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使得传统模式的高等教育公共性理念发生了变化。教育法律不能够适应或者无法很好解决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高等教育在教学的质量、教学的公平性和社会服务性上面临着很大的危机。本文针对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机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构建公共性法律保障机制的新路径。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16;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95-01
公共性被用于法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哲学以及政治学等领域。人们虽然经常使用这个概念,但是很多情况下都忽视了公共性的真实含义。高等教育领域中将公共性理解为教育管理上如何实现国家教育目标,并且体现出根本特征的公共性和内在属性,进而使得教育法制不偏离公共性要求[1]。因此,对于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应该提出构建新途径以应对当前教育制度的改革。
一、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概述
公共性作为与私人领域相对的一个独立概念,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表达民主政治的基本本质特征和组织原则。当然公共性也有指公共领域,指的是共同体成员之间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现代的公共含义相对于私有而提出,学校在开展教育的时候其本身具有公性质,因此学校具有公共性质。高等教育存在着公共性,因为它影响到了很多个体或者团体的生活,并且还促使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事业,其属性表明了高等教育不可能提供的是具体的产品商品,而且必须是一种公共物品。就消费角度来看,物品具有竞争性和可分析等性质,公共物品可以分为纯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两个大类。若公共物品的消费群体从一部分人群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那么这种商品就是纯公共物品。高等教育提供的公共物品主要包含了传授教学、知识科研等社会活动。学校提供直接的教育服务,而受众又是学校的学生[2]。从理论上讲,高等教育不排除其他人来进行消费,而消费人的数量减少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消费数量,即当学校教育消费达到饱和之前,消费者的多或者少都不会引起教育成本的极大提高或者降低。
二、构建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机制途径
(一)加强教育立法
立法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性价值目标具体化的规范过程,必须要将这一价值完全纳入规范化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准则。必须要形成具有完善责任机制的规范基础,如此高等学校的公共性目标才能够达成。为了确保公共性的实现,政府部门必须也应该转变教育立法理念,将高等学校的公共性作为立法的价值目标,并且将其有效转化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完善配套法律制度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落实过程中还应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而保障高等教育公共性有法可依。将高等学校教育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之中,并且不断完善与主体相关的权利经济救济。
(二)建立高等学校市场化行为保障制度
社会的公共性并不是通过国家而强制执行,而是依靠公民自愿和半自愿合作方式来得意实现。新时期我国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学校既可以接受学校捐款的同时仍然可以接受社会等非政府组织的捐赠。高等教育学校主要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作为其主要功能,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学校的公共性,政府部门应该规范高等教育学校的运行机制,制定出相应的市场化行为运行规范,并以此来为社会服务。根据高等院校的公共性特质,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将高校看做自己的附属机构直接执行政府命令,同时还要采取一些辅助性措施来对高等学教育学校开展法律调控。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和完善高等院校市场行为规范,积极维护高等院校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提升高等院校的公共性[3]。
(三)保障教育质量
现代经济市场体制下,市场导向的教育改革使得高等教育中出现了学校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或者自身优势来降低教育质量而去谋求更高利益。政府部门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监督尤为重要,因为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的基石,也是高等教育永远关注的问题。政府部门要针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进行宏观调控以及管理,积极敦促学校内自我评估机制的建立。不断对高校学校内部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等进行限制,对于高等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建立起健全的高等教育质量多元化评价体系[4]。
三、结语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不断改善,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已经成为了当前教育重要需求。高等学院教育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质使得社会大众均有权利或者有机会参与到高等教育活动之中来。本文针对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有效途径进行探讨,希望高等教育始终能够保障其公共性特性,可以更好为广大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许杰.彰显公共性:大众化后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新走势[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09:87-90.
[2]马志同.政府与大学的高等教育公共性责任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8:5-7.
[3]李明,张茂聪.试论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性的衰退与归因[J].中权威医学期刊国成人教育,2009,20:6-7.
[4]蔡海龙.市场化改革中的高等学校公共性变迁与重构[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61-65.
作者:刘滟滟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