张将人类机械地视为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简单地从动物的本性去理解人的本性,其实质同生态中心主义并无区别。显然这二者都没能很好地解答这一理论问题。应当指出,不管人类中心主义如何理解及评定自然,还是自然主义如何批判及限制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其最终的旨归都是围绕着人类自身的利益,必将不可摆脱人类本身的实际生存及未来发展。毋庸置疑,此价值取向是合理可取的,同时也是无法超越的。可以说,无论哪种伦理学都不能够去忽略人类自身的命运而纯粹顾及其他物种的存在。然而,这依然没有突破西方传统人类主体中心论的狭隘框架,更何谈揭露及批判生态中心主义存在的理论谬误。问题的关键正在于:如何超越传统的主客分离的理论框架。马克思人化自然观在这里给予我们一种新的启示,它既不同于生态中心主义又有别于西方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其不单满足于建立主客辩证统一的理论架构,关键在于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确立为人和对象的关系,以人和对象的辩证思维把握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将互主体性的思维模式贯穿于人和对象相统一的思维模式上,最终超越主客两极化的框架,突破对主体性解释的同质性,重新发现一个充满人性充满生趣的大自然,归还给自然界应有的价值,从而实现人、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向更加健全的人复归。马克思认为,自然界不仅是延续人类肉体存在所必备的资料,而且是人类精神层面的无机界。就自然界自身,严格说来,谈不上是人的身体,但可以成为人的无机身体。人作为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进行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人类将自然对象化进而确证自己生命力的过程。“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是以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谈到的自然界就不仅表现为一个单纯的“物”,而被赋予了人的本质及价值,使自然界展现为“对象性的人”,成为属人的自然界,而人和自然的关系也不再是凌空的主体和死寂的客体之间的关系,而被阐述为现实的人和对象性存在物之间的动态关系,更为直接的说即是人和自身的关系也即是主体间的关系。首先,大自然预先存在的物质、信息及能量,这些构成人类生命活动的元素即为“自然界的属人本质”。由此,自然界的属人本质随处可见,因而塑造了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这就意味着,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的所有活动即为对象性的活动,并且就其实质来说也就是将自然界当作对象。人的一切生命活动,本质上即是将自然对象主体化的过程。这就意味着,人类是依靠大自然供给的“人的本质”生存。显然,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相当于损毁自然界的属人本质,而损毁自然界的属人本质,必将毁掉人自身应有的人的本质,最终人将沦为异化的产物。究其缘由,即此自然环境丧失了“自然界的属人的本质”。由此得出,唯有将自然视为人类生命的构成元素,才能够解答人和自然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此种解答也即是从人和自然之间所具有的内在统一关系的框架内去把握二者之间的伦理关系。于此种关系中,人类和大自然的关系就被紧密地内化成了人和他人及人和自我的关系。关爱人类自己相当于保护大自然,同样地,保护大自然也相当于关爱人类自己,而这也解答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性质问题。其次,自然界不仅提供人类所需的生命活动元素,并且还将此类元素整合起来构成人类结构并使之逐渐地生成进化,此进化过程更重要地表现在精神领域内所展开的动力体系的完善及自然整体的生态运作规律。自然界一方面拥有生生不息的活力,另一方面,大自然的运作又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可以说,正是于感性活力及理性秩序中形成了自然界的生成运动,从而造就了人类本质的最基础的展示。古希腊人正是于大自然的属人本质的哺育下生成了人的本质的典型范例。因而,古希腊人也被马克思称作不仅与早熟孩童不同,甚至也和粗野孩童不同的正常儿童。人类作为自然界具有自主意识的能动主体也是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灵性的升华,从整体上把握自然界向全面发展的真正的人的生成运动,这也就是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基本意蕴。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社会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换句话说,人们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他人的存在或者他人成为自己的存在即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范围决定了人类在何种程度上将自然改造成自己的对象物。只有在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范畴内,才能够产生人类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在人类处理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的生产实践;也只有通过人和人之间普遍的交往活动,单个孤立的个人最终才得以超越地域民族的界线及单个人能力的阻碍,而与不同于自己的人、整个社会乃至全部世界的生产实践活动发生现实的联结,运用整个社会全面的生产实践活动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指出,要解决人和自然关系的狭隘性及人和人之间关系的狭隘性,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有赖于人类处理和自然界关系的对象性活动的深入展开,使得自然界为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所改造。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更加明确地将自然界分成先于人类社会历史的自在自然及人类工业异化的即社会历史产物的人化自然。正是在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前提下,人和自然才相互制约,自在自然才得以转变为人类周围现实的感性自然界。换句话说,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能够发生现实关联的前提条件有赖于人和人之间所结成的关系,而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便呈现为人和人主体间性的关系,这种思维框架不同于将人类主体和自然客体两极化,而是从人和自然有机统一的人的实践活动出发来处理人和自然、主体和客体、自我和对象的双向互动、相依相伴的关系,由此通往人和自然交往理念的形上进路,同时也将其与蒙昧时期或者现存于生活中的万物有灵论相区别,缘于人和自然交往理念的确立需要充分把握了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视野下:自然的人化是势不可挡的趋向,现实世界里的自然及人的本质又处在不断地变化中,不变的事实仅是“人化”,而“人化”强调的是彼此建构的过程,不是个体意识的单方面呈现。这一“人化”的过程即包括了生成过程中的自然、人、社会三者之间生态化合理化的发展趋势,可以说,这一过程无法脱离交往合理性及主体间性。因此确立人和自然的交往观,首先需要确立人和自然之间相互满足的价值理念。再者,我们还需要确立人和人之间彼此交往的和谐理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对于人类文明史的发人省醒的伟大贡献就在于,他们在任何一个呈现着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地方都切实地透察到了人和人之间关系对其所发挥的隐性且深刻的制约作用,人和人之间社会交往的异化最终将转嫁到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上。可以说,要处理好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自然的生态化要求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于美化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完善人和人之间的和谐交往机制。最后,我们还需要意识到现实生活领域里主体间性的无处不在,人在现实生活领域里,其对象性关系存在于人和自然之间、人和社会之间、人和人之间、人和其本身之间等等,在人类生活的精神领域、审美领域、道德领域及艺术等众多领域里,自然界无疑扮演着一个不可忽略的角色,它是赋予人性的充满诗意的人类意志的体现,也只有在吉林职称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才能够实现人性的复归,才能够符合“人化自然”的真实面貌。
作者:叶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