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约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引导力度不够
发展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还有很多关键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比如促进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合伙制在我国的发展就不是很普遍,主要是缺乏与之相关的详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一些投资领域有严格的限制,例如在我国,2011年7月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里规定的投资渠道仅为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作为战略储备养老金的社保基金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至2010年,全国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结余1万亿余元。这样巨额的资金却不能投资于风险较高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政策支持对实现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政府依旧掌握大量关键资源的分配,而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再加上农业领域的发展所包含的不确定因素要大于其它行业。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比较保守,缺乏政策引导。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财税政策,但是不难发现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农业企业以及涉农企业在农业生产以及流通上的支持和鼓励,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鼓励农业投资行为的引导政策。
2市场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
我国关于农业科技以及农业科技企业的信息大多被农业部、科技部和工商行政部门掌握着,而这些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非公开的,缺乏有效科技信息平台,风险投资机构较难获得,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了解也有限,可能由于这些信息的不对称引发“柠檬市场”现象,使得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效率低,成功率低下,甚至还会影响风险投资于农业的信心,减缓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3缺乏专门的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难以实现风险投资和农业项目的对接
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是科技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成功对接是农业风险投资的实质,农业整体利润水平低、风险大、企业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其难以获得风险投资,虽然社会上已经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和科技中介,但是专门以实现农业科技企业与风险投资的规模性机构极少,在我国,一些农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科技与风险投资的结合,但是成效较弱。2011年由国内26家知名创投机构组成的现代农业创业投资联盟在“农业硅谷”杨凌成立。该联盟依托杨凌示范区体制和政策优势,引入创业投资资源,开展项目交流、推介、投资活动,搭建创投机构与农业企业合作平台,但是其覆盖范围较窄,其作用的发挥存在区域局限性。2012年由科技部主办的“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从全国入围的1700多家农业科技企业中最后选出120家企业进入决赛,但是最终真正实现成功对接的寥寥无几。对接平台的缺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
4农业产业化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强
农业产业化组织和龙头企业是带领农民开拓市场的主要力量,据了解,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28万个,带动农户1.1亿户,农户年户均增收2400多元;以杨凌示范区为例,截止到2009年底,杨凌示范区一共有8家龙头企业,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3家,省级龙头企业3家,市级龙头企业2家。但是由于龙头企业发展不平衡,优质原料基地缺乏,一些企业主要是初级加工,精深加工比重小,附加值低,利润少,辐射范围有限。未能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反而成为了农业产业发展的软肋,影响了龙头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企业无法延伸产业链,企业物耗高,产出效益却很低。高档产品生产能力不足,低档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5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方式僵化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以政府为主导,多是条块分割的科技管理体制,对《档案法》相关规定缺乏良好的执行力,未能对档案实现统一化、精细化管理,确保档案保存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保存效果和质量;未能很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在技术推广上,主要采用传统的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和“公司+农户”的推广模式,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科技示范区模式、专家大院模式、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公司(协会)+科技人员+基地+农户”等模式还处在探索阶段。
二、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充实风险投资的资金数额
充分发挥以政府为背景设立的引导基金、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适当扩大规模,引导投资,但不参与管理,放权于风险投资企业,让利于风险投资资金。引导商业银行、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富裕的家庭和个人进行风险投资。放宽政策限制,加强政策引导力度。至2010年,全国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结余1万亿余元。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资金已有387亿元,这部分资金亦具备入市可能。放宽政策限制允许这部分资金进入风险较低的风险投资项目将极大的扩充资金。
2健全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的退出渠道
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积极发展完善创业板块和中小企业板块,使中小企业板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块成为“三板市场”,为我国农业科技企业上市提供途径;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财务结构,鼓励中介机构加强对其辅导力度,以促进其直接债务融资;探索利用产权交易市场为小微农业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创新和农业科技企业发展,推动公益信托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积极发展并购、管理层收购、股权转让的方式,完善并购、收购、转让、清算机制,探索新的退出方式,如抵押担保退出,就是风险投资公司寻找到了新的投资者,并且在转让后,仍负有保证并购方实现最低约定收益率的责任。
3完善农业风险投资的支持体系
3.1法律、政策、法规建设
法律层面上,为了推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关于企业制度;二是关于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三是鼓励在农业科技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这类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吸引投资,同时也有助于引导资金投向,规范政策的执行;四是规范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这是风险资本的操作依据和指南。税收层面上,通过对农业科技企业进行增值税转型、对风险投资公司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从事农业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进出口的关税优惠以及对入驻农业园区或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监管层面上,专门设立的政府监管部门是强有力的监管力量。政府监管可以发挥政府的中心地位优势,有利于集中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使政府制定具有统一性和广泛性。建立以政府为中心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市场的监管职能。政策层面上,从宏观方面来看,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发展农业科技风险投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要想更好更快的推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关键还在于政府角色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层面脱离出来,充分发挥其在宏观管理方面其它组织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在农业科技风险投资体系运作过程中,政府应从直接投资角色转向间接扶持或引导角色,着力从完善相关的扶持配套政策、提供更大更合理的风险投资活动平台、建立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完善监管制度等方面入手,为农业科技领域创造良好的企业生产和发展环境。
3.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在创
业风险投资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连接和协调作用,其专业性、全面性、中立性等支持使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各个层面拓展业务成为可能。在原有一般中介机构和专业化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标准认证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的基础上,一方面实现各中介机构的一体化,成立专门的协会组织;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主导的专门中介机构专门服务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
3.3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借鉴境外经验,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机构,成立风险赔偿基金。在我国,可以考虑成立风险赔偿基金,由券商按交易额一定比例缴纳,证券交易所负责管理,用于补偿投资者因券商经营不规范、破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早建立赔偿基金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安定。建立政府引导的农业科技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科技的公共产品性,农业科技保险也具有公共性,这一性质要求农业科技保险必须由政府出面与保险公司合作,并监督其运行,在科研阶段、成果转化阶段以及产业化阶段分别提供不同的保险项目,一旦风险发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4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
农业科技创新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风险投资与农业科技创新之间的不完全耦合性,导致农业科技创新对风险资本的吸引能力受到约束。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农业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设立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来吸引风险资本投资于农业科技企业,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经济发展。
5建立产品标准体系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隐患,类似有机农业等领域的农产品诚信体系受到质疑,政府应加强对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控制。
6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形成区域经济优势
目前我国拥有国家级龙头企业1700多家,可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组织带动作用,联合农户,通过“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形式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同时还可以龙头企业为首联合农户建立和完善合作社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并且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积极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形成区域特色经济优势,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7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
在技术推广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模式,改变政府为主导的推广模式,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政府的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发展科技特派员模式,努力探索科技示范区模式、专家大院模式、农民田间学校模式、“公司(协会)+科技人员+基地+农户”等模式。
三、结语
我国农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对我国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农业科技产业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提供其发展所必需资金的最有效和持久的源泉。尽管其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随着学术界的研究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社会实践对理论的丰富,我国农业风险投资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作者:田美焕 王秀芳 王斌 王建中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